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Nguyen Van N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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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承認3 項控罪 [1] 。2015 年4 月23 日,裁判官張潔宜判上訴人總共入獄15 個月。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468/201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31 Dec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468/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5年第468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5年第1144號)

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NGUYEN VAN NAM  

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廣池
聆訊日期: 2015年11月12日
判案書日期: 2015年12月31日

判案

1.上訴人承認3 項控罪[1]。2015 年4 月23 日,裁判官張潔宜判上訴人總共入獄15 個月。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2015 年4 月21 日,入境處人員發現上訴人在觀塘一間餐廳的廚房的洗碗地方。上訴人身穿圍裙、手套及水鞋。上訴人曾試圖逃走但被截查。上訴人的銀包有一張越南身份證,名字是 “NGUYEN VAN NAM”,而在上訴人的背包則有一張偽造香港身份證,號碼是V978781(9),名字為 “PHAM VAN HAI”。

3.在警誡下,上訴人承認他在2015 年3 月30 日偷渡來港,以人民幣500 元得到一張假香港身份證。上訴人在2015 年3 月31 日到前述餐廳找工作,並出示那假身份證。上訴人在2015 年4 月1 日在餐廳洗碗,每日工資為550 元。在截查時,他正在做洗碗工作。入境處確認上訴人所管有和使用的香港身份證是假的。

上訴人就判刑的上訴理據

4.上訴人在填寫表格 103 (申請逾期上訴) 時 (日期2015 年6 月22 日) 附上一頁由他人代上訴人所寫的英上信函[2]。上訴人說他在越南的父親患病,而上訴人亦要照顧3 歲的女兒。上訴人的逾期上訴得到原審裁判官批准。但上訴人在2015 年7 月29 日所填寫的表格 102所附上的英上信函則說他在越南的父親患病,不能照顧上訴人那4 歲的兒子,而他的幼子亦生病[3]。這些說法和上訴人在原審時的求情說法有點不同[4]。在庭上,上訴人說他不是說判刑過重,祇是因家中有事,希望能得到減刑。

就判刑上訴理由的討論

5.上訴人自身家庭的困境以及他不能照顧幼兒的景況,都不是任何求情理由。上訴人偷渡來港,用金錢購買假香港身份證,而且更使用假身份證在港工作、賺取工資,這正正是干犯有關入境條例者所要面對的懲處。上訴庭對有關罪行的判刑指引已經很清晰。裁判官亦清楚說出判刑的基準[5]。本席認為15 個月的監禁並沒有任何不妥的地方,亦不是過重。本席亦同意裁判官把這3 項判刑同期執行。

結論

6.本席駁回判刑上訴,維持原判。

(陳廣池)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柏愛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1] 3 項控罪為:(1) 使用偽造身份證,違反香港法例第177 章《人事登記條例》第7A(1) 條;(2) 管有偽造身份證,違反上述條例;及 (3) 非法留港工作,違反第115 章《入境條例》第38AA(1)(a) 及 (2) 條。

[2] 上訴宗卷第2 頁。

[3] 上訴宗卷第3 頁。

[4] 上訴人由當值律師代表,其求情見於判刑理由書第6 段 (上訴宗卷第22 頁)。

[5] 裁判官的判刑理由書第7至10 段 (上訴宗卷第22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