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580/2015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9 November 2015.
1. 本案是由一宗交通事故所引發的刑事案件,被告人駕駛一輛綠色專線小巴駛經行人過路線的時候撞傷一名橫過馬路的青年。被告人原先被控三項控罪,分別為第一控罪,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6A條,和第二及第三項控罪,使用欠妥的車輛,同樣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訂立的《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第5(1)(b)條。第二項控罪指稱司機座位的安全帶操作受到妨礙,第三控罪指稱小巴右前內輪呔呔面花紋磨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