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任浩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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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聆訊後被裁定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罪名成立,被判戒毒所令。他現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Cites 1 case

Case No.HCMA 760/201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2 Feb 201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760/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5年第760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5年第1708號)

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任浩一  

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潘敏琦
聆訊日期: 2016年1月28日
頒下判案書日期: 2016年2月2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在聆訊後被裁定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罪名成立,被判戒毒所令。他現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根據案情,上訴人是控罪所指單位的佔用人,他母親是單位的業主。案發前約5 個月,他的女朋友陳小姐搬進單位與他同住。

3.事發當日陳小姐因精神紊亂和有暴力傾向,呼召了救護車到場,在救護車上接受治療時,透露她服食了很多安眠藥,救護員須獲得安眠藥的資料和樣本。上訴人帶着警員和警長到單位,其後警員在單位內找到兩批危險藥物,即數袋冰和一袋氯胺酮。冰毒是在電視櫃上一盒打開了的遊戲機盒上找到的,氯胺酮則是在右邊的廚櫃中間的抽屜裏一盒佳能保鮮紙下找到的。」。警員指發現電視櫃上的毒品後他問上訴人那是什麼,上訴人説:「冰。」他被拘捕和警誡。警誡下,上訴人說:「嗰啲喺凍嘢。」警員再隨上訴人的視綫去搜查廚櫃抽屜,發現那包氯胺酮。他再問上訴人那是甚麼,上訴人回答是「呢啲係K 仔。」再次拘捕和警誡下,上訴人說:「呢啲喺K 仔,喺我條女嘅。」

4.本案的爭議點,是上述招認和其後的補錄的可採納性和自願性。上訴人供稱當警察發現冰毒和氯胺酮時,沒有人問過他任何問題。是何警長自己表示那些是「冰毒」和「氯胺酮」,又對他說要是那些氯胺酮不是他的,就一定是他女朋友的。但他沒有任何回應。是警長向他建議,要是他承認自己吸食那些毒品、又或者他解釋說那些毒品是他同居女朋友的,他就會沒事。他接受這個建議,也願意合作,故此才會在沒有看過記事簿的內容就簽署。

5.另外,辯方對於冰毒和氯胺酮如何給找到有爭議。上訴人宣稱蕭警員搜查了電視櫃和遊戲機盒和窗台,然後才找到那幾包冰毒。裁判官不接受此說法。裁判官接受警員的證供,即他碰巧在電視櫃上一個打開了的遊戲機盒上找到幾包公開放在那裏的冰毒,及按上訴人的視綫再打開和搜查廚櫃抽屜的。

6.上訴人在一般程序中供稱:

「(1)發現幾包冰毒時,被告人被問及它們是甚麼,被告人作供時說:『我很自然地回答是冰毒』。然後他被問及那些冰毒是誰的,被告人說:『我唔知道』。蕭警員說:『如果你唔知,即喺話你條女「唧濕你」』。被告人作供說:『我冇講嘢,只是點頭』。『我的意思是我冇否認』。

(2)發現氯胺酮時,被告人被問及『這是甚麼?』。被告人作供時這樣說:『我根據常理話「K 仔」,因為一包喺白粉,我相信嗰啲唔喺「海洛英白粉同一定唔喺鹽」』。警員又問他:『邊個㗎?』被告人說:『唔喺我嘅』。

何警長問:『咁有冇稱呀?』被告人不明白『稱』是甚麼,所以說:『我唔知道』。」

7.裁判官認為上訴人在一般程序與特別程序的證供並不相符,「而且看來很想就在他單位內發現危險藥物的事件提供一個新版本」、及「他在不相關的細節上絮絮叨叨,而且作供時看來像在唸講稿一樣」。

8.裁判官認為其證供指警長不但沒有檢取其單位内的一個「冰」壺,卻叫他把它洗一洗後藏在牀底之説,完全於理不合。故拒納其證供。

上訴理據

9.上訴人提出的上訴理據現綜合歸納如下:

(1)控方證供頂多可顯示他對搜出的毒品的性質是有認識的,但那不代表他擁有或管有那些毒品;

