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純妮 對 黃衛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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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於本案中,呈請人要求對黃衛中先生作出破產命令,破產呈請是基於雙方之間的另一項訴訟(即HCA 851/2013)之中,呈請人(作為該案的第一被告人)對黃衛中先生(作為該案的原告人)所取得的訟費命令。有關的訟費命令有九項,判決日期由2015年2月27日至2015年6月25日,總數額約為港幣10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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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B8659/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破產案件編號2015年第8659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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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1.於本案中,呈請人要求對黃衛中先生作出破產命令,破產呈請是基於雙方之間的另一項訴訟(即HCA 851/2013)之中,呈請人(作為該案的第一被告人)對黃衛中先生(作為該案的原告人)所取得的訟費命令。有關的訟費命令有九項,判決日期由2015年2月27日至2015年6月25日,總數額約為港幣103,000元。 2.於2015年8月10日,呈請人就該九項訟費命令向黃衛中先生發出法定要求償債書。黃先生在同月提出申請,要求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將該法定要求償債書作廢,案件編號為要求將法定要求償債書作廢,2015年第30號。 3.於2015年10月12日,本席曾經裁決黃先生沒有提出充分理由支持其申請,所以根據破產規則(香港法例第6A章)第48(1)條的規定將黃先生的申請駁回。 4.基於這些訟費命令,呈請人在2015年11月11日向高等法院提出呈請,申請作出黃先生的破產命令。 5.由2015年12月9日起,黃先生存檔了一系列的誓章於法庭。綜觀黃先生的誓章,大部分的內容都是向呈請人律師提出一些質問或要求,或向呈請人律師提出各種各樣的批評。可是,誓章並沒有就該九項訟費命令提出合理的答辯理由,該等命令現時亦沒有尚未終結的上訴。本席認為,債務人黃先生在本案中並未能提出任何確實或可具爭議的抗辯,亦沒有就該訟費命令作出付款或其他安排,所以本席決定頒下破產令。
呈請人:由金杜律師事務所馮琬森律師代表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自行應訊 破產管理署署長:由李兆昇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