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錦輝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616/2014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5 August 2015.
1. 上訴人在暫委裁判官朱仲強(當時官階)席前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罪名成立,判處監禁2個月,緩刑18個月執行,上訴人現就定罪提出上訴。
Cited by 1 case
|
HCMA 616/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4年第616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4年第197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1.上訴人在暫委裁判官朱仲強(當時官階)席前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罪名成立,判處監禁2個月,緩刑18個月執行,上訴人現就定罪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罪行詳情指上訴人於2014年4月7日在他任教的官立小學禮堂內襲擊一名男學生(下稱受害人),導致他身體受到傷害。 3.受害人的供詞分別來自一個錄影會面[1]紀錄和在審訊時透過電視直播聯繫作供。案中的控方第三和第四證人也因為年少,同樣透過電視直播聯繫作供。 4.根據同意事實,受害人、控方第三和第四證人在審訊時年齡分別為9歲8個月、10歲1個月和10歲7個月。三人在案發時皆就讀於九龍塘官立小學4D班。上訴人是4D班的班主任。案發時4D班因要準備「4年級成果展示日」的表演,全班同學在上午10時50分至11時30分到學校禮堂進行彩排及準備工作。 5.受害人在錄影紀錄中指出,在學校禮堂等候期間有羽毛球從禮堂台上跌到台下,受害人拾起抛回台上。上訴人當時覺得受害人打擾別人練習,於是警告受害人,不要再丟東西上台,說原諒他一次,但不可再犯。 6.受害人之後見到有人在台上丟了東西落地,於是上台,然後「趴低」到地上,從櫈底拾起該物件。受害人拾起東西後,就被上訴人一腳踢到台上投影幕中間前的位置。上訴人然後捉著受害人的衫把他「秤起」離地,轉了一圈,把受害人掉到地上。 7.上訴人跟著再扯受害人的衫,把他拉到「換衫房」附近的燈掣旁,繼而大力掌摑受害人面部,說如果受害人不道歉就不會原諒他。受害人說掌摑歷時「五分鐘」,約大力地打了14下。 8.受害人說「對唔住」,但已被摑十多下。受害人感到痛楚和驚慌,事後發覺左耳後位置因被上訴人掌摑而受傷,腹部則因被上訴人踢到而有一大片紅印。 9.上訴人放開受害人後受害人就前往上英文課,把事情告訴老師Miss Cheng。Miss Cheng指示受害人到醫療室及與校長聯絡。受害人後來在校長室找不著校長,於是把事情向副校長報告。 10.上訴人審訊時的代表大律師就著襲擊前後的細節對受害人作出仔細盤問,受害人也盡量回答,包括上訴人踢受害人時腳部離地,受害人穿著的是沒有衣領的上衫,上訴人拿著受害人上衫中間部分轉圈,案發日受害人見過校長及副校長,沒有向他們指出傷勢,只在晚上告訴姊姊及母親後才發現耳背有血痕,在隔兩天後才到醫院驗傷。 11.受害人同意上訴人代表大律師在盤問時指出他有注意力不集中症候,要服藥控制。受害人也同意他憎恨上訴人的「嚴格」,但否認自己誇大事件。但是受害人同意大律師所指,說他形容被踢開「兩個身位」以外是誇張的說法,但應該有一個人的身位。受害人否認他誇大被「秤起」轉圈的事情。 12.受害人指出上訴人踢他的力度屬中等。受害人不同意辯方律師指上訴人沒有「掟過」、「扯過」受害人。 13.受害人的母親作供稱在案發當日,她與受害人一起用膳時無意中聽到受害人與姊姊談論本案的事情,但沒有太在意,只在兩天後才留意到受害人耳朵後方結疤。 14.控方第三證人女童與受害人是同班同學,案發時與受害人同組,在禮堂台下排練,期間見到受害人因撿拾東西而被上訴人責問。但受害人之後再次上台,「趴著」撿拾東西時,被上訴人一腳踢到台上中間白色布幕後。證人當時站在台下向台上望,透過布幕下約4至5寸的空隙,看到上訴人的腳及受害人的半身。證人聽到受害人「仆倒」的聲音,知道是受害人被「捹[2]」到地上。證人然後見到上訴人的腳和受害人的身體移動,到藍色簾位置,隨即聽到布幕後傳出「啪啪聲」3至4聲,約五分鐘後見到上訴人從簾後出來。證人說她後來再見到受害人時留意到他有哭泣。 15.證人指上訴人踢受害人時,受害人初時站著,後來跪著,不知道上訴人有沒有秤起受害人轉圈。