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C 219/2015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8 August 2015.
1. 申請人在區域法院被控三項罪名,分別是「處理贓物罪」、「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罪」和「管有虛假文書罪」。申請人否認「處理贓物罪」,但承認其餘兩項罪名。2015年6月8日,申請人經審訊後,被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原審法官」)裁定「處理贓物罪」罪名成立。2015年6月26日,申請人被判處15個月監禁,與「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罪」的兩個月監禁及「管有虛假文書罪」的兩個星期監禁同期執行,另「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罪」須停牌12個月。
Cites 1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