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承認兩項猥褻侵犯罪,即係公訴書上嘅第一同埋第三項罪。
罪行詳情指,被告喺2011年5月17日至到2014年5月26日,喺深水埗一個單位,兩次係侵犯一名13歲以下嘅女童X。因為被告承認呢兩項控罪,控方就決定不起訴原本嘅第二項企圖亂倫罪。
被告承認控方嘅案情,同意案情嘅頭九段係有關於被告個人及家庭嘅情況。被告大約係今年49歲,佢患有輕度嘅心智遲緩,由1994年起已經係接受精神健康嘅服務,佢嘅妻子亦都係有智力缺陷嘅人士。其實本案嘅受害人X係被告嘅親生女兒嚟嘅。佢喺2007年出世,X都有智力方面嘅問題,屬輕度智障,同時患有專注力不足與及過度活躍症,X曾經住過不同嘅家舍。
就第一項控罪方面,被告曾經喺上述嘅單位裡面脫咗X嘅衣服及親吻佢嘅身體各部分,包括胸部同埋下體。在警誡下,被告話佢係一時貪得意同X玩遊戲。
至於另一項嘅控罪,就涉及被告在同一單位裡面嘅床上脫掉X嘅衣服,用陽具接觸X嘅下體。不過,當時被告嘅陽具並非係勃起,佢亦冇將陽具插入X嘅陰道。在警誡下,被告話佢係一時貪玩,並係想畀X知道性知識。
以上就係被告承認咗控方嘅案情撮要。
在被告認罪之後,考慮到被告家庭嘅情況同埋佢本身嘅身體情況,本席決定先取得感化官嘅報告,亦都同時要求攞到呢個心理專家嘅評估。心理專家就指,被告人將問題係推卸到X嘅身上,對自己行為並冇反省。在做呢個評估時,同妻子一齊就係抗拒專家提出嘅詢問。專家認為心理治療並不能夠幫助到被告。考慮到佢嘅情緒有突然失控嘅現象,咁被告可能更加需要係連續性嘅精神科藥物治療。感化官都接見咗被告同佢嘅妻子,佢都指出,被告係不合作同埋推卸責任,對自己行為並冇深切嘅反省悔意,因此係不推薦被告接受感化。
喺上次開庭嘅時候,代表被告嘅鍾大律師就替被告極力求情,指被告可能係不善於表達、溝通,佢並非係話冇反省、冇悔意咁嘅情況。鍾大律師強調,被告妻子喺9月初會有頗重大嘅一個手術,被告希望能夠喺醫院陪伴妻子。
考慮到代表大律師所提出嘅各種事情,本席最後決定,畀被告再一次去接受感化官嘅評估,睇下感化官會唔會有比較正面嘅結論。當時,本席係畀被告繼續保釋外出。最新嘅感化官報告本席已經係收到,同埋睇過呢份嘅報告嘅內容㗎喇,但感化官係始終認為,基於被告同埋佢嘅妻子嘅負面態度,感化令對佢並唔會有太大嘅作用。
鍾大律師喺進一步嘅求情時候就提出,報告裡面嘅一啲細節同被告嘅理解印象就並不相符;但係本席認為,最終嘅問題係感化官認為被告不適合接受感化,如果法庭係強行作出呢個感化令,其實對被告嘅康復唔會有正面嘅結果。喺咁嘅情況之下,鍾大律師都惟有係接受,除咗監禁嘅處理,法庭似乎冇乜嘢其他適合嘅方法喇。鍾大律師就係要求法庭係盡量係從輕發落。
就刑期起點方面,控方指出,上訴庭並冇在關於父親非禮幼年女兒嘅判刑方面作過正式嘅指引,但係控方就呈上兩個案例係畀法庭參考。呢兩個案例係Chan Ching Ho同埋Kong Yun Chiu呢兩件案,其中上訴庭更加喺Chan Ching Ho嘅判詞之中提出,法庭喺考慮刑期時,要注意到三個基本元素,即係阻嚇、反映公眾對呢類案嘅極度反感,與及要平衡受害人與及其親人所受到嘅委屈。本席接納,本案有其特別嘅地方。雖然被告嘅行為係當然構成猥褻侵犯佢女兒,但係被告自身都有智力同埋長期有呢個精神方面嘅問題。本席都要接納,要被告同埋佢亦都有智力方面問題嘅太太去好好管教有各種情緒問題嘅女兒,佢哋都可能會有一種無所適從或者力不從心嘅感覺。但係被告是否以為可以用呢一種嘅行動作為同X嘅溝通方法呢?本席不得而知,但係睇嚟,佢呢兩次嘅事件之中都並非係以一個性發洩作為呢個目的。本席認為,在考慮刑期起點嘅時候要注意,法律對幼年兒童嘅保護,與及係就呢一方面嘅阻嚇嘅因素。本席亦都特別要注意到,案件係涉及呢個破壞誠信嘅情況。
本席經過小心考慮之後,決定以27個月作為公訴書上第三項控罪嘅刑期基準。被告人承認控罪,本席會給予三分一嘅扣減,扣減咗三分一之後,刑期嘅時間會變咗係18個月。喺其他嘅求情因素方面,本席係接納,被告本身有智力同埋精神方面嘅問題,對教育女兒及性接觸方面嘅認知可能會有偏差嘅情況,X現時已經有專業人士係看管,咁應該就唔會再出現有被父親侵犯呢一個嘅事情。經考慮後,本席會將刑期再扣減6個月,刑期變為12個月。
至於第一項控罪,本席將刑期起點定喺15個月,在扣減三分一及相同嘅6個月之後,個刑期係4個月。
咁兩項控罪會係同期執行,因此刑期係1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