(2)根據照片顯示,單位雜物頗多,警員所指甫入單位一分鐘内已可從一顯眼地方搜出毒品的說法殊不合理,他質疑冰毒根本並非公然放在控方證人所指的位置,而是他們較後搜出來後才把它放在他們認為是顯眼的地方,以便指證上訴人對這些毒品是知情的;

(3)就算根據警員所指,看見他在搜查期間神色慌張望向廚房,警員也不可能在眾多抽屜中一拉便拉開中間那個並隨即在一卷保鲜紙筒內找到那些氯胺酮;裁判官不應信納控方證人如何及從那位置搜出毒品的證供;及

(4)根據案情,警員原先到場是處理他當時的女友陳小姐因自稱服食了很多安眠藥,精神紊亂和有暴力傾向,才和救護員由他帶領到單位找安眠藥的資料和樣本的,如果他對毒品是知情的,根本沒有理由自願帶警員搜查其單位。

答辯人回應

10.答辯人認為,上訴人的證供天馬行空,自我矛盾,裁判官正確拒納其證供。案中證供可供作出上訴人對冰毒和K 仔是知情的唯一合理推論,從而達致上訴人是管有該些毒品的裁斷。

判決

11.裁判上訴是以「重審」方式,依據在原審裁判官席前的證供證據進行:參看案例周時彬(譯音)訴香港特別行政區[1]。裁判官就事實之裁斷,處於較上訴法庭按照書面謄本進行聆訊有優勢的位置。因為他目睹證人作供的神態舉止,絕對可以就證人的可信性作出裁決。證人的可信性及可靠性,純在原審裁判官決定的範疇內。除非該裁斷是極度剛愎武斷或有違邏輯或內在或然性,又或原審裁判官在處理證供時,就重要事項作出錯誤引述、或有遺漏、或不曾作考慮分析、又或審訊過程中程序出錯,引致定罪不安穩,上訴法庭才會干預。

12.上訴人的上訴理據,主要是針對控方證人就着搜出毒品的過程和位置,從而指出他對家中的兩種毒品的存在,毫不知情。原審時代表上訴人的大律師在結案陳詞(上訴宗卷第 89 頁Q 行至第 90 頁E 行)中力陳:

(1)上訴人在警誡下的說話並不能供法庭作出他當時已經知道這些毒品是藏於其住所的唯一合理推論;及

(2)就那些聲稱在廚櫃抽屜保鲜紙盒底搜出的氯胺酮,位置甚隱蔽,向上訴人在警誡下已表明它屬其女友所有,故不能作出上訴人對它是知情的推論。

13.本席認為,在裁判官接納控方證人的證供的情況下,即毒品搜出的情況和位置一如警員所述,包括在冰毒被搜出後上訴人神色緊張視綫望着廚櫃中間的抽屜導致警員再從中搜出氯胺酮,及他與警員的對話,絕對可供法庭作出他對兩種毒品的存在均是知情的唯一合理推論。即使氯胺酮真的如他所述屬其女友,這也並非與他管有它相悖的證供,因為毒品在同一時間可為多於一人所管有,更何況氯胺酮屬其女友之說只是他在警誡下的說話,他在庭上作供時並沒有明確重申這一點。再者,他在上訴聆訊時口口聲聲表示氯胺酮是在廚櫃中間的抽屜中的眾多雜物中的保鲜紙筒内找到的,這無論與裁判官席前的證供和其大律師結案陳詞所指是在保鲜紙盒底搜出的並不相同,看來裁判官在觀察和分析上訴人的證供後得出他「看來很想就在他單位内發現危險藥物的事件提供一個新版本」的結論,不無道理。

14.控辯雙方證人證供的可信性,純在裁判官的裁斷範疇。他絕對有權接納警員是碰巧在電視櫃上一個打開了的遊戲機盒上找到本案的冰毒的,辯方對冰毒根本並非公然放在控方證人所指的位置、而是他們較後搜出來後才把它放在他們認為是顯眼的地方的指稱,已為控方證人否認。至於他自願帶警員搜查其單位,和他是否對單位内的毒品是否知情並沒有必然的因果關係。

15.上訴理據不足,駁回,維持原判。

(潘敏琦)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倪振邦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1]   Chou Shih Bin v HKSAR, FACC 11/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