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洪偉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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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否認一項盜竊罪,經裁判官蘇嘉賢席前審理後被判有罪,判罰款$1,500。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553/201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9 Jan 201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553/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5年第553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5年第152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洪偉宜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廣池
聆訊日期 : 2015年11月25日
判案書日期 : 2016年1月19日

1.上訴人否認一項盜竊罪,經裁判官蘇嘉賢席前審理後被判有罪,判罰款$1,500。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上訴人在2015年8月19日填寫上訴通知書表格101,寫上:

「本人是一位法律學生,有貢獻者全程清白,無百分比構成罪,另有其灰即無關,其盡絕話無批務程度,內心陰險,滿口離奇,誹謗陷害,提請呈請上訴服務。」

3.今天在庭上,本席訊問沒有律師代表的上訴人有沒有其他文件或書面陳述。本席亦強力建議上訴人尋求法律援助署的服務,找律師代表她上訴。上訴人不接受建議,堅持自己上訴。

4.上訴人在庭上呈上一頁她撰寫的上訴文件或陳詞。本席未能找到其中重點,所以把其「陳詞」覆述如下:

「本人姓洪,是一位法律學生,做文職、有成績、有研發資源、有研創機工之免耗值、有成果、有醫德,會以自辯形式答辯,現時被人誹謗陷害。

當日在超市買了一包公仔麵連同已過機的私人物品在離開時被不知明及無印象的職員截煩,重點是部響機有問題,當警方將所有物品過了機,離開時部機在胡亂響,沒百分比構成罪,懇請法官宣判無罪。

無意專心做份工,魯莽妄顧在偏激,藉主觀觀點誤以為不值,類其見識無門,其工位無能力賠償,浪費本人的寶貴時間,擔憂其陰險之內心時向我方胡強無形勒人出氣,懇請頒發禁制令保障有量質貢獻之專才。

有貢獻者全程清白,如研發資源,醫務植物,有級答值之貨幣流通,有好誰說差,弱理解力,未達標準之人仕,衝口無眼光,可停沒有…

洪偉宜 25 Nov 2015」

5.本席相信上訴人指她在超市買了一包公仔麵,只是因那部防盜警報機胡亂響起而被截查。這是浪費上訴人的寶貴時間。上訴人是清白的。

6.於此,本席亦不厭其煩地查問上訴人的上訴理據,但上訴人未能提供進一步的理據。上訴人指稱下級裁判法院沒有大理解力。她有「少少機會」到上訴法庭詳述重點。縱然裁判官在其裁斷陳述書說上訴人沒有出庭作供,上訴人仍堅稱她在審訊時曾出庭自辯[1]。上訴人亦說她在區域法院受審,但當本席查問下,上訴人說她是在荃灣那處受審。

7.本席亦查問上訴人的學歷。她說自己是一間英國大學遙距法律課程的第3年學生,她正在修讀法律學士。

控方案情

8.於2015年6月2日,上訴人推著自己的布袋形有蓋掩的購物手推車[2]進入超級市場。當上訴人推著前述手推車準備離開超市時,手推車脹脹的,似乎裝滿了東西。上訴人只就一袋五包裝的公仔麵付款。上訴人在離開超市時,超市的防盜裝置響起,職員立刻緊追上訴人。上訴人丟下她的手推車並且很快地離開超市。上訴人被截停。警方到場後從上訴人的手推車內檢獲6盒黑加侖子汁、1包急凍扇貝、1包急凍鮑魚、6個蘋果、1盒士多啤梨、2個橙、5個檸檬、8罐汽水、2樽漂潔液、6盒檸檬茶、2支醋,總值$370多元。超市証實上訴人沒有付款。

9.上訴人沒有出庭作供,但裁判官從上訴人盤問証人及結案陳詞內容,相信上訴人士指她沒有犯案,上訴人是被他人誹謗陷害。上訴人指超市的防盜裝置胡亂響起。

上訴理由

10.本席在前述已經把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或陳詞全部寫出。本席相信上訴人說自己是無辜的,受人陷害而那防盜裝置亦是誤鳴。

11.裁判官提醒自己上訴人沒有犯罪紀錄的良好紀錄。雖然上訴人亦選擇不作供,但裁判官不會對她作出不利的推斷。

12.裁判官信納控方証人的証供。而閉路電視亦支持証人的口供。裁判官在「仔細考慮各控方証人的証供之後,認為他們的証供都清晰直接,合情合理,沒有任何矛盾或不合理或固有不可能之處。經盤問下,他們的証供亦沒有動搖。」[3]

13.裁判官亦在原審時多番「協助」上訴人作出盤問,但上訴人只是堅稱控方証人誹謗上訴人。

14.裁判官在信納控方証人的口供,上訴人並沒有就有關罪行詳情所列出的東西(共值$370多元)付款。裁判官亦裁定上訴人有其犯罪意圖去盜竊[4]

15.在這情況下,本席看不見有任何地方需要干預裁判官的事實裁斷和裁決,而上訴人亦不能提出任何事實基礎來支持她的上訴理由。

結論

16.本席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陳廣池)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陳詩欣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1] 裁判官的裁斷陳述書第5段(上訴宗卷第16頁)

[2] 手推車相片見上訴宗卷第34及35頁

[3] 裁斷陳述書第10段(上訴宗卷第21頁)

[4] 裁斷陳述書第16段(上訴宗卷第24及2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