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偉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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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否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控罪,但打算承認管有危險藥物自用,控方並不接受管有罪,在本庭沿用販運罪檢控。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666/201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7 Dec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666/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6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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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偉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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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
日期: 2015年12月7日上午09時58分
出席人士: 黃達明先生,為外聘主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方富樂先生 ,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M/s Raymond Chan,Kenneth Yuen & Co轉聘,代表被告
控罪: [1] 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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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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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否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控罪,但打算承認管有危險藥物自用,控方並不接受管有罪,在本庭沿用販運罪檢控。

控方證供

2.控辯雙方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C條將大部份控方案情以《承認事實》方式納入(證物P10),控方只須傳召一名證人(警員11897)作供。

3.2015年6月8日1157時,警員11897軍裝巡經深水埗石硤尾邨第23座地下外,看見被告在公廁外左顧右盼,狀甚可疑,他與警員11897四目交投後,即時低頭跑開,警員11897追前約10米後將他截停,在他所攜的肩袋(證物P4)內搜到一個透明可再封膠袋(證物P1),內藏以下52粒海洛英:

(1)26粒以白色膠紙包成粒狀的物體(證物P2),後知載有共7.38克混合劑,內含5.13克海洛英鹽酸鹽;

(2)26粒以紅色膠紙包成粒狀的物體(證物P3),後知載有共4.82克混合劑,內含3.35克海洛英鹽酸鹽。

4.約1205時,警員11897拘捕他。 他在警誡下自願回答:“呢包是白粉嚟,自己食㗎”。

5.被告身上有港幣現金3,650元及兩部手提電話。

6.2015年6月8日1316時至1510時,警員11897在被告完全自願的情況下進行警誡會面,並記錄在一份會面記錄(證物P5)。被告的陳述包括:

(1)他在石硤尾邨第23座外的公園購得該些海洛英;

(2)該些海洛英的總值為港幣7,800元,每粒價值$150元;

(3)他於2015年6月8日早上約1130時,從公園剛認識的一名叫”阿狗”的男子購得該些海洛英。

7.同日2038時至2145時,高級偵緝警員13060在被告完全自願的情況下進行警誡會面,並記錄在一份會面記錄(證物P6)。在這次會面中,被告拒絕回答任何問題。

8.根據陳立冠偵緝高級督察作為毒品價格專家身份在2015年10月9日所作出的書面口供(證物P9),案發期間海洛英零售平均售價每克$681,本案涉及12.20克海洛英混合物,估計總值$8,308。

辯方證供

9.被告作供,不傳證人。他住在深水埗元州邨,他的父親現年80歲,間中來港居住在此,其餘時間住在國內,母親則長期居住國內。

10.他的教育程度是中二,任職跟車及拆櫃散工。每月開工20 – 22天,每天現金出糧,月入平均$13,000。屋租原本$1,400,但因父親有長者優惠,只須付$700,有時由父親支付該$700。

11.他染上毒癮多年,最後一次從戒毒獲釋是2014年12月3日,案發前三個多月(即是2015年3月左右)以偷食方式重新吸食海洛英。每天從家出門前服一粒,晚上回家後服一粒,每粒$150,他的入息足夠購買海洛英,無須販毒支援吸毒。

12.2015年6月8日,他沒有工作,約正午時份,他在家中出發來到石硤尾邨21座至24座之間的公園買海洛英,那兒是一般毒品交易進行的地點,他每次均是到那兒買的,他認識在那兒長駐的一名男子(綽號“肥仔”),肥仔是“天文台”,負責把風,自會告訴他當日誰在那兒販賣毒品。

13.他見肥仔在那兒至少有一年時間,肥仔從不過問他打算買的份量,也不會告訴他毒品的價錢。他相信該位置同一時間只會有一個賣家,隔數月便有賣家被警察拘捕,唯有肥仔長駐於此。除了案發當日之外,每一次肥仔均是指示他與“阿成”交易。

14.案發當日肥仔卻指示他與一名叫“阿狗”的男子交易,他並不認識阿狗,以往未與阿狗交易過。他身上有現金$11,450,打算用$11,000來購買海洛英,可是阿狗只有52粒海洛英,每粒$150,索價共$7,800。他認為合理,於是付$7,800給阿狗,整個交易過程不足一分鐘。警察其後在23座的公廁外從他身上檢獲的便是餘下的現金$3,650及阿狗賣給他的52粒海洛英。

15.以前他每次只買一粒,案發(2015年6月8日)時他買了52粒,除此之外,在上月(即是2015年5月初)他亦買了50粒,是向阿成購買的。這兩次購入大量海洛英,原因是2015年5月初,戒毒所的福利官來電通知他,他於2015年3月左右提供的小便樣本驗出毒品,戒毒所已得到手令重召他回戒毒所,問他何時會自動投案,警察也隨時會上門帶走他。他聽到這消息後,最近兩次共買了102粒,並不擔心給警察帶走,只擔心沒有海洛英頂癮。

16.他不想父親見到針筒,將之隱藏在廁所水箱牆邊的罅縫,用來燃燒“海洛英”的錫紙,只是普通廚房使用的一款,閒置在抽屜裡,因此警察搜屋時沒有特別發現。他明白搜屋時,警察的立場是控告他販運毒品,但他不想告訴警察他管有吸食毒品工具,以免招惹多一條控罪。

本席的觀點

17.控辯雙方呈交全面書面結案陳詞。

18.本席認同辯方所指他身上管有兩部手提電話並不反映他是毒販,也認同他的收入或足以應付吸食海洛英的開銷。

19.他從阿狗購入52粒海洛英,其中26粒用白色膠紙包裝(證物P2),另外26粒則用紅色膠紙包裝(證物P3)。白色膠紙包裝的一批是共重7.38克的混合劑,內含共重5.13克的海洛英鹽酸鹽;紅色膠紙包裝的一批是共重只有4.82克的混合劑,內含共重只有3.35克的海洛英鹽酸鹽。被告說阿狗索價每粒$150,他認為合理。本席認為這個說法犯駁,本席固然不知阿成所賣的每粒$150貨式是以何顏色膠紙包裝的海洛英,但是阿狗的紅色粒海洛英含量每粒只有白色粒海洛英每粒含量的三分之二,但阿狗不可能大小索價一律每粒$150。

20.被告事前並不認識阿狗,沒有交易過,他也沒有電子磅在身上,就算他拿了毒品轉頭發現阿狗交易不老實,回來找肥仔沒有結果, 因肥仔只是“天文台”,從不參與交易,他也不會找到阿狗,因為阿狗既然討了他便宜,那會呆在那兒待他追究?他在會面記錄中(證物P5之答案)也坦言沒有方法聯絡到阿狗。他隨時被警察帶回戒毒所,若數月後從戒毒所出來想碰運氣找阿狗也並不樂觀,因為他自知那兒的賣家隔數月便換人。阿狗索價每粒$150,買52粒也沒有優惠,他才不講價,$7,800是他入息的大部份,不是小數目,他不會當下便買52粒,草草在一分鐘之內完成交易,正常邏輯是會只買小量回去試過質量覺得滿意,下次才大量購買也不遲。本席認為有關肥仔及阿狗的角色及事情均是他虛構出來的,他並非剛巧取得該52粒海洛英未及回家便被警察截查。

21.本席認為案發當日他在第23座地下的公廁外出現,不容抗拒的推論是共52粒海洛英均作為販運用途,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準則證明被告販運毒品,被告罪名成立。

( 葉佐文 )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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