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郭錦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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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裁判官吳重儀席前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盜竊」罪罪名成立,分別罰款$12,000及$3,000。上訴人就兩項定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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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747/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4年第747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4年第253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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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1.上訴人在裁判官吳重儀席前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盜竊」罪罪名成立,分別罰款$12,000及$3,000。上訴人就兩項定罪提出上訴。 案件背景 2.裁判官如下撮述案件背景和關鍵爭議點:
控方案情 3.裁判官如下撮述涉案A4紙的物主華捷文具的東主控方第一證人陳先生的供詞:
辯方案情 4.裁判官如下撮述上訴人供詞:
裁判官的裁斷 5.裁判官對涉案工廠大廈環境、涉案A4紙狀態、數量、價值、上訴人背景、閉路電視的存在這些事項作出如下裁斷:
6.裁判官最後裁定拒絕接納上訴人誠實相信紙張被棄置,裁定上訴人當時行為屬不誠實,裁定兩項控罪罪名成立。 上訴理據 7.上訴人在其13頁的書面陳詞中,基本上只提出一個上訴理據,就是裁判官錯誤裁定上訴人在拿走涉案A4紙時擁有不誠實的意圖。 8.此外,上訴人在陳詞中對裁判官審訊時的態度作出批評,似乎認為上訴人因此而沒有得到公平審訊的機會。 9.上訴人在上訴聆訊後未得本席批准下遞交了「補充案件相片」和「補充案件資料」,本席基於上訴人沒有律師代表和公平的大前提下接納這些補充陳詞。無論如何,這些補充陳詞的內容大部份已經出現在較早的陳詞和在上訴聆訊時提出。 討論 上訴人是否不誠實:Ghosh 指引的討論 10.在R v Small,86 Cr App R 170一案中,英國上訴庭裁定,在某些情形下,若被告人誠實地相信案發時挪佔的財產是被人棄置的財產,即使該信念並不合理,被告人的行為不屬不誠實。被告人信念是否合理只關乎考慮被告人當時是否真的持有這信念,該信念若客觀地屬不合理的話會是一個強烈的因素,來讓陪審團考慮第一,被告人是否持有該信念和,第二,被告人是否誠實地持有該信念[1]。 11.這法律原則同樣適用於香港,見案件The Queen v Cheung Chung-yau and another,HCMA 33/1985[2]。 12.在上訴人的案件中,有關上訴人的信念方面,裁判官的裁斷如下:
13.法庭必須考慮和處理的事項是上訴人當時是否誠實相信紙張被棄置,而在考慮上訴人是否誠實相信時,法庭可以考慮信念是否合理來作出裁斷。 14.裁判官在仔細考慮上訴人提出的事實後裁定上訴人的信念不合理,從而推斷上訴人當時並非誠實地相信紙張已被棄置,拒絕接納上訴人這部份的證供為真確。 15.本席完全同意裁判官就上訴人指出他誠實相信紙張屬棄置物的說法屬不合理的裁斷。案發地點為工廠大廈,根據上訴人自己的供詞,在走廊擺放貨物不是例外而是很多人的做法。涉案紙張的包裝和簇新的狀況明顯地不可能被任何人視為垃圾或棄置物。上訴人看見紙張數量在每天減少,說是相信清潔女工或其他人取走而沒有想過是物主臨時擺放紙張,並間中提取,說法牽強,令人難以置信。 16.再者,兩項控罪涉案貨品不是一、兩箱全新紙張,而是10箱和53箱完全未開封的紙張,價值有七千多元。本席透過上訴人在聆訊時的表現和上訴人在其書面陳詞的內容可以推斷上訴人是一名思路清晰,分析能力強的人,以他的思考能力,上訴人不可能真誠相信涉案紙張已經被棄置這近乎無稽的說法。 17.本席認為裁判官有足夠事實基礎來作出上訴人並非誠實相信紙張被棄置這裁斷,裁判官的決定沒有不合理或不合邏輯的地方,本席沒有理由、沒有需要干預這裁斷。 18.一旦拒絕了上訴人誠實地相信紙張被棄置後,法庭仍然必須進一步考慮上訴人是否會知道,在紙張並非被棄置的事實裁斷下,上訴人拿走紙張的行為在合理而誠實人士所持的一般標準下屬不誠實。 19.在這一點上,上訴人在長達13頁的陳詞中從來沒有提出即使他並不相信紙張被棄置,他的行為也不會在別人眼中被視為不誠實這說法。 20.本席認為,基於裁判官就上訴人背景的裁斷,唯一無法抗拒的推斷是上訴人必然會如此知道。 裁判官的態度 21.根據上訴人的書面陳詞,裁判官在上訴人作供時曾經向上訴人發問以下問題:
