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高俊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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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控罪一涉及10.1克固體,含7.27克氯胺酮;控罪二涉及53.8克固體,含44.9克氯胺酮與及13.1克粉末含8.02克氯胺酮。控罪二的氯胺酮毒品總重量為66.9克,內含52.92克氯胺酮。控罪一及控罪二涉及的毒品總重量為77克,內含60.19克氯胺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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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44/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54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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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被告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控罪一涉及10.1克固體,含7.27克氯胺酮;控罪二涉及53.8克固體,含44.9克氯胺酮與及13.1克粉末含8.02克氯胺酮。控罪二的氯胺酮毒品總重量為66.9克,內含52.92克氯胺酮。控罪一及控罪二涉及的毒品總重量為77克,內含60.19克氯胺酮。 案情 2.2015年5月2日晚上十時許,有警員在慈雲山一個巴士站附近見到被告形跡可疑,於是上前截停被告及向他作出搜查,警員在被告的褲袋內搜出一包毒品,那是10.1克固體,含7.27克氯胺酮,即控罪一所指的毒品。在警誡下,被告說他欠人金錢,所以替人販運毒品。 3.警員在被告的身上亦搜出港幣5,454元、人民幣200元及澳門幣70元與及一部手提電話。 4.警員帶被告往其馬鞍山的居所搜查,在該處所內找到一袋共有四包的氯胺酮毒品與及另一包共有五袋的氯胺酮毒品,也找到一個電子磅及一些透明可再封膠袋。警方在被告家中找到的合共九包毒品,總重量為66.9克,內含52.92克氯胺酮,即控罪二所指的毒品。 5.回到警署,被告在訊問下向警方承認他失業了幾個月,欠人十萬元債項,所以每日以五、六百元的報酬替人販運氯胺酮,被告說他按一個叫阿通的人所給的指示,在他住所附近的花槽拿取了一共十一包氯胺酮毒品與及一個電子磅,他已經替人販賣了一包氯胺酮,其餘的他會按阿通給他進一步的指示去運送,被告說,警方在他身上找到的電話是用來和阿通聯繫的。 6.警方估計,涉案的氯胺酮毒品零售價為九千二百多元。 案底 7.被告現年25歲,以前沒有定罪紀錄。 求情 8.辯方律師說,被告現年25歲,未婚,與家人同住,被告在中五後出來社會做事,當過售貨員,月入有萬多元,他有給母親家用,不過案發前幾個月已經失業,並欠人債項超過十萬元。被告在自己的求情信中寫他因為賭錢而要欠人債項,為賺快錢,於是受人指使,鋌而走險,替人販毒。律師說,被告只是剛開始從事這不法行業。被告在自己的求情信中表示後悔,他的父親亦為兒子寫求情信,請求法庭對被告輕判,讓他可以盡快重新做人。 9.辯方律師正確指出上訴庭在CAAR 7/2006許守城案中定下的販運氯胺酮判刑指引,即販運超過1克但不超過10克氯胺酮,判刑起點為2至4年監禁,販運超過50克但不超過300克氯胺酮,判刑起點為6至9年監禁。 判刑 10.以下提及的毒品重量都是以純氯胺酮計算,上訴庭在許守城案中定下販運氯胺酮的判刑指引,販運超過1克但不超過10克氯胺酮的判刑起點為2至4年監禁;販運超過10克但不超過50克氯胺酮的判刑起點為4至6年監禁;販運超過50克但不超過300克氯胺酮的判刑起點為6至9年監禁。 11.控罪一涉及的氯胺酮毒品以純度計為7.27克,這項控罪的判刑起點應為三年三個月監禁,被告認罪,可獲三分一寬減,這項控罪判監兩年兩個月。 12.控罪二涉及的氯胺酮毒品以純度計為52.92克,這項控罪的判刑起點為6年監禁,被告認罪,可獲三分一寬減,這項控罪判監4年。 13.兩項控罪涉及的氯胺酮毒品以純度計為60.19克。被告初犯,兩項罪行實屬同一犯罪事件,兩項控罪的總判刑起點應為6年監禁,認罪後的總刑期應為4年監禁。 14.本席頒令控罪一和控罪二兩項刑期都同期執行,被告就這兩項控罪須入獄合共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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