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志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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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15年8月15日約1350時,被告進入上水天平邨天賀樓大堂,保安員已登記其個人資料於訪客紀錄冊,閉路電視亦攝下其進入的情況。同日約1440時,保安員發現被告干擾19樓電錶房裡面的銅片,被告立即連同背囊逃走,其後衝出大廈企圖騎單車,在被截停時被告丟棄單車逃去。其後在15樓電路箱內發現被告的背囊,內有7片銅片,共長8米、12塊金屬板、一束電線、一些工具及財物。被告於2015年8月22日晚上被拘捕。警誡下,被告承認曾進入天賀樓19及21樓電錶房,用螺絲批及夾等工具盜取銅片,逃走時因為太重,經過15樓放在電路箱內,其背囊內亦找到上述物品,與19樓及21樓被盜去的銅片相符。被告現在承認以侵入者身分進入天賀樓電錶房。

Case No.DCCC 939/201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2 Mar 201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939/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9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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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志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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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日期: 2016年3月2日上午10時44分
出席人士: Ms Rebecca Lee,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s Fiona Chan,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陳應達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2]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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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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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

2.2015年8月15日約1350時,被告進入上水天平邨天賀樓大堂,保安員已登記其個人資料於訪客紀錄冊,閉路電視亦攝下其進入的情況。同日約1440時,保安員發現被告干擾19樓電錶房裡面的銅片,被告立即連同背囊逃走,其後衝出大廈企圖騎單車,在被截停時被告丟棄單車逃去。其後在15樓電路箱內發現被告的背囊,內有7片銅片,共長8米、12塊金屬板、一束電線、一些工具及財物。被告於2015年8月22日晚上被拘捕。警誡下,被告承認曾進入天賀樓19及21樓電錶房,用螺絲批及夾等工具盜取銅片,逃走時因為太重,經過15樓放在電路箱內,其背囊內亦找到上述物品,與19樓及21樓被盜去的銅片相符。被告現在承認以侵入者身分進入天賀樓電錶房。

3.被告現年35歲,育有一名8歲女兒,過往有12次刑事定罪紀錄,2013年6月同樣是干犯入屋犯法罪,被判10個月監禁,其餘大部分與盜竊相關。

4.陳大律師求情指出,被告在最早階段已認罪,其求情信亦表明自己貪心犯案,對不起女兒,並希望重新做人。陳大律師進一步求情指出,被告探訪朋友後一時趁機進入電錶房犯案,是機會主義者。就著這一點,本席難以認同,被告明顯攜帶了螺絲批及鉗進入大廈,是有預謀及計劃地犯案。無論如何,陳大律師指出,相關物品價值只約700元,現已被尋回,望予以輕判。

5.入屋犯法罪為嚴重罪行,上訴法院在多宗案例中表明,牽涉住宅單位量刑起點為3年,非住宅單位為2½ 年。本案的大廈雖然是住宅單住,但被告闖入的電錶房並無人居住,並不會因此對任何人士構成驚嚇。考慮相關情況,本席認為可以非住宅單位的方式為量刑起點,但本案嚴重之處是被告所盜的銅片,控方指出可作為大廈避雷導電之用,被盜去對大廈及居民是可以構成嚴重的影響。但無論如何,考慮到被告坦白認罪,節省法庭時間及資源、被告的背景與及各求情理由,經考慮後,本席認為適當地仍可以2½ 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被告認罪後減為20個月監禁。

6.因此,就此控罪被告被判以20個月監禁。

  姚勳智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