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洪偉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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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否認一項盜竊罪,經裁判官蘇嘉賢席前審理後被判有罪,判罰款$1,500。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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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553/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5年第553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5年第152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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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1.上訴人否認一項盜竊罪,經裁判官蘇嘉賢席前審理後被判有罪,判罰款$1,500。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上訴人在2015年8月19日填寫上訴通知書表格101,寫上:
3.今天在庭上,本席訊問沒有律師代表的上訴人有沒有其他文件或書面陳述。本席亦強力建議上訴人尋求法律援助署的服務,找律師代表她上訴。上訴人不接受建議,堅持自己上訴。 4.上訴人在庭上呈上一頁她撰寫的上訴文件或陳詞。本席未能找到其中重點,所以把其「陳詞」覆述如下:
5.本席相信上訴人指她在超市買了一包公仔麵,只是因那部防盜警報機胡亂響起而被截查。這是浪費上訴人的寶貴時間。上訴人是清白的。 6.於此,本席亦不厭其煩地查問上訴人的上訴理據,但上訴人未能提供進一步的理據。上訴人指稱下級裁判法院沒有大理解力。她有「少少機會」到上訴法庭詳述重點。縱然裁判官在其裁斷陳述書說上訴人沒有出庭作供,上訴人仍堅稱她在審訊時曾出庭自辯[1]。上訴人亦說她在區域法院受審,但當本席查問下,上訴人說她是在荃灣那處受審。 7.本席亦查問上訴人的學歷。她說自己是一間英國大學遙距法律課程的第3年學生,她正在修讀法律學士。 控方案情 8.於2015年6月2日,上訴人推著自己的布袋形有蓋掩的購物手推車[2]進入超級市場。當上訴人推著前述手推車準備離開超市時,手推車脹脹的,似乎裝滿了東西。上訴人只就一袋五包裝的公仔麵付款。上訴人在離開超市時,超市的防盜裝置響起,職員立刻緊追上訴人。上訴人丟下她的手推車並且很快地離開超市。上訴人被截停。警方到場後從上訴人的手推車內檢獲6盒黑加侖子汁、1包急凍扇貝、1包急凍鮑魚、6個蘋果、1盒士多啤梨、2個橙、5個檸檬、8罐汽水、2樽漂潔液、6盒檸檬茶、2支醋,總值$370多元。超市証實上訴人沒有付款。 9.上訴人沒有出庭作供,但裁判官從上訴人盤問証人及結案陳詞內容,相信上訴人士指她沒有犯案,上訴人是被他人誹謗陷害。上訴人指超市的防盜裝置胡亂響起。 上訴理由 10.本席在前述已經把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或陳詞全部寫出。本席相信上訴人說自己是無辜的,受人陷害而那防盜裝置亦是誤鳴。 11.裁判官提醒自己上訴人沒有犯罪紀錄的良好紀錄。雖然上訴人亦選擇不作供,但裁判官不會對她作出不利的推斷。 12.裁判官信納控方証人的証供。而閉路電視亦支持証人的口供。裁判官在「仔細考慮各控方証人的証供之後,認為他們的証供都清晰直接,合情合理,沒有任何矛盾或不合理或固有不可能之處。經盤問下,他們的証供亦沒有動搖。」[3] 13.裁判官亦在原審時多番「協助」上訴人作出盤問,但上訴人只是堅稱控方証人誹謗上訴人。 14.裁判官在信納控方証人的口供,上訴人並沒有就有關罪行詳情所列出的東西(共值$370多元)付款。裁判官亦裁定上訴人有其犯罪意圖去盜竊[4]。 15.在這情況下,本席看不見有任何地方需要干預裁判官的事實裁斷和裁決,而上訴人亦不能提出任何事實基礎來支持她的上訴理由。 結論 16.本席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陳詩欣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