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漢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561/2015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3 October 2015.
2. 在2015年5月11日晚上約9時,荃灣眾安街周大福珠寶金行的營業時間已結束,職員亦已把珠寶收進夾萬,清潔工人進行清潔。金行職員陳先生在監督清潔,當時被告突然闖入金行,在雨傘內拿出8吋長生果刀指向職員,刀尖且相當接近職員頸部,並說了兩次「打劫」。清潔工人見狀,用木椅推向被告,致使該職員可退離金行,被告側往上閣樓走向經理室位置。
Cited by 1 case
|
DCCC 561/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561號 ----------------
----------------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搶劫罪。 2.在2015年5月11日晚上約9時,荃灣眾安街周大福珠寶金行的營業時間已結束,職員亦已把珠寶收進夾萬,清潔工人進行清潔。金行職員陳先生在監督清潔,當時被告突然闖入金行,在雨傘內拿出8吋長生果刀指向職員,刀尖且相當接近職員頸部,並說了兩次「打劫」。清潔工人見狀,用木椅推向被告,致使該職員可退離金行,被告側往上閣樓走向經理室位置。 3.警員到場,被告突然從金行步出,右手仍拿著刀,但最終被警員制服。期間從被告左手跌出5粒玻璃石及匙釦。該些物品原放在經理室桌上,但價值並不高。 4.被告在警誡下說因沒有錢,所以打劫金行,逃跑不及而被捕。 5.被告現年28歲,過往有十一項刑事定罪紀錄,大部分與管有危險藥物相關,亦曾兩次管有攻擊性武器,最後因此在2014年8月被判監3個月。 6.代表被告的溫大律師求情指出,被告犯案情況特殊,並非因金錢而行,而是被告多年被毒品所影響,無法戒除,於是才打算犯案被囚。 7.事實上兩份精神科醫生報告也指出他是濫藥者,多次出入戒毒所,也曾於小欖精神病院接受治療,其精神狀況亦受過往濫藥情況所影響。溫大律師進一步求情指出,被告顯然並非一般打劫金行之徒,被告只是選擇在營業時間之後,及只是取了價值不高的物品。被告認罪,望予以輕判。 8.搶劫罪是非常嚴重的控罪,上訴法院在茆廣生訴女皇 [1981] HKLR 610已訂下判刑指引,普通持械搶劫者犯案時若攜帶刀或其他危險武器,並曾向受害人展露,一般應判予5年監禁。本案案情嚴重之處是被告曾用刀尖指向職員頸部非常接近的位置,稍一不慎已可造成致命的後果,案情嚴重。 9.可是,無論如何,根據精神科醫生的報告,被告的精神狀況顯然受濫藥背景所影響。況且他犯案的目的特殊,本席經考慮後,認為可予4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減為32個月。 10.因此,就此控罪被告被判以32個月監禁。
|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