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家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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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販運毒品(第一項控罪)及管有毒品(第二項控罪)。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495/201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9 Sep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495/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4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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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家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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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
日期: 2015年9月29日上午11時47分
出席人士: 馬藻玉女士,為外聘主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曾敏怡女士 ,由M/s Damien Shea & Co轉聘,代表被告
控罪: [1] 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2] 管有危險藥物 (Possession of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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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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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承認販運毒品(第一項控罪)及管有毒品(第二項控罪)。

案情

2.2015年4月7日晚上,警察在港鐵旺角站出入口近雅蘭中心外發現被告四處張望,神色慌張地使用手機,當她發現警察便急步離開,警察上前把她截停,其後搜到以下物品:

(1)她的手袋的大拉鏈格內有一個膠袋,內有7包透明可再封膠袋,內有白色粉末,另外她的胸圍內有一包透明可再封膠袋,內有白色粉末(這8包粉末,即E1及E4,後知為內含共重48.04克氯胺酮的82.82克粉末,關乎第一項控罪);

(2)她的手袋的側旁細拉鏈格有一包用紙包著的白色粉末,以及用一張紙幣卷著的白色粉末(這兩項證物,即E2及E3,後知為內含共重0.04克氯胺酮的0.12克粉末,關乎第二項控罪)。

3.被告在警誡下承認販賣毒品賺錢養家。在其後的錄影會面中,她在警誡下承認E1及E4的8包毒品每包會以$1,000至$1,200出售,每包可賺$100,當日被捕前已售出10包,而E2及E3則是自用; 她身上的$20,555.70當中$10,000是屬於她自己的,其餘是賣毒品得來的;被捕前正往尖沙咀地鐵站交收毒品。

4.警方估計E1及E4的巿值共$9,952。

求情

5.被告現年33歲,10歲時與父母及弟弟移民英國,父母均有穩定工作及不俗收入,弟弟在當地是律師,她在大學一年級時因回港結婚而輟學,10年前離婚,她與前夫所生的兒子現已12歲,他與被告及被告的婆婆同住。她在7年前開始染上毒癮,在2010年因使用及管有虛假信用卡被判入獄20個月。

6.被捕前三個月她被僱主發現吸毒而遭辭退,經濟頓成困境,案發當日已欠下財務公司$30,000,走進絕境才犯下本案。

量刑指引

7.律政司訴許守城[2009] 1 HKLRD 1案例中,上訴庭就販運氯胺酮定出量刑指引,涉及10至50克者的刑期為4至6年監禁。

本案判刑

8.就第一項控罪而言,被告在當日被捕前已賣出10包氯胺酮,她仍有8包(共重48.04克的氯胺酮)用作販賣,本席以5年9個月作為量刑基準,扣除認罪可得的三分之一減刑,刑期是3年10個月,她沒有其他求情因素,這是第一項控罪的判刑。

9.本席以6個月作為第二項控罪的量刑基準,扣除認罪可得的三分之一減刑,刑期是4個月,她沒有其他求情因素,這是第二項控罪的判刑。

10.考慮到總刑期原則,本席頒令兩項刑期同期執行。

( 葉佐文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