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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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的毒品是9.50克混合劑,含7.57克海洛英鹽酸鹽。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996/201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5 Jan 201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996/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9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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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吳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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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16年1月5日上午10時35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Mr Frederick Chung,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鄒陳律師行律師Mr Arthur Chan Ming Fai,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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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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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的毒品是9.50克混合劑,含7.57克海洛英鹽酸鹽。

案情

2.2015年8月27日,警員在深水埗街頭見被告人形跡可疑,於是將他截停,並在被告人的褲袋內找到一袋毒品,內有六十粒海洛英。政府化驗師驗出該批毒品共為9.50克混合物,含7.57克海洛英鹽酸鹽,警方估計該批毒品的街頭價值為七千多港元。

3.被告人在警誡下說那些毒品是他自用的。

4.回到警署,被告人繼續說那些毒品是他自用的,他說吸毒多的時候,每日會服用七至八粒毒品,少的時候也會用上二至三粒。

5.不過,被告人在庭上承認他管有案中的毒品,有大約四分一是自用的,其餘大約四分三則打算出售圖利。控方對此說亦不爭議。

案底

6.被告人現年39歲,他在1990年至2014年有三十三次被定罪的紀錄,涉及多項罪行,其中有十三項罪和毒品有關,包括管有危險藥物、管理或協助管理吸毒場所,2003年9月和2003年11月,被告人更犯上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都被判監(見案底的第十二項與及第十六項)。

7.被告人干犯和毒品有關的罪行,最後在2006年,他之後犯的都是盜竊罪行。

求情

8.辯方律師說被告人有中二教育程度,他未婚,做過運輸工人,月入有萬多元,律師說,被告人今次因為財困,所以打算把案中的毒品大約四分之三(即大部分)轉售圖利,律師說,被告人現已後悔,希望獲得法庭輕判。

判刑

9.上訴庭在劉德明案訂下販運海洛英毒品的判刑指引,涉及不超過10克的海洛英毒品,判刑起點為2至5年監禁,本案的毒品為7.57克海洛英(以純度計),被告人過往也有兩次販運危險藥物的罪行,雖然已遠在2003年。本席以本案涉及7.57克海洛英來考慮,認為基本的判刑起點應為四年四個月監禁(即52個月)。

10.不過,法庭接納被告人打算把大約四分之一的毒品留給己用。上訴庭在周俊生案(CACC 135/2011)說,販運者打算將涉案的毒品全部或部分作自用時,可導致的減刑幅度應為基本量刑基準的10%至25%,幅度按不同案件的情況而定,法庭應考慮涉案毒品的總份量、用作自用部分的比例、毒品的性質、販毒者販毒的目的是否為了賺錢、販毒行為是否有組織和有計劃、被告人的背景及犯罪紀錄等等因素來決定刑期扣減的幅度。本席因被告人會把大約四分之一的毒品留作自用,因此把原本的52個月監禁判刑起點降低八分之一,即12.5%。

11.被告人認罪,當然可以得到如常的三分之一判刑扣減,在上述的計算下,本席判被告入獄30個月。

( 林偉權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