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文儀 訴 陳美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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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案是一件錢債案,涉及古文儀與陳美彩雙方在錢銀上的來往轇轕。1995年11月,陳美彩入稟原訟法庭控訴古文儀要求索償港幣96萬元,應得利息及訴訟費。陳美彩入稟原訟法庭向古文儀索償這筆港幣96萬元後,1996年9月13日聆案官鍾禮善命令古文儀於收到命令28天內,向原告人陳美彩提交一份答辯書及反訴書的詳情。被告人,即是現時的申請人古文儀並沒有在限定期間內遵照法庭命令提交所需的各項詳情,所以法庭判定原告人勝訴得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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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000191/1997 民事上訴案件編號191/9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
-------------------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廖子明 聆訊日期: 1998年1月6日 宣判日期: 1998年1月6日 宣 判: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廖子明 ---------------------- 判 決 書 ----------------------- 1. 古文儀向本席申請將原訟法庭的判決暫緩執行。 2. 本案是一件錢債案,涉及古文儀與陳美彩雙方在錢銀上的來往轇轕。1995年11月,陳美彩入稟原訟法庭控訴古文儀要求索償港幣96萬元,應得利息及訴訟費。陳美彩入稟原訟法庭向古文儀索償這筆港幣96萬元後,1996年9月13日聆案官鍾禮善命令古文儀於收到命令28天內,向原告人陳美彩提交一份答辯書及反訴書的詳情。被告人,即是現時的申請人古文儀並沒有在限定期間內遵照法庭命令提交所需的各項詳情,所以法庭判定原告人勝訴得值。 3. 在法庭判定原告人得直後,古文儀不服聆案官的判定,在1997年4月16日向原訟法庭法官施偉文進行上訴。1997年7月25日原訟法庭法官施偉文駁回古文儀的上訴,維持聆案官的原判。 4. 依據判決書,勝訴的原告人陳美彩於1997年4月以債權人身份,向原訟法庭申請“扣押令”,將債務人,即是被告人及現時的申請人古文儀名下的物業樓宇單位,即元朗馬田路38號怡峰花園A座15樓4室扣押作為償還債權人陳美彩的債款,應得的利息和訴訟費。 5. 1997年5月,債權人,原告人陳美彩請求原訟法庭將“扣押令”升為“絕對扣押令”,以便將古文儀名下的物業,透過法律的手續強制執行出售。債權人陳美彩的律師并將獲得的“絕對扣押令”在土地註冊處登記,防止樓宇賣買。 6. 當時,請求人古文儀的物業,即元朗馬田路38號怡峰花園A座15樓4室已抵押給中國銀行。因為請求人古文儀不履行抵押文件上的規定,中國銀行正準備拍賣古文儀在元朗馬田路的物業。但是因為債權人,即原告人陳美彩在土地註冊處已登記了“絕對扣押令”,中國銀行不能採取物業拍賣的程序。於是,中國銀行和債權人陳美彩的律師商討,後經雙方同意將拍賣後的餘款轉付給債權人陳美彩的律師,債權人陳美彩的律師才取消登記在土地註冊處的“絕對扣押令”以便中國銀行進行拍賣的程序。最後,1997年8月,中國銀行運用抵押人的權利,將古文儀在元朗馬田路的物業拍賣成功。拍賣所得的款項約是港幣280萬元 - 290萬元。除了取回抵押和拍賣應得的款項和費用及扣除房屋署港幣一萬元,中國銀行於1997年11月將餘款約港幣92萬元付給債權人陳美彩的律師。原訴庭的判定已經如此局部完成執行。 7. 古文儀對原訟法庭法官施偉文的裁決不服,向上訴法庭入?請求推翻原訟法庭施偉文法官的判定,這上訴案還沒有開庭聆訊。上訴人古文儀現在請求本席暫緩執行原訟法庭的判決。這次的請求主要涉及以下三個問題: 8. 第一,1997年11月,中國銀行已將餘款港幣92多萬元付予原告人,即債權人陳美彩的律師。因為這款項已經過戶,“絕對扣押令”也完全實施。除了古文儀擁有其他財產物業需要保障外,原訟法庭的判決已無須暫緩執行。因此,古文儀這次請求暫緩執行起不了任何作用。第二,在這次請求中,一個可以支持古文儀暫緩執行原訟法庭判決的充分理由是:在上訴人,被告人古女士上訴得直後,債權人,即原告人陳女士沒有充份的經濟能力歸還她從執行“絕對扣押令”下所收得的款項,以導致到當上訴人上訴得直時,不能收回已付出的款項。第三,在這次申請中,另一個可以支持古文儀的理由是:她有極大的勝訴機會。所以暫緩執行判決會對她比較公正。但在本庭內,古文儀并沒有提供任何合理依據來支持她的申請暫緩執行原訟法庭判決。 9. 從以上看來,因為“絕對扣押令”已經執行,而港幣92多萬元亦已經由中國銀行付給債權人,原訴人陳美彩的律師,所以本席不能受理古文儀申請將已經實施的“絕對扣押令”暫緩執行。古文儀現在也沒有其他財產物業再需要暫緩執行的保障。古文儀更沒有提出其他的事實來證明陳美彩在上訴得直後,不能將港幣92多萬元的款項歸還她。在本案的記錄及文件中,本席亦找不到任何資料可以確定古文儀這次上訴會有極大勝訴的機會。 10. 當然,古文儀不明白法理和不了解法律程序,所以她對法庭的判決及這次她向本席請求暫緩執行原訟法庭的判決,亦未能徹底明瞭。這是值得同情的。但在現實的情形下,本席認為不能批准古文儀的請求將原訟法庭的判決暫緩執行。 11. 因此古文儀的請求暫緩執行撤銷,本席並判古文儀付予原訴人陳美彩今天的訴訟費。
申請人代表:古文儀自辯 答辯人代表:李偉業律師行朱奉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