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000191/1997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2. 本案是一件錢債案,涉及古文儀與陳美彩雙方在錢銀上的來往轇轕。1995年11月,陳美彩入稟原訟法庭控訴古文儀要求索償港幣96萬元,應得利息及訴訟費。陳美彩入稟原訟法庭向古文儀索償這筆港幣96萬元後,1996年9月13日聆案官鍾禮善命令古文儀於收到命令28天內,向原告人陳美彩提交一份答辯書及反訴書的詳情。被告人,即是現時的申請人古文儀並沒有在限定期間內遵照法庭命令提交所需的各項詳情,所以法庭判定原告人勝訴得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