22.當上訴人回答說垃圾都可以分有用和無用兩種,上訴人指裁判官「馬上顯露不悅的面色,往後對我所回答的問題都無留心細聽作分析」。 23.本席認為上訴人指裁判官往後沒有留心分析的說法明顯不能成立,因為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已經詳盡交代上訴人證供兼作出嚴謹的分析。既然裁判官已經留心細聽和仔細分析上訴人的供詞,裁判官如何「面露不悅之色」(若有的話)就變得無關宏旨。 24.本上訴理據不能成立。 上訴人的補充資料 25.對於上訴人所呈上他與環保局局長和其他環保「權威人士」的合照方面,本席的看法是與案情無關,尤其不影響上訴人是否誠實相信紙張被棄置的裁斷。 26.對於上訴人在家中存有一些「有用垃圾物品」方面,本席留意到上訴人呈上的照片中的家庭電器明顯地比較殘舊,與涉案的簇新紙張截然不同,本席同樣認為上訴人家中存有這些貨品與本案案情無關,同樣地不影響上訴人是否誠實相信紙張被棄置的裁斷。 27.最後,關於過去曾經有人把似乎值錢的紅酒棄置路上的新聞「剪報[3]」方面,沒有任何可以接納的證據證明紅酒被棄置的理由,對本案來說沒有任何證據價值。 28.此外,本席留意到在上訴人補充資料陳詞第7頁的剪報中有如下內容:
29.剪報日期為2011年11月8日,上訴人干犯兩項控罪日期在2014年5月,若上訴人在2011年已經看過這報導,自稱不諳法律的上訴人在案發時應該會以為即使物品被別人棄置也不能「私自取走」,因為可能干犯「拾遺不報」罪,但上訴人卻仍然在自稱認為紙張被棄置的情形下拿去紙張,因此他當時根本就是明知故犯。當然,這不是上訴人的答辯或上訴理據,以上的觀察只屬題外話,裁判官和本席需要考慮的就只是上訴人是否誠實相信紙張已經被棄置。 結論 30.裁判官在各項事實裁斷和對證人可信度的裁斷皆沒有犯錯,本席沒有法理基礎干預裁判官的裁斷,根據本席以上的裁斷,上訴人在兩項控罪的有關時候,不誠實地挪佔屬於華捷文具的共63箱的A4紙,意圖永久地剝奪他人財產,構成盜竊,裁判官的定罪沒有不安全或不穩妥的地方,裁定上訴人兩項控罪的定罪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陳詩欣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1] 原文: “In considering whether a belief is honest or not, it seems to us that a belief can, in certain circumstances, be honest or genuinely held, even though it is not reasonably held. The relevance of reasonableness is this. It is certainly relevant as to whether the belief was in fact held, because the fact that such a belief would be objectively viewed as unreasonable is a factor – and a strong factor – for the jury to take into account first in considering whether that belief was held, and secondly, if held, in considering whether it was honestly held.” [2] “… In the first place, the reasonableness or otherwise of a person’s belief in such circumstances is not relevant. The question is whether or not he actually did believe the article had been abandoned. If the court finds that it was an unreasonable belief, that matters not. Unreasonableness is merely something that the court is entitled to take into account in coming to a conclusion as to what really was in the defendant’s mind.” 見於沒有段落編號的判案書第3頁。 [3] 事實上下載自互聯網上的新聞網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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