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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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被控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在香港境內的旅程,違反香港法例第 115 章《入境條例》第 37D(1)(a) 條。經審訊後,被告人在 2002 年 3 月 15 日被定罪及被判 3 年監禁。被告人對定罪提出上訴許可申請,現申請在等候上訴期間保釋外出。

Case No.CACC 136/2002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000136/2002

CACC 136/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上訴期間保釋申請

案件編號:刑事上訴案件 2002 年第 136 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 2001 年第 1016 號)

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林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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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法官: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2 年 5 月 9 日

宣判日期:2002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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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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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被控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在香港境內的旅程,違反香港法例第 115 章《入境條例》第 37D(1)(a) 條。經審訊後,被告人在 2002 年 3 月 15 日被定罪及被判 3 年監禁。被告人對定罪提出上訴許可申請,現申請在等候上訴期間保釋外出。

2.案例已經清楚說明法庭只會在特殊情況之下才會批准一名已被定罪的人士在等候上訴期間保釋:法庭要考慮的是被告人的上訴成功機會及他是否在上訴聆訊時已經服滿所有或大部分的刑期。

3.在本案,控方的案情指在凌晨時分,被告人聯同另外兩名人士在青山公路的海邊協助 20 多名非法入境者進入香港。被告人當時揮動他的電筒引導一些載着這些非法入境者的小艇登岸。被告人否認控罪,他稱當時只是於該處釣魚。原審法官不接受他的答辯理由。這是一項事實的判決。被告人現時沒法顯示他有極高的上訴成功機會。再者,本上訴許可申請的聆訊,最早可於 2002 年 5 月而最遲亦可於 2002 年 9 月進行。如果獲得上訴許可批准,上訴聆訊日期將分別是在 2002 年 9 月或 11 月。申請人亦沒法證明屆時他已服滿了大部分的刑期,所以本庭駁回今次的申請。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答辯人 : 由律政司郭永隆高級政府律師代表。

被告人 : 親自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