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卓興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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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tes 1 case

Case No.HCCC 341/201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6 Oct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C 341/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5年第3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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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卓興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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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李瀚良
日期: 2015年10月16日上午10時29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s Claudia NG,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Jeff HO Chun Lui,由法律援助署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及 [2]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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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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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案毒品分別是44.1克可卡因和267克氯胺酮。

去年12月27日凌晨二時許,警員在寧波街近白加士街遇見被告人,警員欲上前截查,被告人立即逃跑,並攀越彌敦道中間鐵欄。警員見他在彌敦道317號對開把一個膠袋丟進花槽,最後在長樂街拘捕被告人。警員在膠袋內發現三包涉案的可卡因,市值約69,000元。

2015年1月19日晚近9時,兩名警員在秀茂坪秀和樓截查被告人,當時他手持一個黑色膠袋,警員在膠袋內發現涉案的兩袋「K仔」。被告人向警方承認替人帶毒品可得報酬1,000元。據警方估計,這些「K仔」市值約63,000元。

被告人現年22歲,沒有犯罪紀錄,受教育至中三,曾任髮型學徒、光纖技工等工作,月入約11,000元。他與家人居於秀茂坪。

被告人稱,自母親在2009年離世後,他甚憂傷,和家人關係冷淡,因朋友唆擺而染上毒癮。平均每月須二千餘元吸毒,後來更為賺快錢而販運毒品。被告來信表示後悔,其父也來信指,因長時間工作而沒有關心兒子,導致他誤入歧途。

何鎮壘大律師呈上判例HKSAR v Pau King Kong(CACC 465/2012),該判例指出,法庭在衡量整體刑期時不應只顧毒品份量和類別,應考慮被告人的個人情況,以免刑期造成年青被告人受不了的後果,法庭應多考慮更生為判刑目的。

第一項控罪的量刑指引是女皇劉德明案,販運44.1克可卡因應判監七年半。被告人認罪,減刑兩年半,此罪判監五年。

第二項控罪的指引是許守城案,販運267克「K仔」,應判監八年半。認罪,減刑兩年零十個月,此罪判監五年零八個月。

兩宗案件相距約一個月,販運不同毒品,被告人在第一項控罪保釋期間再犯,本席認為不值得寬大。本案並非因調查、檢控程序或其他因素而導致要分開檢控,純是被告人罔顧後果而再犯,本席認為是加刑因素。考慮過整體刑罰原則和以上判例上訴庭的原則,本席命令第一項控罪刑期的其中一年半與第二項控罪的刑期分期執行,兩項控罪被告人共入獄七年零兩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