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金龍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578/2015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4 October 2015.
1. 本席認為行兇者很大可能是你,不過控方有責任將舉證達至毫無合理疑點的水平。你可能說第一證人是一個不盡不實的證人,雖然本席認為你很大機會就是砍他的人,不過他卻不願交代他與你之間的背景,所以本席亦要維持疑點的利益,因為本席仍有存疑,究竟他是否將你和他之間的背景完完全全交代。因為一個證人如果他在一個單對單,沒有其他佐證的情況下一口咬定你是行兇者,他必須透露清楚他和你之間背景關係,他明顯地有很多地方隱瞞。他有這個可能性,本席認為這個可能性是可視為存在,他這個可能性本席認為不能夠百分之百排除,這個可能是一個技術上的問題,然而法庭對舉證的水平要求是好高的。你可能會感謝他,因為他將相關資料收起來,以致你這次能脫罪,亦都有這樣的可能性,本席不會再評論這可能性。控方因為需要憑這名證人的證供才能指控哪人砍他,這是第二項控罪,所以不能成立,因為他的證供不盡不實。
|
DCCC 578/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578號 ----------------
----------------
---------------- 裁決理由書 ---------------- 1.本席認為行兇者很大可能是你,不過控方有責任將舉證達至毫無合理疑點的水平。你可能說第一證人是一個不盡不實的證人,雖然本席認為你很大機會就是砍他的人,不過他卻不願交代他與你之間的背景,所以本席亦要維持疑點的利益,因為本席仍有存疑,究竟他是否將你和他之間的背景完完全全交代。因為一個證人如果他在一個單對單,沒有其他佐證的情況下一口咬定你是行兇者,他必須透露清楚他和你之間背景關係,他明顯地有很多地方隱瞞。他有這個可能性,本席認為這個可能性是可視為存在,他這個可能性本席認為不能夠百分之百排除,這個可能是一個技術上的問題,然而法庭對舉證的水平要求是好高的。你可能會感謝他,因為他將相關資料收起來,以致你這次能脫罪,亦都有這樣的可能性,本席不會再評論這可能性。控方因為需要憑這名證人的證供才能指控哪人砍他,這是第二項控罪,所以不能成立,因為他的證供不盡不實。 2.關於第一項控罪,看似有可能是用袋包住一柄刀,但首先要證明那是或類似是甚麼物件,一個12吋長的硬物,以及你用那個物件意圖用來做甚麼。以這些證供來看,本席不能夠相信事主最終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水平,你就是用刀砍他的那個人,所以即使你有拿著那個黑色物體在手中,最終那個黑色物體究竟用來做甚麼?這真是很使人費煞思量。當然你在會面紀錄中,曾表示那個物體是木棍,用作擋格之用,沒有使用來打人。本席懷疑該物體並非木棍,倒是有點似一柄刀裝在袋內,但這亦不能夠肯定,而且那鏡頭的質素並不高。你指出是用作檔格,這個解釋亦不能夠排除的,因為第一控方證人指你用刀砍他,這一點就不能夠舉證成功。你是否打算使用那個黑色物體,本席其實並不相信該物體是一枝木棍,而你是否用那個黑色物體作擋格之用,似乎並沒有好強力的證供反駁你這個說法,因為如果沒有人能證明你那個黑色物體就是那柄刀,那便不能證明你用那柄刀去砍人,亦不能證明你一定沒有用某樣黑色的物體作擋格,這亦有很大存疑,究竟你所講的黑色物體是用來做甚麼。誠然,本席很懷疑該物體是一柄刀,但要證明是否一柄刀需要控方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的水平,因為不能夠就這樣證明你用過黑色物體來擋格便入罪,控方不能排除你可能打算拿著該黑色物體用來擋格,如果真的用作擋格就並非用來作攻擊,這是一個合理的辯解,因為如果有人吵架,外面有很多人,不管對方是否有武器,如果你人數比對方少,你又想即時脫身,本席不覺得是一個好明智的方法,但如果事態是危急的話,可能在幾分鐘之內,便未必能夠很理智地報警,本席能理解這個情況。 3.簡單而言,本席歸納這個案件有以上疑點,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辯方,本席裁定你罪名不成立,兩個控罪不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