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朝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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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是一宗警員在街上截停搜查找到毒品的案件,被告人在本席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的控罪,涉及的毒品是80.3克固體內含63.8克氯胺酮及0.72克固體內含0.37克可卡因。

Case No.DCCC 815/201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8 Jan 201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815/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8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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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劉朝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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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
日期: 2016年1月28日
出席人士: Ms Jay MA,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LEUNG Chun Keung,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鄭氏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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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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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是一宗警員在街上截停搜查找到毒品的案件,被告人在本席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的控罪,涉及的毒品是80.3克固體內含63.8克氯胺酮及0.72克固體內含0.37克可卡因。

2.案情透露:案發當日下午,警員巡經青衣長亨商場時看見被告人形跡可疑,於是把他截停搜查,在其背囊內搜出本案的毒品。當時氯胺酮由10個膠袋載著,而可卡因載在另外3個袋中,搜出的毒品市值約8,700元。警員在被告人身上同時搜出一部手提電話及七千多元現金。就現金而言,被告向警方表示是他媽媽給其作交租之用。在警誡下,被告人說「阿Sir,畀次機會喇,我都係收人1,000鈫,幫人將啲毒品送過嚟長亨邨,我未做過㗎,我知衰喇。」

3.被告人現年22歲,過往冇刑事紀錄。辯方律師簡單介紹被告人的背景,指出被告人在內地出生,10歲時來港定居,爸爸在他年幼時便離棄他們,他與媽媽相依為命。被告人同被告人媽媽各自寫了求情信給法庭參閱,簡單而言,被告人在信中表示他是受到朋友的影響才吸毒,繼而犯下今次嚴重錯誤,他對自己所做的深表懊悔,媽媽亦要求法庭輕判其兒子。

4.辯方律師指出,本案雖然涉及兩種毒品,但可卡因份量並不多,只是0.37克,要求法庭在量刑時不加考慮。另一點辯方律師指出,就是指本案的氯胺酮其中兩包被告人是作自用的,而這兩包佔整體氯胺酮份量三分一。

5.不過考慮到在法庭前的證供,本席向辯方律師表明,本席不打算接納辯方毒品部分作自用的說法,但表明願意聽取進一步證據以決定這個問題,不過辯方律師向法庭表示毋須作任何聆訊,亦不會有進一步證供提供給法庭考慮。在這情況下,本席會以有關毒品悉數作為販運用途作考慮。

6.理由是因為在法庭前的證供,第一,被告人過往沒有刑事紀錄,沒有任何濫用藥物的前科,而且當被警方截停時,在警誡下,他明顯表示所有毒品是帶來長亨邨給其他人,並收取1,000元報酬。稍後警方向他錄取背景資料時,他向警方表示自己沒有吸食毒品習慣。

7.雖然辯方律師在庭上指出,被告被警方拘捕時,當時他的想法是如果説部分作自己食用,他認為更加嚴重,所以沒有説出來,不過在法庭前的證供,本席都不接納這個說法。

8.就這類罪行而言,上訴庭是有判刑指引,就氯胺酮的販運,50克至300克這個份量,考慮的刑期是6至9年。至於可卡因,本席同意本案的份量並不多,如果將其換算為氯胺酮來考慮,對整體氯胺酮份量沒有太大分別,因此本席會撇開可卡因不作考慮。

9.就氯胺酮而言,聽過辯方的求情,本席看不到有任何理由作為下級法院不依從上級法院的判刑指引作出量刑,考慮過本案案情同所販運的氯胺酮份量,本席以6年作為量刑起點。

10.在求情方面,其實除了被告人的認罪外,基本上沒有其他有力的求情因素,認罪扣減三分一,最終判刑為4年監禁。

  沈小民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