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偉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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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否認一項縱火罪,在裁判官蘇嘉賢席前受審後,被判罪名成立,判處感化令12個月。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上訴人在原審時和本上訴聆訊都沒有律師代表。

Case No.HCMA 620/201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2 Feb 201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620/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5年第620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5年第71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何偉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廣池
聆訊日期 : 2016年1月6日
判案書日期 : 2016年2月22日

1.上訴人否認一項縱火罪,在裁判官蘇嘉賢席前受審後,被判罪名成立,判處感化令12個月。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上訴人在原審時和本上訴聆訊都沒有律師代表。

控方案情

2.2015年2月21日,上訴人在葵涌健全街嘉里中銀凍房附近山坡燃燒樹枝,這引致凍房的消防鐘響起。消防員到達現場看見上訴人在案發地點。當時有很多樹枝正在燃燒,火焰高達兩米,亦有濃密黑煙。消防人員把火撲熄。上訴人在警誡下說:「我諗住做啲環保嘢,燒啲廢樹枝樹葉,冇諗過會燒到幅牆。」

辯方案情

3.上訴人出庭作供,聲稱沒有惡意來損毀嘉里的外牆。上訴人只是為了環保才去燒樹枝,亦見現場有蟲蟻。

上訴理據

4.上訴人呈交了2頁自己手寫的上訴理由,日期是2016年1月5日。上訴人說裁判官並沒有說何謂「合法辯解」。上訴人亦說假如裁判官認為他是「精神病引起縱火罪」,他亦不繼續辯解[1]。上訴人說裁判官沒有說「何謂縱火罪」。上訴人說裁判官並沒有考慮上訴人所說的環境因素。上訴人說他「接受法官認為本人罔顧了外牆是否會被損壞的理由,但此損壞是本人意料不及,火勢不能由本人控制。」[2]另一方面,上訴人在表格101中寫上「本人是放火燒樹葉及樹枝(已枯萎),不是固(故)意縱火,目的是環保工作,不是貪玩縱火。」[3]

上訴人理由的討論

5.不爭的事實是上訴人燃燒一些樹枝樹葉,引致一幅樓宇的外牆熏黑。上訴人的身份亦沒有爭議。上訴人說他的合理辯解是環保和驅蟲蟻。

6.第60(3)條縱火罪的條例明言「用火摧毀或損壞財產而犯本條所訂罪行者,須控以縱火。」合理辯解有很多情況,而且是因個別案情考慮,但這絕對是原審裁判官的事實裁斷。

7.裁判法院的上訴案件是以重審方式處理。除非有違常理或有欠邏輯或因其他重大的錯誤,上訴法庭都不會貿然干預裁判官的事實裁斷。

8.上訴人燃燒樹枝樹葉,引致樓宇的外牆損壞薰黑,這明顯是縱火行為。裁判官不接受上訴人以環保驅蟲作為辯解理由,這亦是裁判官的權限範圍之內。本席認為上訴人不能憑空說這是為了環保。環保並不等於燒東西。環保亦不能作為在他人樓房旁邊燒東西的辯解理由。上訴人在其手寫的上訴理由亦說此損壞是他意料不及,而火勢亦不能由上訴人控制。

9.本席認為正正是這原因,法例才要嚴懲干犯縱火罪行的人士,否則結果可以堪虞,不但可引致財物損失,甚至他人傷亡。上訴人不能解釋他為何要選擇案發地點放火。如果是環保的話,為何不在荒蕪之地,遠離民房燒東西。本席絕對同意裁判官的裁斷,亦不接納上訴人這所謂的「合理辯解」。

10.本席認為上訴人的所謂上訴理據毫無立論基礎,亦不能成立。

結論

11.本席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12.本席在考慮上訴人的個人情況及案件性質,決定不作訟費頒令。

(陳廣池)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檢控官吳虹虹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1] 上訴人所撰寫的上訴理由第2頁

[2] 上訴人另外一份4頁上訴理由,日期是2015年10月26日

[3] 表格101的日期是2015年9月22日(上訴宗卷第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