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430/2015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9 February 2016.
1. 上訴人否認2項「以欺騙手段取得金錢利益」罪,經暫委裁判官林子勤席前審訊後,被判罪名成立,被判處15個月監禁及賠償$38,977予香港上海匯豐銀行。上訴人在2015年9月15日在高等法院獲批准保釋等候上訴。上訴人原先不服定罪和判刑,提出上訴。上訴人在原審時由陳淑莊大律師代表,而在本上訴聆訊則由 關 大律師代表。本席批准上訴人把一些誓詞及相關證物作為額外証據,而 陳 大律師亦因應上訴人的投訴及指控呈交她的誓章,反駁有關的指控。本席得悉上訴人現在只就其定罪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