證人見到其他同學驚慌至躲了起來。 16.控方第四證人學童也是4D班學生,案發時正在台上排練。他的組員中有人在台上跌了東西,受害人從台下衝到台上拾起。上訴人說受害人「搞搞震」,之後就大力向下踏落受害人的腹部位置。受害人被踢後手按腹部跌倒地上。上訴人然後單手拿著受害人的上衫,逆時針方向把受害人「捹」到台上白色幕後。證人指受害人沒有雙腳離地被「秤起」。上訴人之後與受害人到了藍色幕後,逗留了一會兒。當證人見受害人從藍色幕後出來時面部有少許紅印。 17.控方第五證人是案發時的校長。他作供指在同日下午1時50分與上訴人會面,問他有沒有做過受害人指他做的事情,上訴人回答說「有掂過佢」。證人也有跟受害人會面,沒有見到任何明顯傷勢,也沒有為受害人檢查傷勢。 辯方案情 18.上訴人選擇不作供,但傳召了一名辯方證人羅先生。證人是家長教師會主席,上訴人是羅先生兒子的班主任,因公事而認識上訴人。羅先生為上訴人撰寫的品格證明信件呈堂為證物。 19.羅先生在接受盤問[3]時發表了一些意見,均並非法庭可以考慮的事實證供,沒有任何證據價值,不在此覆述。 上訴理據 20.上訴人提出了四個上訴理由,撮述如下。 21.理據一指沒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有身體傷害。理據二指裁判官錯誤地依賴了受害人的「先前一致陳述」(previous consistent statement)而將上訴人定罪。理據三指受害人誇大案情,而且事實版本屬固有地不可能(inherently improbable)。理據四指綜觀所有因素後,裁判官的定罪不安全、不穩妥。 討論 理據一:身體傷害 22.受害人的醫療報告指他「左耳後方擦傷」。根據受害人錄影會面紀錄,受害人說他曾經被上訴人抓到他「左耳後面」,「勁痛」,「因為上訴人唔小心打得太大力咁樣直情刮左落嚟」。受害人解釋他當時看不到刮到的地方,由同學見到告訴他,受害人一摸便發現有流血。 23.上訴人的傷勢與受害人形容被襲擊的情形吻合,受害人在英文課老師指示下到醫療室,由一位「姐姐」把消毒藥水「印」在他耳後,唯一無法抗拒的推斷是受害人耳後傷勢是由上訴人掌摑造成。理據一不能成立。 理據二:先前一致陳述 24.裁判官沒有在口頭裁決中依賴受害人的事後投訴,更在裁斷陳述書第53段明確指出受害人的事後投訴不能用來支持受害人供詞的真確性。理據二不能成立。 理據三:誇大案情 25.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第40和44段就受害人有否誇大事件作出如下分析:
26.本席同意裁判官的分析。理據三不能成立。 理據四:定罪不安全、不穩妥 27.受害人案發時只是一個9歲學童,表達能力比起成年人仍稍遜,這是一個處理他證供時必須考慮的事項。 28.案發地點是受害人上學的地方,襲擊他的是教導他的班主任,在應該受到保護的地方被應該負責保護他的人襲擊,案件發生的一刻受害人必然處於震驚的狀態,不能冷靜地嘗試記下事發過程,從而導致不能在事後完全準確憶述所有細節,實在可以說是理所當然,也完全可以理解。 29.更重要地,本案中受害人不是唯一的證人。 30.控方第三證人親眼目睹上訴人腳踢受害人,知道受害人被「捹」到地上,見到兩人移到藍色簾位置,聽到掌摑聲,見到受害人哭泣。 31.控方第四證人從台上的角度親眼目睹上訴人大力腳踏受害人腹部,逆時針方向把受害人「捹」到台上白色幕後,見到他們到了藍色幕後逗留,再見到受害人時留意到他面部有紅印。 32.雖然他們描述事件時使用的字眼有出入,但整體而言,他們的供詞就上訴人是否曾經踢過、「捹」過、打過受害人方面完全吻合,因此即使字眼上有出入也不影響他們有關供詞的可信、可靠度。 33.兩名證人沒有牽涉在受害人打擾其他人練習的事情中,沒有任何理由要串謀陷害他們的老師,可以給予他們供詞有關部份最大的比重。 34.裁判官正確分析所有證人供詞,沒有任何錯誤,定罪沒有不安全或不穩妥的地方。理據四不能成立。 結論 35.上訴人所有上訴理據不能成立,駁回定罪上訴,維持原判。 訟費 36.本席根據香港法例第492章《刑事案件訟費條例》第13(a)條,因裁定定罪上訴被駁回,及信納本上訴是沒有好的成功機會的(without merit),命令上訴人需負責答辯人本上訴的訟費,若雙方不能就金額達成協議則交由聆案官評定。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雷明雋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余雄律師行轉聘葉榮燊大律師代表 |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HCMA 616/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