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華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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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是一宗電話騙案,被告人是一名澳門居民,在本席前承認一項串謀「洗黑錢」罪行。案中騙徒手法大家耳熟能詳,騙徒隨意致電他人,當對方接聽電話時,便訛稱拘禁了對方的親人,並要求對方拿錢出來贖回親人,否則就會對其親人不利。

Case No.DCCC 830/201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9 Jan 201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830/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8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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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華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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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
日期: 2016年1月29日
出席人士: Ms Sally YAM,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Tommy HO Koon Ki,由馮霄馮國基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Conspiracy to deal with property known or reasonably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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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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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是一宗電話騙案,被告人是一名澳門居民,在本席前承認一項串謀「洗黑錢」罪行。案中騙徒手法大家耳熟能詳,騙徒隨意致電他人,當對方接聽電話時,便訛稱拘禁了對方的親人,並要求對方拿錢出來贖回親人,否則就會對其親人不利。

2.本案案情,在2015年7月17日下午二時半左右,一位76歲獨居長者譚伯伯在家中收到一個電話,對方聲稱其兒子被人捉了,要他交出10萬元,否則會打他兒子,同時電話亦傳來一把類似其兒子的聲音,說他給人捉了,要求這位長者拿錢營救。譚伯伯信以為真,並同騙徒最終商討以7萬元解決事情。譚伯伯與家人聯絡,了解到原來是一宗騙案,於是報警。

3.在警方安排下,譚伯伯與騙徒繼續聯絡,騙徒指示譚伯伯到過不同地方交錢。最終在下午6時左右到達中環一個地鐵站外見面,被告人當時出現取錢,但在點算金錢時被在場埋伏的探員拘捕。

4.在警誡下,被告人説是一位叫阿恆的朋友著他來收錢的。在警署錄影會面中,他透露是在內地認識一位吳永恆的人,吳叫他由澳門乘船來香港,並等候指示去西環收錢,收錢後便把金錢匯到阿恆的中國內地銀行戶口。被告人亦向警方表示,他知道阿恆叫他所做的事是涉及有其他人參與電話騙案的。如果成功騙到金錢,他會得到百分之五的報酬。

5.被告人現年21歲,過往無刑事紀錄。辯方律師簡單介紹被告人的背景,指出被告人是澳門人,父母在澳門,爸爸失業,媽媽就在賭場裡當服務員。被告人在案發前四個月失業,之前在一間雪糕店任職銷售員,月入7千元。辯方呈遞被告人的求情信,信中主要談及自己對今次所做的事心感非常後悔,要求法庭輕判。

6.控方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向法庭申請加刑,基於指明罪行的普遍程度及因最近發生的指明罪行直接或間接導致社會受損害,這兩個理要求法庭就本案加刑。控方同時呈遞一份林總督察的報告給法庭參閱,當中主要指出這類罪行過往發生的數字及趨勢和損失金額的情況。

7.報告第21段,林總督察列出電話騙案在香港之普遍程度,按列表顯示2008年報案數字有大約1,500宗,08-09年;2010年至2014年就上升至2,000宗或2,000多宗;而在2014年至2015年,這一年則跳躍至差不多接近3,000宗(2,880宗)。而實際涉及有金錢損失的個案亦有上升趨勢,2008年有482宗,至2015年已躍升到914宗,而金額方面也是上升的,2008年涉及金額2,370多萬元,這些數字到2012年已經上升至3,370多萬元,2013年更接近4,000萬元,2014年是4,200萬,2015年這一年突然間躍升至三億一千七百多萬元。控方向法庭解釋是因為有幾宗涉及特大金額,所以將個數目躍升得這般驚人。

8.再觀乎林總督察的報告,關於這類電話騙案如果以指定地點交款(正如本案的情況)案例來看,數字亦都有上升。在附錄A,林總督察列出接獲成功行騙指定地點交款的電話騙案舉報數目, 08年38宗,09年80宗,2010年126宗,2011年175宗,2012年173宗,2013年200宗。2014年至15年有回落情況,由200宗跌至183宗。到2015年時,再跌至159宗。

9.但看看金額損失的數目,其實沒有太大改變,全部都徘徊在一千萬,超過一千萬元這數額,例如2012年損失金額一千萬多點,2013年是一千三百多萬元,2014年一千二百八十多萬元,2015年一千一百九十多萬元。

10.辯方律師就控方所提供的資料方面並無任何異議,只要求法庭留意2013年關於指定地點交收個案數字達至最高點,之後在2014年同2015年,這兩年都有回落,要求法庭如果考慮加刑時,不要超過三分一,最好低於三分一。

11.從控方及辯方所提供給法庭的案例所見,目前上訴庭仍認為這類罪行有嚴重的情況。上訴庭認為這類罪行暫時仍以3年作考慮,若法庭批准控方申請加刑的話,加幅是三分一。

12.考慮到法庭前所有證供、所有資料,本席認為這類罪行雖然在數字方面近這兩、三年有所回落,但損失金額其實都徘徊在一千萬元以上,因此情況仍然嚴重。

13.考慮過之後,本席以3年作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一,減至兩年。考慮到控方所提供的資料,本席認為此類罪行仍然嚴重,亦屬普遍,批准加刑,加刑幅度三分一,即加多8個月,最終刑期為32個月。

  沈小民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