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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520/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5年第520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傳票2015年第44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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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聆訊日期 : 2015年10月14日 |
| 判案書日期 : 2015年11月18日 |
判 案 書
1.上訴人在特委裁判官莫子聰(以下簡稱裁判官)席前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罰款$2,500,上訴人現就定罪提出上訴。
案件背景
2.傳票內容指上訴人於2014年10月30日下午12時40分,在沙咀道近燈柱AC3407沙咀道遊樂場往大涌道方向,駕駛展示登記號碼RS 182的私家車時,右邊車身部份越過左3線,以致與在左3線行駛的中型貨車RV 8589發生碰撞。
3.上訴人不爭議碰撞的發生。本案的爭議點為上訴人有否不小心過線。
4.裁判官對控方案情的分析:
「 8. 支持控方的指控的證供主要來自『中型貨車』的司機鍾奇宇(『中型貨車司機』)。本席有小心考慮和留意『中型貨車司機』的證供。其說法是在『案發時間』之前他駕駛『中型貨車』在大河道與沙咀道交界的交通燈位,因紅色交通燈號停下。其後交通燈轉為綠燈,他右轉入『案發地點』左3線行駛,時速約為20至30公里。他剛駛過了沙咀道的行人過路線時,他留意到左手邊的『私家車』車頭挨向他,於是他響咹示警,並稍微向右靠及放鬆油門以減速,但『私家車』沒有反應,繼續挨向他,他收掣不及,因而發生碰撞。整個過程約歷時多於一秒少於兩秒。『案發時間』天氣良好,路面乾爽。
9. 本席有小心考慮和留意傳元威(『路人』)的證供。其說法是在『案發時間』他剛從荃灣法院辦理完事務,正準備橫過沙咀道行人過路線並等候綠燈。他當時站在P2(1)相片左下方的安全島上。他聽到兩聲急速的響咹聲,看見左前方馬路上左3線有一輛貨車向前行,而有一輛商務車從左2線部份扭入左3線再扭出,之後再扭入左3線。『路人』認為不夠位,會發生碰撞(『路人』有駕駛執照),亦聽到碰撞聲。商務車於碰撞後沒有即時停下,而是扭回左2線才停下。由他聽到響按聲到兩車發生碰撞,歷時大約一至兩秒。他有走近並向雙方司機表示看到事發經過。他並不認識雙方司機。
10. 從『路人』的證供和本席席前沒有證供在『案發時間』在『案發地點』有其他車輛碰撞,本席得出唯一及不能推抗的推論『路人』口中的貨車是『中型貨車』,『路人』口中的商務車則是『私家車』。
11. 本席清楚留意到『中型貨車司機』說他留意到『私家車』時,『私家車』是從後駛上的,而『路人』則說他留意到『私家車』時,『私家車』在『中型貨車司機』前面,但本席完全不認為『中型貨車司機』與『路人』的證供這方面有任何出入,亦毫不勾起『中型貨車司機』與『路人』的證供的疑點,因為『路人』說他是聽到響咹聲後才留意到『中型貨車』與『私家車』,在這一刻之前兩車的位置,他沒有留意。本席認為『路人』的說法合情合理。
12. 『路人』說他聽到兩聲急速的響咹聲,看見左前方馬路上左3線『中型貨車』向前行,而『私家車』從左2線部份扭入左3線再扭出,之後再扭入左3線,之後發生碰撞。由他聽到響按聲到兩車發生碰撞,歷時大約一至兩秒。『中型貨車司機』則說他留意到左手邊的『私家車』車頭挨向他,於是他響按示警,並稍微向右靠及放鬆油門以減速,但『私家車』沒有反應,繼續挨向他,他收掣不及,因而發生碰撞。整個過程約歷時多於一秒少於兩秒。本席認為『路人』與『中型貨車司機』的說法沒有出入,短短一至兩秒之間的事物,身為旁觀者的『路人』的描述比『中型貨車司機』對『私家車』的動態的描述詳細,合情合理,尤其是當『中型貨車司機』發覺『私家車』車頭挨向他時他需要分神向右靠及放鬆油門以減速來迴避,未必留意到『私家車』扭回中線。
