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孫宏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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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15年4月10日,被告人到北角一兑換店要求兌換96張100美元鈔票。店主建議兌換後的人民幣可滙至被告人在內地的銀行戶口,被告人同意,他把身份證給店主辦理滙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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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86/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58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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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決書 -------------------- 控罪 1.被告人否認一項「串謀行使或付給偽製紙幣」罪。 案情簡介 2.2015年4月10日,被告人到北角一兑換店要求兌換96張100美元鈔票。店主建議兌換後的人民幣可滙至被告人在內地的銀行戶口,被告人同意,他把身份證給店主辦理滙款。 3.店主接過那些美鈔時,發覺印刷質素差,暗中叫同事報警。警員來到,被告人經警誡下說:「我明白,我唔知係假鈔。」 4.回到警署,被告人對警方說那些美鈔是朋友劉建夏在2015年4月上旬於內地寧波交給他,請他帶來香港兌換人民幣交還劉。劉說那些是舊版美金,內地找換店不接受兌換,所以要求被告人幫忙帶到香港兌換。被告人說自己只數過該疊美金共96張,並無認真檢查。他平日很少接觸美金,因此不知道那些是偽鈔。 申請永久擱置聆訊 5.辯方律師在開審前申請永久擱置聆訊(辯方資料見Bundle A; 控方資料見Bundle B; 另有MFI 1-4)。 6.被告人說涉案的美鈔是他朋友劉建夏(“劉”)在國內給他帶來香港兌換人民幣,因為那些鈔票是2003年版,在國內不能兌換,而且香港的兌換價也高些。 7.被告人在2015年4月10日被捕後,很快找到劉在國內寫了一份辯解聲明(A-4-29)給香港警方。劉說鈔票是一個叫古理全的(“古”)給他的貸款。古也為此寫了一份辯解聲明(A-4-31),說一個叫張西慶的人給他那些鈔票作還款。 8.劉在2015年4月12日向中國公安報案(A-4-30)。劉更在2015年5月7日來港,於律師陪同下向警方給了一份警誡口供,說出上述情況(A-4-33至39)。 9.有份調查本案的羅姓女探員(WDPC 55316)和被告人約好,在2015年6月29日上午見劉和古。被告人知警方會拘捕二人,不過他沒有告訴劉和古,怕二人不肯來港。被告人希望二人來港對警方說個明白去為他辯解。 10.2015年6月29日上午,被告人和古先到警署,但WDPC 55316知道劉未出現,拒絕先見古。到了下午,古和一位姓鄺的律師再到警署,當時是下午大約四時。WDPC 55316見律師帶來的是古而非劉,便表明今日會面目的是要拘捕劉,不是要向劉或古取口供。她表明不需要處理古,還說大家本約好在早上10時,現在自己有工作要辦,叫鄺律師轉告劉明天10時才會拘捕劉。她也叫鄺律師通知劉準備幾萬元作擔保,否則會被扣押起來。 11.鄺律師把以上訊息告訴劉和古,兩人便各寫下信件給被告人交予警方(分別為MFI 1 [A-4-44]和MFI 2 [A-4-45]。劉在MFI 1稱明天有事不能再來,並說已向警方給了口供,也向國內公安報了案。古則在MFI 2確認他早前寫下的聲明(A-4-31),說那9,600美元是張西慶給他的還款。古今次寫下張的國內電話。劉和古當晚便離港,從此沒再來。兩人只肯為被告人寫了一些關於2015年6月29日那天的補充材料(A-4-75至77)。 12.辯方律師說WDPC 55316在2015年6月29日的做法令劉、古二人沒有及時被捕及訊問,警方因而對他們說的掌握少了。