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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索人2014年11月10日於勞資審裁處向被告人發出申索書追討欠薪及代通知金。何慧縈審裁官 (“ 審裁官 ˮ) 於2015年9月4日作出裁決,撤銷申索人的申索。後申索人曾於2015年9月19日向審裁官申請覆核,但審裁官維持原判。並於2015年11月6日發下裁決理由書 (“ 理由書 ˮ) 。申索人現向本席申請上訴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