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振輝 對 邱馬生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SA 37/2015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0 September 2015.
1. 本案申索人關先生不服審裁官宋泳琛於2015年4月24日經審訊後駁回他申索的裁決,並於2015年6月22日覆核後維持原判。關先生於2015年6月30日發出上訴許可申請書,向本席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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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A 37/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2015年第37號 (原本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14年第35548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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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1.本案申索人關先生不服審裁官宋泳琛於2015年4月24日經審訊後駁回他申索的裁決,並於2015年6月22日覆核後維持原判。關先生於2015年6月30日發出上訴許可申請書,向本席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2.關先生的申索源於一宗發生在2013年3月22日的交通意外。當時關先生是一名導遊,正站立在由被告人邱先生駕駛由大角咀駛往海洋公園的旅遊巴士(「該旅遊巴士」)上。關先生背向車頭,向乘客講解行程細節。當旅遊巴士途經加士居道天橋的時候,邱先生突然把該旅遊巴士煞停,跟另一輛車(一輛的士) (「該的士」)相撞。在兩車相撞後,關先生跌向前方的儀表板,導致其胸壁挫傷及胸骨骨折。 3.關先生認為邱先生在駕駛該旅遊巴士的時候疏忽,導致該意外發生。他向關先生索償五萬元,作為對他身體受傷的賠償金。 4.本席參閱過審裁官於2015年8月6日頒下的裁決理由書,當中解釋了她在裁決及覆核中駁回關先生申索的理由。首先關先生由於背向車頭,他不知道該意外發生的詳細經過。正如他被警方問及交通意外的因由時,關先生的答案是他毫不知情。 5.邱先生在審訊中作供,交待了該意外發生的經過。簡單來說, 他的證供是當他駛到肇事現場的時候,他從倒後鏡見到該的士突然由右後方踏著影綫快速地從後駛入他的行車綫。他立即煞車,但他的旅遊巴士的右邊車頭仍然與該的士的左邊車尾相撞。他否認自己有任何疏忽的駕駛行為。換言之,他認為自己並不須要為該意外付上任何責任,他並沒有任何疏忽的行為。審裁官接納他的證供。 6.其實審裁官在接納邱先生的證供之前,她也考慮了該的士的司機為該意外向警方提供的一份證人口供。該的士司機並沒有參與本案的審訊。審裁官仍考慮了他的解說,但是認為他的解說有不合情理的地方。反之,她覺得邱先生的解說較為合理。 7.親眼目睹意外的經過的,只有邱先生一人。審裁官認為關先生未能充份證明該意外是由邱先生的疏忽行為導致的,所以駁回他的申索。 8.關先生認為就算他並沒有親自目睹該意外發生的經過,而邱先生是唯一一個交待該意外經過的證人,審裁官也不應就此接納他的證供。本席同意關先生所說,但這並不是審裁官的判決基礎。關先生要知道歸根究底,在本申索中他負有舉證的責任,在相對的可能性中, 證明邱先生有疏忽的行為,導致他受傷。 9.關先生主要的投訴是審裁官忽略了其他環境證供,包括當時的路面情況。關先生指出當時的路面情況擠塞,而該旅遊巴士的行車綫將會與其右邊的一條行車綫會合轉為一綫。右邊的車輛是必須要切入旅遊巴的行車綫的。在這情況下,該邱先生應該預計到會有車輛從右切入他的行車線。而且由於當時路面擠塞,該的士由右邊快速切入的證供便存有內在的不可能性。再者,從兩車的破壞情況可見,該的士的左邊車尾受損,顯示出該的士已經駛入了該旅遊巴士的行車綫,只是邱先生煞掣不及,才發生兩車碰撞。故此,關先生認為邱先生疏忽,導致交通意外,所以他須要負責賠償他的損失。 10.最後,關先生指出審裁官不應該依賴關先生曾經被警方查詢邱先生的駕駛態度時,他表示:「是可以,好平穩,無特別。」。關先生認為他的答案並不代表邱先生在有關時刻中並沒有疏忽。 11.本席並不認為審裁官是因為關先生向警方生作出的答案因而接納邱先生的證供。審裁官只是指出關先生自己的證供其實也包含對邱先生有利的證供,整體來說根本未達舉證要求而已。 12.在她的裁決理由書中,審裁官已經有考慮關先生上述的論點,她並作出了詳盡的分析。 她亦有充分考慮當時路面擠塞的情況,但這並不代表邱先生的證供是必然的不可能。她最後仍然接納邱先生的證供。本席認為她的全盤分析是合情合理的,並沒有可以詬病的地方。本席並不接納邱先生的證供有任何固有的不可能性。 13.根據《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28(1)條,本席只會在發現上訴有可爭議的理由,才會給予上訴許可的。關先生的投訴,全是針對審裁官就事實方面的裁定。本席不認為審裁官有任何不理性或沒有考慮有關證據的情況下作出裁決。本席並不認為關先生對審裁官的事實裁定的上訴有任何的合理勝算。本席認為關先生未達有關條例的法定要求,本席駁回他的上訴許可申請。 14.本席不作任何訟費令。
申索人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