律師指兩人說的可替被告人辯解,現在法庭不能參考劉、古說的去恰當理解被告人的辯解。這會削弱被告人的脫罪機會,審訊因此不能公平進行。 13.另外,辯方律師指WDPC 55316在2015年6月29日的做法是不懷好意的。她故意不向劉、古二人訉問取證,並預告要拘捕二人,看來是要嚇怕二人不願再來警署說明有利被告人脫罪的情況。律師說女警的做法是嚴重失職和濫用權力,蔑視公義,情況惡劣得令法庭應加以干預而須永久擱置聆訊。 14.在擱置聆訊中為辯方作供的有被告人及鄺律師,控方則有WDPC 55316作證。 15.被告人和鄺律師說及2015年6月29日的,都脗合辯方所指的發生經過。 16.WDPC 55316則說當天透過被告人只約劉來警署,打算拘捕劉,但早上沒人出現,下午才有一人來自稱律師,對方問了她貴姓及編號便離開。女警說只在電話中聯絡上被告人,對方說劉未到。女警稱那天沒見過被告人、劉或古。 17.在最後陳詞前,控方在不承認女警失職的情況下,同意呈上劉在2015年5月7日已給警方的警誡口供作為證據讓法庭考慮。辯方律師同意在此情況下,法庭沒有被剝奪應參考的證據,因為劉看來在2015年6月29日也不會有新的說法,鄺律師作供時亦指古的說法和劉一樣。辯方律師同意被告人因此沒有被剝奪公平審訊的機會,於是撤回永久擱置聆訊申請。劉的警誡口供在後來的審訊被列為證物P8(連附件)。 審訊 18.主控官傳召了證人表上的PW1和PW2。PW1是找換店的東主蔡先生。PW2是拘捕被告人的警員。 19.主控官呈上的證物有96張100元美金偽鈔(P1-P6);兩份被告人的自願口供(P7和P9);一份被告人撰寫的信件(P10,是被告人對P9的補充);一份劉建夏的警誡口供(P8);P11是同意案情;P12A和P12B是兩張找換店的單據;P13是偽鈔專家的口供(譯文為P13A)。 PW1 20.蔡先生從事兌換10多年。2015年4月10日上午,被告人走來要兌換96張100元美鈔為人民幣。蔡問被告人兌換後的人民幣是在港還是在國內使用,被告人說在國內用。蔡便建議將兌換好的人民幣滙到國內戶口,被告人同意。 21.蔡說自己很有經驗,覺得那疊美鈔較厚,他看第一張已發現問題,點數了十多張便輕聲叫同事報警。蔡拿了被告人的身份證在手,拖延辦理兌換手續。他按被告人給的資料,填好一式兩份的兌換單(P12A和P12B)。蔡說被告人有點緊張,問要多久才辦妥。蔡回答說只需大約10分鐘。 22.不久,警察來到。有警員問怎樣分辨鈔票的真偽,蔡便講解,並拿出真鈔作比對。 23.蔡說被告人向警察說不知那些鈔票是假的。他覺得被告人好像真的不知那些是偽鈔。 PW2 24.PC 15439和同僚到達找換店,他聽蔡報案及講解美鈔的真偽,然後拘捕被告人。在警誡下,被告人說:「我明白,我唔知係假鈔」。 25.PC 15439說自己很少接觸美鈔,蔡未講解及拿出真鈔作比對時,他也分辨不出那些鈔票的真偽。 26.PC 15439說被告人一直都和警方合作。 偽鈔專家報告 27.這份報告是P13(中文,P13A)。辯方不爭議專家的資格,亦不爭議報告內容,同意控方按<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B條引入為證據。雙方都不需專家上庭作供。 28.專家在報告指出那96張偽鈔屬2003A系列(即2003年版)。偽鈔的水印是印刷上去的,並非由紙張本身的纖維做成。保安線也是印製而成,並非真有金屬線穿過紙層。鈔票用噴墨方式印刷,並無應有的凹版或排字印刷。另外,偽鈔正面右下角的‘100’數字呈現的變色效果也和真鈔的綠轉黑不同。 29.專家指那96張偽鈔品質差劣。 被告人的警誡口供 P7 30.被告人在被捕當日(2015年4月10日)給警方一份警誡口供(P7)。他說劉在2015年4月8日託他帶那些舊版美金到香港兌換,因為國內的找換店不會換。被告人說劉是他識了八年的朋友,劉在雜誌社工作。被告人說他不知道那些是偽鈔。 P9 31.被告人在2015年7月2日再給一份警誡口供(P9),談及自己的履歷和工作,現開設公司做能源及投資事務。被告人説劉在2015年4月9日給他那些美金帶來香港兌換。 P10 32.被告人在2015年7月11日給警方信件,補充說明經營的生意,又重申自己是無辜的。 劉建夏的警誡口供 P8 33.劉在2015年5月7日來港給警方一份警誡口供(P8)。他說那些美金是一個叫古理全的人在成都工作站賣了一些「寧波幫」雜誌而還他的貨款。劉表示香港兌換率高,便託被告人帶回港去兌換人民幣。 34.