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Dong Duy T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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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15年8月7日下午3時許,在九龍深水埗荔枝角道的長沙灣屠房內,保安員發覺屠房第二座有金屬切割的聲音,但該屠房是空置的。警方後來到場,發現被告在二座1樓戴著手套,手持一個灰色袋,內裡分別有3條各50厘米銅線及4條各70厘米銅線。被告在警誡下承認因為沒錢買食物,才爬入屠房內偷東西變賣。被告在錄影會面下進一步承認偷竊銅線,因為沒錢買食物。他經屠房一個洞口入內,未經批准而在地上撿取鋸而進行切割,他亦帶同手套入內撿東西。該屠房24小時有保安員看守,出入須經登記,被告並非探訪者,而是以侵入者的身分進內盜竊。上述銅線約值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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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842/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84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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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 2.2015年8月7日下午3時許,在九龍深水埗荔枝角道的長沙灣屠房內,保安員發覺屠房第二座有金屬切割的聲音,但該屠房是空置的。警方後來到場,發現被告在二座1樓戴著手套,手持一個灰色袋,內裡分別有3條各50厘米銅線及4條各70厘米銅線。被告在警誡下承認因為沒錢買食物,才爬入屠房內偷東西變賣。被告在錄影會面下進一步承認偷竊銅線,因為沒錢買食物。他經屠房一個洞口入內,未經批准而在地上撿取鋸而進行切割,他亦帶同手套入內撿東西。該屠房24小時有保安員看守,出入須經登記,被告並非探訪者,而是以侵入者的身分進內盜竊。上述銅線約值500元。 3.被告現年39歲,越南籍人士,在2012年6月到港,然後尋求確認其難民身分,但他在2014至2015年3月間已干犯五項刑事罪行,包括三項盜竊罪及一項入屋犯法罪。 4.陳律師求情指出,被告在被捕後已立即承認,繼而坦白認罪。他並非專業竊匪,只因在港不能工作,沒有支援下及沒有金錢,才打算進入此荒廢地方撿取物品變賣。犯案期間沒有使用任何暴力,所涉物品價值不高,且全部起回,這是類同趁機盜竊的情況,望予以輕判。 5.入屋犯法罪是嚴重罪行,上訴法院在多宗案件中確立牽涉非住宅單位,可判予2½ 年監禁。被告且在短時間內再犯案,亦帶備手套行事,案情嚴重。但畢竟被告坦白認罪,牽涉處所為荒廢地方,相片中顯示四處已破爛,這與一般專業竊匪爆竊的情況有別。考慮到上述所有特殊情況及求情理由,經考慮後本席認為可予2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減為16個月。 6.因此,就此控罪被告被判以16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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