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德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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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事主黃先生在旺角一連鎖水族店擔任經理的工作。被告人在2014年9月至11月(即本案發生前大半年)亦曾任職該連鎖店。被告人和黃雖曾一起工作,但屬於不同分店,被告人後來因工作表現不佳而被辭退,不過辭退他的人是另一位經理姓鄭的,不是黃。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866/201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5 Dec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866/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8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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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楊德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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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15年12月15日上午10時23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s Lily Yip,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Edward Lun,由張永賢.李黃林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有意圖而傷人(Wounding with i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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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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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人承認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

案情

2.事主黃先生在旺角一連鎖水族店擔任經理的工作。被告人在2014年9月至11月(即本案發生前大半年)亦曾任職該連鎖店。被告人和黃雖曾一起工作,但屬於不同分店,被告人後來因工作表現不佳而被辭退,不過辭退他的人是另一位經理姓鄭的,不是黃。

3.2015年8月11晚上九時許,黃收工後和那姓鄭的同事在街上走。鄭見被告人在附近,他向黃提及被告人,但黃沒有理會鄭的話。

4.當晚,黃和鄭在街上分手後,被告人便跑前用重物襲擊黃的近肩膊處。黃感到劇痛,他轉頭望見被告人在逃。黃不知被告人為何襲擊他。

5.黃後來被送進醫院,醫生發現黃的背部近左肩處有兩處刀傷,一長10厘米,深至肩胛骨,但未傷及骨頭。該處需縫九針。另一傷口長5厘米,深至皮下組織。此處需縫四針。黃不需接受其他特別治理,他在翌日出院。(控方表示黃已經完全康復,並無出現後遺症。黃的傷勢可見伊利沙伯醫院外科組的鄭醫生在2015年9月1日所撰寫的報告。他縫針後及痊癒後的情況可見相片集第30號及33號相片。)

6.2015年8月12日凌晨,警方在被告人的居所找到他。被告人坦白向警方說,他認為黃在水族店的僱主面前說他壞話,令他失去工作。他承認用一把菜刀襲擊黃。警方在被告人的處所的一個洗手盤撿獲該把菜刀,那是一把新的刀子(見相片集第17號相)。

7.回到警署,被告人再次承認他用菜刀襲擊黃,他說黃在老闆面前說他壞話,他恨黃入骨。他被辭退後,在2015年3月轉到另一水族店工作。他開始懷有斬黃之意。

案底

8.被告人在案發時是26歲多,現在剛滿27歲。他在港並無刑事定罪紀錄。

9.辯方律師指被告人是家中的獨子,父母在被告人十多歲時才發現被告有亞氏保加症(Asperger Syndrome)。這是一種自閉症,患者思想偏執,性格孤癖,和人相處有很大的困難。由於家人在被告人幼時對他的情況不了解,所以遲了帶他去接受治療。被告人在十多歲時才開始為此求診,但又沒有持續,所以情況沒有好轉過來。

10.被告人雖然能夠完成中五學業,並繼續進修音樂課程,甚至考獲演奏級鋼琴文憑,但未能找到任何工作。他在黃所屬的水族店工作是他人生中第一份工作,可惜他在三個月後被辭退。他被辭退的一日還是他的生日。被告人對警方說他認為黃向僱主說他壞話,因此他被辭退。律師說被告人在2015年3月才在另一間水族店找到工作,他在新的工作環境也受到挫折,遭人訓斥後才對黃回復懷恨,因而產生報復之意。

11.律師說被告人因此案被捕後一直受到羈留,他在還押期間還產生過自殺的念頭。被告人為此事懊悔不已。

12.律師叫法庭考慮到被告人犯案時雖然知道自己所作的行為不對,但被告人的精神狀態始終影響了他的判斷力,律師叫法庭因此對被告人作出輕判。

13.律師呈上多封求情信件。被告人的親友、師長、牧師、教友都為他說情,希望法庭對被告人輕判。被告人自己也寫了一封求情信,他在信中表達悔意。

14.鑑於案情及律師提到被告人有自殺傾向,本席為被告人拿取了一份精神科醫生報告及一份心理學家報告。

心理學家報告

15.心理學家說被告人有亞氏保加症,令他表現偏執。專家說被告人不懂得處理自己的情緒,和人相交困難。

16.專家說被告人重犯的機會屬中等,即不高不低。他說長期的心理輔導會對被告人有幫助。

17.律師說心理專家報告的第10段說被告人對受害人仍沒有同情心的說法不確。律師說被告人現在真的感到後悔,他明白自己所做的不對。被告人在自己的求情信中亦向受害人表達歉意。

精神科醫生報告

18.精神科醫生說被告人沒有精神病,現在沒有跡象顯示他會傷害自己或別人,醫生指被告人對自己的行為已有悔意。醫生說被告人的亞氏保加症令他不能從旁人的角度去論事,他不能好好和人溝通及交往。醫生建議被告人接受門診治療去改善心理及與人交往的技巧,但不用入院治理。

案例

19.辯方律師在他的陳述書中提及一些傷人案件的判例,律師正確指出此類傷人案件是沒有判刑指引的。

20.律師重申被告的亞氏保加症影響了他在犯案時的判斷力。他叫法庭因此對被告人作出輕判。律師說法庭不一定要對被告人作出阻嚇性的判刑。律師提及的多個案例中有趙彭(譯音)案(CACC 287/2001),原審法官在該案中認為被告人在認罪後的刑期應為40個月監禁,但因為該被告人肯作出全數賠償,及在犯案時有情緒問題,因此原審法官對該被告人各減刑六個月。上訴庭認同該被告人犯案時的心態是不正常,這減輕了他的罪責,上訴庭因此認同此部分的減刑(即六個月減刑)。不過,上訴庭再因該被告人肯作出全數一千六百多萬元的賠償,因此對他再減刑十二個月,該上訴人最後被上訴庭改判入獄22個月。

判刑

21.被告人對黃懷恨,蓄意帶刀在街上將黃斬傷。被告人使用的是一把鋒利的菜刀,可以對傷者造成很大的傷害,甚至致命。被告人當時斬了黃兩刀,一刀較輕,另一刀較重,該處傷口深至肩胛骨,但未傷及骨頭。幸好那處不是要害,所以傷者在縫針後翌日便可出院,不需接受特別治理。他現在已經完全康復,沒出現後遺症。本席認為被告人這樣尋仇去傷人,所犯嚴重,縱使被告人以前並無案底,法庭也應對被告人引用三年半(即42個月)監禁為判刑起點。被告人認罪可獲三分一寬減,即減至28個月刑期。另外,本席同意辯方律師指出,被告人的亞氏保加症確實令他不能像常人般控制情緒,克制自己。本席為此對被告人減刑六個月。傷者受傷後已經完全康復,被告人透過律師表示願意賠償傷者15,000元去抵償他在經濟上及肉體上甚至精神上的損傷,受害人黃先生亦願意接受。這項賠償雖然不能扭轉事件,但可顯出被告人為自己所作的行為抱歉與及作出實質的賠償,本席為此再將被告人的刑期減低兩個月,因此被告人在認罪後被判入獄20個月。

( 林偉權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