劉在2015年4月11日知道被告人被拘捕,便馬上發出信件(附頁1)向香港警方說明情況,也叫古理全解釋怎樣得到那些美金(附頁2)。劉亦向國內公安報案(附頁3)。 35.劉說他在國內收到那些美金後,問過一個做金融的朋友,獲告知那是2003年版的美鈔,國內不會兌換,所以才託被告人帶來香港兌換。 36.劉說有需要的話,他會安排古來港作供說明情況。 表面證據成立 37.辯方律師沒有中段陳詞,本席裁定控罪的表面證據成立。 38.被告人選擇作供,沒傳召證人。 被告人 39.被告人現年60歲,他在國內及香港都無案底。 40.被告人在國內大學畢業,1987年被國內政府派來香港的華資集團工作。他在1996年獲得香港居民資格,後來離開那華資集團,自己開設公司做生意,包括能源事務。 41.被告人說認識劉建夏已有8年,大家是好朋友。劉是國內一本叫「寧波幫」雜誌的總經理(見證物D2)。 42.2015年4月8日,被告人回浙江寧波見劉,劉要介紹一姓吳的董事長給被告人認識。當晚,被告人和劉及吳吃飯。被告人拿到吳和一姓李的名片(見證物D1)。 43.2015年4月9日,劉和被告人飲茶。劉知被告人要回香港,便託被告人帶那96張100元美鈔回港兌換人民幣。劉對被告人說問過做金融的朋友,那朋友說國內不會兌換這些2003年舊版美金,所以劉請被告人帶回港兌換。被告人沒懷疑。他只數過那些鈔票,沒有檢查。被告人說自己很少接觸美鈔,最後一次是15年前到美國旅行。 44.2015年4月10日,被告人到PW1的找換店去兌換那些美鈔。警察來到,他才知出事,還問警察怎樣分辨鈔票的真偽。 45.被告人說他在兑換時沒有表現緊張,只問過PW1要多少時間辦好手續。他把自己的手提電話號碼、身份證和一直使用多年的個人戶口的銀行卡都給PW1作記錄,也在P12B劃上一貫的簽名。 46.被告人說他打算收到滙款後,回深圳時便轉賬給劉。 47.被告人在口供中說自己在事件中並無得益。 48.被告人否認知道或懷疑那些是偽鈔,也否認和劉串謀犯法。 最後陳詞 控方 49.主控官說涉案的偽鈔品質差劣,雖不至一看或觸摸便知是偽,但被告人並非目不識丁,既然數過那96張鈔票才從劉那處收下,應已察覺那些鈔票不尋常之處,特別是印上去的水印和金屬線。 50.主控官說被告人的辯解並不可信,法庭應裁定他知道或相信那些是偽鈔,並和劉串謀行使或付給予別人。 辯方 51.辯方律師則指被告人說的可信,和劉的口供也一致。 52.律師指被告人沒檢查那些鈔票並不出奇,因為劉是他好友,託他帶來港兌換。被告人獲告知那些是舊版美鈔,在國內不能兌換,所以劉要勞煩他。 53.律師說並非人人都對美鈔有深厚認識,能像PW1或專家那般容易分出真偽。就是PW2那警員也不能在PW1講解前分辨出那些鈔票的真偽。 54.律師又指被告人若是犯法詐騙,怎會交自己的身份證、手機號碼和銀行卡給PW1,又怎會願意應PW1的邀請走進找換店内等侯。 55.律師說控方不能證明至毫無合理疑點被告人知道或相信那些是偽鈔。 判決 56.控方指那96張偽鈔品質差劣,被告人數過整疊鈔票,必會察覺它們的偽徵,特別是印上去的水印及保安線。 57.找換店的店東(“PW1”)和偽鈔專家都有豐富經驗,容易辨出真偽,但一般人未必有足夠的認知去分辨。那位到場調查的警察(“PW2”)說他未經PW1講解及以真鈔比對,也不能分辨真偽。同樣,本席未經PW1講解或未看專家報告,亦不能辨出那些鈔票的偽徵。專家說偽鈔的品質差劣,是他的專業意見,但一般人不是一看便知。 58.被告人沒有案底,應被視為品格良好的人。他說劉託他換鈔。劉在口供P8也這麼說,並解釋那些鈔票是古理全還他的貸款。 59.被告人相信好友劉委託他兌換以為是舊版的美鈔,不作懷疑,只有點算而没檢驗,並不出奇。事實上,他也沒有足夠的認識去分辨美鈔的真偽。 60.本席同意辯方律師所指,若被告人知道或相信那些是偽鈔,斷不會把自己的身份證、手提電話號碼及銀行卡都交PW1登錄。難道他不怕事後被找着。被告人若要使詐,大可用上假身份證或胡亂說出一個手機號碼。他也可堅持拿現金,毋須留下自己已使用多年的銀行個人戶口的號碼。[雖然那是一個國內戶口,也可輕易被調查人員追踪而尋到戶主(即被告人)的。] 61.本席信納被告人不知道及從未懷疑那些是偽鈔。控方未能證明至毫無合理疑點被告人知道或相信那96張美鈔是偽鈔。本席裁定被告人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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