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852/2014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1 August 2015.
1. 本案是一宗搶劫罪案件,女被告何龍莎連同洪銘鍵及楊彥曦,首先在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14年第852號共同被控與黃煒峰干犯一項搶劫罪。洪銘鍵及楊彥曦在審訊首日,即2015年2月23日率先認罪,其後何龍莎亦於翌日,即2月24日同樣認罪。由於洪、楊二人均透過律師求情,希望法庭能夠考慮讓他們參加本屆中學文憑試(DSE),同時,三名被告亦分別透過代表律師表示願意向警方提供一份無損利益口供(“NPS”)以頂證黃煒峰,故此法庭在考慮之後,決定接納有關申請,繼續給予他們保釋直至7月13日以作判刑。
Cited by 1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