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顏佩怡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744/2015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9 January 2016.
1. 上訴人被控2項「串謀欺詐」罪,在裁判官何俊堯席前承認控罪,裁判官就每項控罪判刑9個月,而2項判刑的一個月監禁則分期執行,因此總刑期為10個月監禁。上訴人就判刑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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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744/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5年第744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5年第158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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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1.上訴人被控2項「串謀欺詐」罪,在裁判官何俊堯席前承認控罪,裁判官就每項控罪判刑9個月,而2項判刑的一個月監禁則分期執行,因此總刑期為10個月監禁。上訴人就判刑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答辯人在其書面陳詞簡略地道出有關「假結婚」安排的串謀欺詐行為:
判刑上訴理由 3.上訴人在其表格102 (日期:2015年11月25日)只套用印製的字句說刑期過重。而在附件中說她被詐騙集團利用,現肚中有5個月BB。另外她有2名孩子,希望能和孩子一起。 4.今天上訴人再呈上一頁她手寫的陳述書,性質是求情多於上訴,亦附上上訴人大兒子手寫的信,信上亦畫了2名兒子的人物及熊仔的圖像。上訴人在她自己的「求情」信中說她很自責內疚,使2名小孩「失去保護和安全感,精神受創」。大兒子懂性亦安慰上訴人。上訴人曾想放棄肚中孩兒,承諾會做一個有責任心的媽媽,希望能早日一家團聚。 5.上訴人在2002年7月因一項藏毒罪而判罰$2,000。今天在本席查問下,上訴人說她的姓黃男友是孩子們的父親。出獄後上訴人會在她「奶奶」的地方居住,但上訴人和男友並沒有結婚。上訴人說她2名兒子和肚中的嬰兒都是同父的。本席亦再查問上訴人,上訴人說她的出獄日期是本年6月1日,而預產期是本年5月2日。上訴人在上星期三曾看醫生,而將會在伊利沙伯醫院產兒。 就判刑上訴的討論 6.「假結婚」這類串謀欺詐罪自然理應判處監禁刑罰,以達阻嚇之用。答辯人的書面陳詞指出上訴人求情時,說「上訴人自從受到入境處的調查後,便開始變得精神緊張,亦出現抑鬱、失眠等症狀。此外,她在聆訊當天懷有14週的身孕,但已打算在聆訊後(12月2日)進行墮胎手術。」辯方強調,上述人犯案時只有20歲左右,十分年輕,只是因為經濟困難,受人唆擺下才會一時愚昧,鑄成大錯。辯方亦指出,上訴人實際上只收取1,000元的報酬[1]。 7.本席認為原審裁判官的判刑,依乎過往案件,亦考慮上訴人的個人求情理由,因此說:
8.因此在法理上,本席認為上訴人並沒有任何實質的上訴理據來指出10個月的判刑是明顯過重,或裁判官在判刑時犯上原則上的錯誤。 9.但是,本席同意裁判官所說的「人道立場」,而正正是這立場,使上訴法庭需要在情、理、法的層面上作出恰當的干預。這干預不因上訴人的刑責,而是純然因為犯案者作為臨盆在即的孕婦的身份。本席認為身為母親的刑責不應禍延下一代,使無辜的小生命在其出生証書上,需要一生背負這刑事紀錄的烙印。 10.本席得知上訴人的預計出獄日期是2016年6月1日,而預產期則是2016年5月2日,因此本席以重新審理的形式處理本上訴案件,決定從輕發落,酌情把總刑期減至6個月。這理應可使上訴人在5月預產期之前出獄,而亦使上訴人有相對足夠時間調理自己,減輕壓力和惶恐。當然本席亦希望上訴人能秉持承諾,不會再以身試法,亦會「盡責做一個有責任心慨[的]好媽媽。」[3] 結論 11.基於前述人道立場,本席批准判刑上訴,把2項定罪同樣地判刑6個月,2項判刑同期執行,即總刑期為6個月。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倪振邦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