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彭福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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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15年5月19日在九龍翠屏邨商場之升降機搶劫受害人程金安,劫去一個袋、一本銀行存摺、兩個眼鏡盒、一副眼鏡、一副太陽眼鏡、一本護照等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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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665/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66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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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本案是一宗電梯行劫案,被告人在本席前承認一項搶劫罪。 2.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15年5月19日在九龍翠屏邨商場之升降機搶劫受害人程金安,劫去一個袋、一本銀行存摺、兩個眼鏡盒、一副眼鏡、一副太陽眼鏡、一本護照等物品。 3.案情透露:受害人程金安是一位72歲長者。案發當日早上,程先生離開翠屏邨住所前往屋邨商場一間銀行提取現款,打算繳交管理費。他從銀行櫃位提取了2,000元,把其中1,500元放在褲袋內,餘下500元拿在手中。當他乘電梯前往管理處的時候,剛進入電梯時(當時電梯內並沒有其他人),被告人突然從後強搶程老伯手中的500元。程老伯極力反抗,並呼叫“打劫”。被告人未能搶到這500元,於是再強搶程老伯所攜帶的環保袋(內有程伯伯的護照、眼鏡等物品)。糾纏期間,被告人把程老伯推跌在地上,最終搶走他的環保袋逃去。程老伯的呼叫聲驚動了附近一位保安員。他前來查看,發現程老伯躺在電梯附近地上,於是報警。事件中程老伯受了輕傷,頭、左手指及左腳有觸痛、紅痕和擦傷。 4.銀行及屋邨的閉路電視拍下被告人在現場出現,銀行的閉路電視拍攝到被告人在程老伯未到銀行之前在銀行櫃員機嘗試提取現金,但不果。屋邨的閉路電視拍下被告人逃離現場及把一些東西丟掉在地下的花槽中。 5.大約三星期後,警方把被告人拘捕。被告人在警誡下承認因為需要錢買白粉(毒品)才行劫。他到銀行嘗試撳錢,但發現沒有錢。當時他看見程老伯從銀行出來,手上拿著金錢,他便尾隨程老伯。他嘗試在電梯搶程老伯的錢不成功,再嘗試搶走程老伯的環保袋。程老伯作出反抗,被告人便把他推倒在地,然後搶走環保袋。被告人發覺環保袋裡面沒有值錢東西,也沒有現金,於是把有關物品丟在附近的花槽。 6.其後程老伯在一次列隊認人行列中認出被告人是當日打劫他的賊人。程老伯在本案中的損失是一副價值1,300元的眼鏡。 7.被告人現年42歲,過往有29項刑事紀錄,其中16項是盜竊罪。求情時辯方律師指出被告人於1999年結婚,但太太在兩年後離他而去,兩人並沒有兒女。辯方律師指案發當日是早上、案發地點並不屬於偏僻的地方、事主沒有嚴重受傷、過程中被告人沒有說過任何恐嚇的說話。對於程老伯損失價值1,300元的眼鏡一事,被告人表示沒有經濟能力作出任何賠償。律師強調被告人在被捕後與警方合作,承認搶劫。律師也指出本案被告人雖然有使用暴力,但這些暴力並不屬於嚴重的暴力,只不過是搶東西過程中所使用的暴力而已,情況並不等同一班人對受害人作出襲擊的那一類嚴重暴力。 8.辯方律師呈遞了一宗案例給法庭參閱,案中兩名被告人打劫一名17歲夜歸女學生。當時該名女學生在自己屋苑樓下的電梯大堂等候乘坐電梯回家。這時候兩名賊人一人把風,一人負責落手,所做的事是把女學生推落地上,然後搶走她的手提電話。兩名被告人都沒有刑事紀錄。原審時,原審法官以三年三個月作為量刑起點,而且強調這個受害人只面對一名劫匪、行劫過程劫匪沒有使用武器、搶劫是在公眾地方發生、所使用的武力也只是推受害人背部一下,沒有引致任何傷害。有關的上訴被駁回,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以三年三個月作為量刑起點是恰當的。 9.就本案而言,本席有機會參考過茆廣生案例。簡單而言,茆廣生是關於持械行劫。上訴庭指出:本庭建議法庭日後對這些持械搶劫的判刑–普通持械搶劫的被告人,犯案時若攜帶刀或其他危險武器,並曾向受害人展露其所攜的武器,一般應判處5年監禁;如果被告人作案時闖入私人處所,包括住宅和商用處所,以及該等處所的公共地方,例如升降機、樓梯等,則宜判刑6年;如被告人對受害人施以暴力,包括綑綁對方,則應考慮判刑7年。 10.本席了解茆廣生一案所指的持械搶劫罪行,就本案而言並非屬於這一類罪行,而是屬於沒有持械的情況。本席也了解持械與非持械之間的刑期差別可以很大。但本席留意到當上訴庭在茆廣生一案講及這一類持械搶劫一般以5年作考慮,之後再加一年,這一年其實就是上訴庭提到在升降機裡面發生的時候,適宜把量刑加至6年。換句話說,如果案發地方在升降機方面,法庭可以考慮加刑一年。 11.就本案的情況而言,發生的地方就是在電梯裡面,當時程老伯進入電梯後,電梯裡面沒有其他途人,而當時被告人是單獨與這位老伯在同一座升降機內。本席明白電梯裡面發生搶劫是增加罪行嚴重性的因素,原因是受害人在被困的環境裡是相當無助的。賊人選擇這些地方下手的原因,很多情況都是因受困的環境中其他途人不可以施以援手,對受害人而言,更是容易構成嚴重傷害。 12.本案除了這一點外,還有其他增加罪行嚴重性的因素。因為受害人是一位年長老伯,年屆72歲,而被告人對他使用暴力絕對並非一次性:他強搶對方500元不果時又再強搶對方的環保袋,最終要把老伯推落地上,這個過程對老伯而言其實有相當長的持續性。眾所周知上了年紀的人跌一跤對他們來說可以是很嚴重的事情,因為他們的身體一般都很脆弱。如果跌一跤,隨時可以對他們造成嚴重的傷害。本案程老伯只受到輕傷,是他幸運而已,與被告人無關。被告人在搶劫程老伯的過程中肆意向對方使用暴力,把對方推跌在地,完全罔顧可對老伯造成傷害的後果。 13.把這些事情加起來–這搶劫在一個升降機裡發生、受害人是年長人士、使用過份暴力,考慮過這些因素,本席以4年8個月作為量刑起點。再考慮到被告人過往的29項刑事紀錄的其中14項都是盜竊,雖然從紀錄上看這些盜竊主要涉及店鋪盜竊,但本席認為很明顯這個情況顯示被告人是同類型罪行的積犯,就一點本席加刑4個月至5年。 14.求情方面除了被告人的認罪外,基本上沒有其他有力的求情因素。認罪扣減三分一,最終判刑為40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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