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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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tes 1 case

Case No.HCCC 361/201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7 Sep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C 361/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4年第3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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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曾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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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潘兆童
日期: 2015年9月17日上午10時32分
出席人士: 李偉恩小姐,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穎兒小姐,由法律援助署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管有危險藥物(Possession of dangerous dru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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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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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承認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相關危險藥物是23.29克的「冰」毒以及0.91克的可卡因。被告人原先被控販運危險藥物罪,他否認控罪,但承認管有危險藥物罪,經審訊後陪審團裁定被告人販運危險藥物罪不成立。

案件發生於2014年4月17日,當日下午6時左右,被告人在山東街32B號後巷被警員截停搜身,在他身上搜出相關毒品。該些「冰」毒分別放在四個透明可再封膠袋之內,而可卡因則放在八個透明可再封膠袋之內。此外,亦在被告身上搜出一個電子磅。

被告人46歲,香港出生,有四十七項刑事紀錄,其中有十三項與毒品有關,有三項是販運危險藥物罪。

在審訊中,控辯雙方同意被告人染上毒癮已有三十多年,但戒毒所報告指被告人現時已經沒有毒癮。正如代表被告人的李大律師所指,被告人已經被羈柙十六個月,毒癮應已戒除。

在考慮判刑時,本席應該考慮莫祖狄一案(CACC 165/2000)上訴庭訂下的原則。就本案而言,相關的危險藥物份量十分之高,適當的判刑起點應該是18個月的監禁。考慮到被告人的背景以及毒品的包裝,和被告人同時管有兩種不同的毒品,本席認為販運潛在風險十分之高。

因此本席就販運潛在風險將判刑提高15個月至33個月監禁,除了認罪之外,沒有其他減刑理由。因為被告人認罪,將判刑由33個月監禁減至22個月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