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高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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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在本席前承認一項爆竊罪,涉及的單位是一間正在裝修中的餐廳。被告人承認在餐廳裡偷走兩件裝修工具(一個水平儀和一把電鋸)。

Case No.DCCC 1040/201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5 Jan 201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040/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10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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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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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
日期: 2016年1月15日下午3時32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s Heidi LEE,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李宇祥,彭錦輝,郭威,葉澤深律師事務所律師 Mr Dickson PANG Kam-fai,代表被告人
控罪: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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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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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在本席前承認一項爆竊罪,涉及的單位是一間正在裝修中的餐廳。被告人承認在餐廳裡偷走兩件裝修工具(一個水平儀和一把電鋸)。

2.案情透露:案發當日(2015年9月25日),一間位於土瓜灣美景街名為路邊窩的店舖正在進行裝修。當日下午6時左右,最後一位裝修工人離開餐廳時把門以密碼鎖鎖上。大約兩小時後,兩名裝修工人陪同餐廳老闆到餐廳視察裝修情況。當時他們發現餐廳的門上沒有了鎖,而且微開著。他們進入餐廳,看見被告人在裡面,並向被告人查詢他在幹甚麼。被告人表示自己是清潔工人,但被對方再追問之下,被告人就拿著背囊拔足逃去。兩名裝修工人尾隨追趕被告人,當追到一處地方的時候,工人對被告人大聲說,如果他丟下背囊就不會再追他。被告人隨即掉下背囊,工人拾起背囊,並在同一處地方的地面上撿取一個銀包,內裡有被告人的身分證和回鄉證,而背囊裡也找到水平儀和電鋸。工人致電報警,稍後警員到來與工人返回追捕被告人的地方查看。這時候,他們發現被告人返回來尋找銀包。工人向警員指出被告人就是之前那名賊人,警員於是把被告人拘捕。被告人在警誡下向警員表示:「我入去攞啲裝修工具諗住自己日後用」。

3.被告人現年42歲,過往有8項刑事紀錄,6項與不誠實有關,但沒有爆竊的前科,最後的定罪在2007年。

4.辯方律師簡單介紹過被告人的背景,向法庭表示被告人同意控方案情所指餐廳的門當時有鎖鎖著,而被告人利用一些方法把鎖打開而進入餐廳裡面。辯方律師指被告人當地盤散工,每月約有10,000元收入。當時被告人在案發前曾經飲過一點酒,但辯方強調酒精並不構成任何影響,被告人當時清楚知道自己在幹甚麼。被告人這次犯案純粹因為經濟困難,而辯方律師強調被告人被拘捕後與警方十分合作,把所有事情和盤托出,要求法庭按非住宅爆竊的判刑指引(即30個月)作為考慮,也認為本案沒有其他增加罪行嚴重性的因素。

5.考慮過所有的求情說話,本席看不到有任何理由作為下級法院不需跟從上級法院就這方面所作的判刑指引作出量刑。本席以30個月作為量刑起點,求情方面除了被告人的認罪外,基本上沒有其他有力的求情因素。認罪扣減三分一,判監20個月。

  沈小民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