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志雄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1042/2015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4 February 2016.

2. 在2015年10月23日下午7時許,居住於新界屯門青柏徑5號四寶大廈閣樓2號房的陳先生及其女友離開居所,並鎖上房門,但到翌日回家時,發現房門被打開,而被告竟正在翻亂他們的床頭櫃。他們約在3、4年前經朋友認識被告,被告曾到訪過上址一至兩次。他們於是報警,被告曾想逃走,但被制服。檢查後發現該門鎖膽被弄壞,在被告的身上搜獲屬於陳先生的$819.5與及屬於陳先生女朋友的30粒藥丸,亦搜獲一個指甲鉗。被告經警誡後承認「阿Sir,我都係一時等錢使先爆佢間屋,我用指甲鉗插入個鎖度,撬爆個鎖入去偷嘢。」

Case No.DCCC 1042/201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4 Feb 201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042/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1042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志雄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日期: 2016年2月4日上午10時16分
出席人士: Mr Fu Chong Sang,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Sammy Ho,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周王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

2.在2015年10月23日下午7時許,居住於新界屯門青柏徑5號四寶大廈閣樓2號房的陳先生及其女友離開居所,並鎖上房門,但到翌日回家時,發現房門被打開,而被告竟正在翻亂他們的床頭櫃。他們約在3、4年前經朋友認識被告,被告曾到訪過上址一至兩次。他們於是報警,被告曾想逃走,但被制服。檢查後發現該門鎖膽被弄壞,在被告的身上搜獲屬於陳先生的$819.5與及屬於陳先生女朋友的30粒藥丸,亦搜獲一個指甲鉗。被告經警誡後承認「阿Sir,我都係一時等錢使先爆佢間屋,我用指甲鉗插入個鎖度,撬爆個鎖入去偷嘢。」

3.被告現年38歲,過往有21項刑事定罪紀錄,包括9次盜竊罪、8次管有危險藥物罪,最後在2015年5月因盜竊罪被判監4個月,於8月獲釋,但被告在10月已干犯本案。

4.何大律師求情指出,被告未婚,在少年時候曾遇上工業意外,導致右手無名指斷開,後來亦從事不同行業,包括廚房散工等等,但到2000年時染上毒癮。何大律師進一步指出,被告干犯本案因有受到毒品所影響而干犯,被告並無同類刑事紀錄也及早認罪,望予以輕判。

5.入屋犯法罪是嚴重罪行,上訴法院在多宗案例表明,涉及住宅居所量刑起點為3年監禁。本案嚴重之處是被告往曾到訪過的朋友家中爆竊,且弄壞鎖膽,撬開門而進入房間,可見被告是有計劃及預謀地行事,說成是受毒品所影響,相信程度亦有限,案情嚴重,況且被告曾干犯多次盜竊案件。但無論如何,畢竟被告坦白認罪,節省法庭時間及資源。經考慮後,本席仍以3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減為2年。

6.因此,就此控罪被告被判以2年監禁。

  姚勳智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