13. 『路人』與『中型貨車司機』均描述『私家車』向右靠以致與『中型貨車』發生碰撞後扭向左駛回中線,這個說法與相片所見吻合。從相片P3(2)及(5)可見,『私家車』於碰撞後停下的位置(這點被告人沒有爭議)是車頭向左。
14. 相片P3(1)顯示沙咀道的車輛在『案發地點』的位置要微微扭右,本席認為毫不影響到『路人』與『中型貨車司機』的證供的可信性和可靠性,亦不勾起任何疑點,因為『路人』與『中型貨車司機』的證供都是『私家車』越線而不是『中型貨車』越線。
15. 從上述分析,本席認為『中型貨車司機』和『路人』的證供均清晰、明確、合符邏輯,作供時沒有誇大,盤問下也未受動搖。本席認為『中型貨車司機』和『路人』均是誠實及可靠的證人,信納他們的證供為事實。」
5.裁判官對上訴人證供的分析:
「 16. 本席亦有小心考慮和留意被告人的證供。他的說法是他於『案發時間』駕駛『私家車』到『案發地點』,在行人輔助線時聽到後面響按,後車便撞到『私家車』的車尾。期間『私家車』並沒有過線。他於碰撞後沒有即時煞停車輛,是因為怕即時煞停車輛的話,其車輛會受到更嚴重的損毁。他於碰撞的時候只感到輕微的振動,他形容碰撞的力度為輕微。
17. 本席認為被告人的說法不合情理,原因如下:被告人說他於碰撞後沒有即時煞停車輛,是因為怕即時煞停車輛的話,其車輛會受到更嚴重的損毁。但是,被告人的證供是他於碰撞的時候只感到輕微的振動,被告人亦認為碰撞的力度輕微。在這情況下,被告人沒有理由認為後車於碰撞後仍然會向前推,因此沒有理由認為他即時煞停車輛,其車輛會受到更嚴重的損毁。」
上訴理據
6.上訴人在其表格101上訴通知書提出以下上訴理據:
「1. 控方證人(1)貨車司機與(2)路過證人口供描述不同,但該口供仍被接納。
2. 被告描述的道路交通情況,及道路有彎位,此等證據沒有被考慮。
3. 沒有足夠證據作為上述定罪的根據。」
討論
7.首先,裁判法院上訴案件以重審形式處理,除非裁判官對證人可信度的裁斷明顯犯錯,或裁判官所作的事實裁斷不合情理、不合邏輯、有固有不可能性存在;或在處理證供時就重要事項作出錯誤引述、遺漏、或不曾作考慮分析,否則本席沒有法理基礎干預裁判官的裁斷。
理據一
8.裁判官已經對上訴人提出的理據作出處理。本席同意裁判官的分析和結論,兩名控方證人的供詞沒有重大分歧,不影響他們形容上訴人車輛移動方式的可信度。事實上,即使沒有了貨車司機鍾先生的供詞,基於獨立證人路人傅先生的供詞,上訴人的駕駛方式也明顯的缺乏應有的謹慎和專注,並因他的不小心駕駛而導致碰撞。本上訴理據不能成立。
理據二
9.裁判官已經仔細考慮上訴人的供詞,本席同意裁判官的分析和結論,裁判官的裁斷沒有犯錯。
10.路面有沒有彎度不影響證人描述上訴人的駕駛方式。再者,呈堂照片清晰顯示涉案路段,本席認為彎度不影響獨立證人路人對上訴人車輛的觀察,也不影響貨車司機供詞的可信度。本上訴理據也不能成立。
理據三
11.一如以上提到,即使只根據獨立證人的證供也顯示上訴人當時明顯沒有留意到後方車輛,駕駛態度缺乏應有的謹慎和專注,屬不小心駕駛。
12.基於裁判官所正確接納的證供,控方絕對有足夠證據證明上訴人當時的駕駛態度屬不小心。本上訴理據不能成立。
結論
13.由於上訴人所提出的上訴理據皆不成立,兼控方成功在毫無合理疑點的衡量準則下證明控罪內元素,裁判官的定罪裁決沒有不安全或不穩妥的地方,裁定駁回上訴人的定罪上訴,維持原判。
訟費
14.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雷明雋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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