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江偉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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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是一宗爆竊案,被告人是一名中文大學三年級學生。他在本席前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涉及單位是中文大學學生宿舍的房間。案情透露,在案發當日凌晨時分,被告人潛入自己居住的宿舍其他同學的房間,當時他透過打開的窗戶進入房間。當他的半個身體進入房間的時候,同學就在外面返回並打開門。見到呢種情況,被告人隨即轉身爬水渠離開。在當日早上時分,被告人向學校的一位教授承認昨晚的這件事情,事件期後就報警處理。

Case No.DCCC 439/201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1 Sep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439/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4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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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江偉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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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
日期: 2015年9月11日上午11時05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r Alan CHAN Tin-lok,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s Monica CHOW Wai Choo,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侯劉李楊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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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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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是一宗爆竊案,被告人是一名中文大學三年級學生。他在本席前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涉及單位是中文大學學生宿舍的房間。案情透露,在案發當日凌晨時分,被告人潛入自己居住的宿舍其他同學的房間,當時他透過打開的窗戶進入房間。當他的半個身體進入房間的時候,同學就在外面返回並打開門。見到呢種情況,被告人隨即轉身爬水渠離開。在當日早上時分,被告人向學校的一位教授承認昨晚的這件事情,事件期後就報警處理。

2.被告人在警方的會面時,解釋了他這樣做的原因,指因為他有經濟困難,想走入去一些宿舍裡面,找一些值錢的財物來清還信用卡的債務,事後他亦感到後悔,所以就向老師投案。

3.被告人現年20歲,過往並無刑事紀錄。辯方律師替被告作出詳盡的求情,亦同時呈交多封求情信予法庭參閱,包括被告人自己撰寫、其家人、老師及教授係所寫的信。從辯方的求情及呈交的資料,法庭了解到被告人來自一個背景頗為複雜的家庭,父母在他年幼時離異,被告人跟隨父親及繼母居住,還有一名同父異母的3歲妹妹。父親早幾年因為毒品罪行被判處一項頗長的監禁,在今年8月才至刑滿出獄。被告人並沒有因為家庭環境而走上歧途,相反考入中文大學修讀日本研究,亦獲取獎學金支付學費及生活費。從老師及教授所呈遞的信件,本席可以看到被告人是一位高材生,而且成績以往一直名列前茅。被告人家裡亦有經濟困難,爸爸入獄,繼母本身亦無工作,被告人將在中大拿到的生活金額交予繼母,以維持生活。被告人這樣做卻令自己出現經濟問題,欠下信用卡卡數。在案發的時候被告人被銀行追得很緊,辯方律師指他當時想不通,所以犯下本案。不過其實當時他已向校方申請了$5,000元額外支持的金錢並已獲批,但錢還未到手。當時被告人的想法是打算進入該同學的宿舍,偷錢之後首先支付卡數,解決這個問題,當他獲發$5,000元資助金額之後,他會將有關的錢還給同學。

4.剛才亦提過,被告人有頗為複雜的家庭背景,爸爸亦因犯事入獄,他並無因此而學壞,而相反更是一個相當好成績的優異學生,這個情況實在難能可貴。本席相信被告今次是一時想不通,愚蠢地犯下本案,本席亦相信被告人今次之後會明白到他自己所做的事是相當之愚蠢,而這個後果亦相當之嚴重,本席相信他不會再犯下這樣愚蠢的事。

5.上訴庭對這類罪行是有判刑指引的。一般涉及住宅的爆竊,考慮刑期為3年,如果有增加罪行嚴重性的因素的話,法庭可以將3年起點再向上調,最後再考慮被告的求情因素,而將量刑遞減。不過本席認為,在本案而言,至少有兩點是可以令法庭不需要跟判刑指引作出量刑的。第一點就是本案的案情,本席認為是屬於機會主義一類的爆竊案,因為事主離開房間時將窗係打開,被告人藉這個機會爬入他人的房間,在過程中並沒有使用任何工具去撬爛對方的門窗或者強行弄爛別人的東西再進入單位。在事件中,被告人亦還未能夠成功完全進入該單位裡面偷竊,事主亦無任何財物損失。另一點就是本案驚動警方純粹因為被告人事後對自己所做的事感到後悔而向教授道出這件事,校方於是報警處理。據法庭了解,那位撞破被告人的同學基本上是認不到對方的,換句話說,如果本案被告人並非自首的話,基本上是不可能提出一個成功的檢控。再考慮到被告人的良好背景,本席相信被告人再犯的機會是微乎其微,在此情況下,法庭認為可以以緩刑的方式處理。

6.剛才提到案情方面,一般是以3年作為量刑起點,不過考慮到本案的特別案情的情節,本席認為可以以18個月作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1/3,判監為12個月。再考慮到剛才所講的情況,本席認為可以緩刑處理, 12個月監禁緩刑3年。

7.被告人,請起立,現在法庭判被告人12個月緩刑,緩刑3年。

(法官就緩刑令的事宜向被告人作出解釋,被告人表示明白)

  沈小民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