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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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特委裁判官梁雅忻席前否認一項「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交通燈號指示」罪。經審訊後,被判罪名成立,判處罰款$2,000。上訴人在原審時和本上訴聆訊都沒有律師代表。上訴人在早前裁判官席前提出覆核申請,但被駁回,現對其定罪再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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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259/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5年第259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定額罰款(交通違例)傳票2014年第22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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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1.上訴人在特委裁判官梁雅忻席前否認一項「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交通燈號指示」罪。經審訊後,被判罪名成立,判處罰款$2,000。上訴人在原審時和本上訴聆訊都沒有律師代表。上訴人在早前裁判官席前提出覆核申請,但被駁回,現對其定罪再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於2014年6月15日下午3時許,上訴人在車公廟路和顯徑街交滙處駕駛著中型貨車(車牌MH 4862)。上訴人不爭議,他便是這貨車的駕駛者。那時一名警員駕駛警察電單車巡邏至車公廟路。他停在該貨車後面。上訴人前方有數部車輛。大家都在左一線,該路線可左轉入顯徑街。初時,警員看不見前方的交通燈情況。但當前方車輛開始前駛時,警員的觀察角度自然擴大一點。警員看見前方交通燈,在停車白線右邊的交通燈轉為紅燈,但上訴人的貨車仍在白線前的第一個箭咀路面標記位置。警員看見上訴人並沒有減速,反而加速左轉入顯徑街。那時那一組3支交通燈已經轉為紅燈。警員最後把上訴人截停,向上訴人發出告票。 辯方案情 3.上訴人選擇作供,指稱他沿車公廟路左一線行駛,打算左轉入顯徑街。那時上訴人的前方有3輛私家車,大家都停在紅燈前等候。當交通燈轉為綠色時,上訴人便尾隨前車而左轉。前方車輛前駛緩慢,上訴人說他駛出停車的白線時,右邊的2支交通燈仍然是綠色。 上訴人的上訴理據 4.上訴人自己撰寫的上訴理由主要是說案件有疑點,沒有實質証明,單憑証人一說法,証人是說謊。上訴人又指出交通燈由綠轉為紅有25秒之久,足夠上訴人轉入顯徑街。上訴人亦說裁判官不讓他盤問第二控方証人一些事項。上訴人重申第一控方証人(交通警員)提及有關有邊交通燈的顏色是錯的。裁判官對上訴人不公平。上訴人說裁判官「只顧陳建成有無錯處,又無考慮証人有沒有錯處,確是存疑。」[1]總而言之,上訴人說裁判官偏幫警員,認為「供詞不真實,舉証不清楚與現場環境不付[符]。」[2] 上訴理據的討論 5.雙方不爭議案發時,有關的交通燈組運作正常。第二控方証人是專家証人。他指出「相關交通燈的各個燈號歷時如下:綠燈20秒,黃燈3秒,紅燈63秒,紅黃燈2秒,之後再到綠燈20秒,如此循環。」[3] 6.裁判官明確地指出這是「一件單對單的案件」。警員和上訴人各執一詞。而案件的關鍵是証人的可信性和可靠性。裁判官考慮第一控方証人一些錯誤之處亦接受其解釋,但認為那些錯誤並不是案件關鍵所在。裁判官信納兩名控方証人的証供。裁判官亦仔細考慮上訴人的証供,但不信納上訴人的証言,認為上訴人不合情理也不可信。裁判官亦明確地說雖然他不信納上訴人,但舉證責任仍在控方[4]。 7.裁判法院上訴案件是以重審方式進行。原審裁判官對証人,包括上訴人,有耳聞目睹的優勢,以便他評審証人的可信性和可靠性。除非裁判官的事實裁斷明顯地不合情理,不合邏輯,或者固有不可能性,否則上訴法庭都不會干預裁判官的事實裁決。 8.本席同意裁判官所言,縱然交通燈由綠轉紅有25秒的時間,但這要視乎交通情況和車輛流量,才可確定有關車輛需要多少時間左轉入顯徑街。交通警員是有專業訓練,而原審裁判官信納警員就交通燈在關鍵時刻是紅色的說法並不能說不穩妥或錯誤。上訴人亦同意他不知道原因,但他前方車輛是緩慢地左轉入顯徑街。 9.裁判官亦認為上訴人在作供時剪裁証供,妥協事實,支吾其詞,對一些問題亦閃縮回避[5]。 10.總的而言,本席裁定上訴人的上訴理據並不成立。 結論 11.上訴人在判罪後曾作出一次定罪覆核,現在再提出上訴。本席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在考慮各項因素,本席不作出訟費頒令。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梁文亮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