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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11/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5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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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律政司檢控官Mr Vincent Lee,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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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曾陳胡律師行律師Mr Ricky Lau LeongHo,代表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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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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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在2014年5月5日,九龍廣東道環球金融中心地庫的ISS Facility Services Ltd(ISS)向4名新員工簽訂僱傭合約,並取得他們的身分證、銀行戶口紀錄及地址證明的副本,並妥為保存於櫃內。可是到翌日早上,ISS的職員卻發現上述文件全部不見了,以為只是錯誤放了地方,只要求新僱員重新呈遞文件。後來到了7月4日,上述其中兩名新僱員竟被BMW公司分別聯絡,要求償還車輛貸款310,000元,但他們根本從沒有申請過這些貸款,於是報警求助。
2. 警方後來在2015年4月21日接觸被告,被告承認盜竊上述僱傭合約,但並不知道被用作申請車輛貸款。被告在警誡下承認需要金錢才盜竊。錄影會面下他承認曾在上述公司從2009年工作至2013年底,但在2014年5月5日,上述公司的范先生聯絡他可否提供一些個人資料予他作為傳銷之用,當晚午夜時分更把被告載到該公司,被告進內只逗留了5秒及盜竊了一叠文件予范先生,並獲酬2,000元。其後范先生在2至3星期後才向他告之那些文件已用作申請車輛貸款。被告因貪心及需要金錢才犯案,他亦因曾在該處工作才知道個人資料會放在那裡。
3. 被告現年31歲,過往曾有6次刑事紀錄,涉及十三項控罪,包括三項以欺騙手段獲取財物罪,在2008年曾被判12個月監禁,以及兩項盜竊罪,最後在2014年被判2個月監禁,緩刑2年,被告干犯本案已違反上述之緩刑命令。
4. 劉律師求情指出,被告已婚,育有3名年幼兒女,他從事清潔散工,月入約12,000元,為一家經濟支柱,非常吃力。太太亦有產後抑鬱症,剛出世2個月的女兒因為腳部問題需長期治療。因還押之緣故,被告至今未能懷抱其幼女,其求情信表明非常後悔及內疚。劉律師進一步求情指出,被告並非專業竊匪,並無任何裝備,沒有使用暴力,更沒有威嚇任何人,公司損失亦有限,被告也抱歉對當事人造成不便。犯案原因只因經濟緣故,並受人指使,且並不知道會用作任何其他非法之用途。被告坦白承認控罪,望予以輕判。
5. 入屋犯法罪是嚴重罪行,上訴法院在多宗案件中指出牽涉非住宅處所可判予2½ 年監禁。本案嚴重之處顯然是被告曾是該公司僱員,才知悉物件擺放的位置,以致深夜進入該公司,並能輕易盜竊該些文件。這些個人資料均為重要文件,包括身分證、銀行紀錄及住址證明等等,不法之徒可利用這些文件犯案,如本案中被用作申請車輛貸款等等,案情嚴重。被告況且過往曾多次干犯牽涉不誠實之罪行,法院可考慮把判刑起點提高。
6. 但無論如何,畢竟被告坦白認罪,並無證據顯示他參與這些進一步的非法貸款之事宜,考慮上述案情及各求情理由,尤其被告的家庭狀況等等,經考慮後,本席仍以2½ 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減為20個月。
7. 至於緩刑令在2014年2月頒下,案件KC 348/2014,被告在2014年5月已干犯本案,並無理由不執行這緩刑命令,該2個月監禁須予分期執行。因此,被告之總判刑為22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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