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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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否認一項店鋪盜竊罪,在暫委裁判官蘇啟昌席前審訊,經審訊後,被判罪名成立,判罰款$2,000。上訴人不服定罪而提出上訴。上訴人在審訊時由大律師代表。本上訴聆訊則由潘大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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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543/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5年第543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5年第172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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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1.上訴人否認一項店鋪盜竊罪,在暫委裁判官蘇啟昌席前審訊,經審訊後,被判罪名成立,判罰款$2,000。上訴人不服定罪而提出上訴。上訴人在審訊時由大律師代表。本上訴聆訊則由潘大律師代表。 控方案情 2.上訴人在百佳超市內先後拿取了3款急凍食物:饅頭、墨魚魚餅和牛肉,共值53元多。上訴人也有付款購買其他一些物品。上訴人把前述急凍食物放在自己所帶來的藍色環保袋內,而這環保袋則掛在超市貨物車的把手上。上訴人用現金付款後,把一隻冰鮮雞放入上述環保袋內,然後把其他物品再放在一個黑色環保袋內。上訴人在離開時,因防盜警鐘響而被截查。超市人員發現前述3款急凍食品未有付款。 辯方案情 3.上訴人出庭作供。上訴人帶2名女兒到超市。上訴人已通知家中工人準備午飯。上訴人因那些急凍食品「出水」,於是把這些物品放入自攜的環保袋內,然後掛在貨物車的把手上。上訴人因7歲大女兒要買零食而分神,亦要留意4歲女兒,因此沒有從環保袋取出急凍食物付款。上訴人說那時很多人排隊付款,亦要趕著回家吃飯,因此當她把那冰鮮雞放入環保袋時並不為意那些急凍食物未有付款。 上訴理由 4.上訴人完備的定罪上訴理由(日期:2015年11月9日)指出:
就上訴理據的討論 5.上訴人的2點上訴理據其實可視為一點,即是裁判官不應不接納上訴人的証供和解釋。 6.裁判官提醒自己上訴人有良好品格,亦強調控方的舉証責任。 7.裁判法院的上訴案件是以重審方式處理。原審裁判官能親眼耳聞目睹証人,包括上訴人作供,這是他評審証人可信性和可靠性時的優勢。第1控方証人主要是從閉路電視所得到的資料作供。裁判官認為第1控方証人的証供十分清晰、肯定,沒有迴避,沒有動搖,當中並無矛盾或內再不可能性[1]。事實上,上訴人不否認她並沒有支付那3件急凍食物。 8.在這情況下,若然裁判官不信納上訴人的說法和辯解。本席認為控方便沒有難度來舉証控罪。裁判官用了不少篇幅分析上訴人的說法[2],包括上訴人2名年幼女兒的舉動,為何上訴人不把冰鮮雞一同放入已經有急凍食品的藍色環保袋才行去付款處。在付款後,為何上訴人把冰鮮雞放入環保袋時不注意到那急凍食物的存在[3]。那些急凍食物連包裝的體積和重量可說是不細和不太輕。裁判官認為上訴人分神的說法是「匪夷所思」[4],不足為信。 9.縱觀各項因素,本席認為裁判官作出他的事實裁斷時並沒有犯錯和不合邏輯的地方。本席裁定上訴理據不成立。 結論 10.本席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後言 11.刑事檢控的權力在於律政司。本席認為律政司刑事檢控科可以採取更大的酌情權,以非「刑事檢控」方式去處理店鋪盜竊的案件,以便干犯者或涉嫌人士能免卻刑事檢控的焦慮、壓力、困惑,和一經定罪後終生所面對的刑事紀錄。本席認為亦深信,有部分相關人士自當銘記於心,不會再以身試法,珍惜那非「刑事檢控」的寬大處理手法。當然再次犯案者若然再被捕,這可說咎由自取,自毀前程,與人無尤。就本上訴案而言,本席認為在情、理、法的考慮下,律政司大可以較寬大的程度或尺度來行使相關的酌情權。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陳詩欣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黃萃群律師行轉聘潘力恒大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