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麗莎 對 胡力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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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小額錢債審裁處暫委審裁官陳維信於2015年12月24 日頒下判決, 判令申索人莊麗莎女士敗訴,同時駁回被告人胡力強先生的反申索。審裁官並於2016年1月19日處理莊女士的 覆核 申請,於同日駁回莊女士的覆核申請。莊女士不服,現向本席申請上訴許可。

Case No.HCSA 5/201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7 Mar 201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SA 5/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2016年第5號

(原本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15年第164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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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索人 (上訴人) 莊麗莎  
   
被告人 (答辯人) 胡力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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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余啟肇
聆訊日期: 2016年3月9日
判決書日期: 2016年3月17日

判決書

1.小額錢債審裁處暫委審裁官陳維信於2015年12月24 日頒下判決, 判令申索人莊麗莎女士敗訴,同時駁回被告人胡力強先生的反申索。審裁官並於2016年1月19日處理莊女士的覆核申請,於同日駁回莊女士的覆核申請。莊女士不服,現向本席申請上訴許可。

2.莊女士的申索訴因是滋擾。莊女士是沙田廣源邨其中一幢樓的1608室的戶主,胡先生是在她的單位正正下面1508室的戶主。胡先生於2011年改建其單位的露台,變作一個浴室。結果他的浴室的熱煙臭味滋擾莊女士。莊女士曾於2013年1月25 日入禀小額錢債審裁處,投訴胡先生的滋擾。最終, 她的申索都成功,並且獲得五萬元的賠償金連訟費。

3.就今次的申索,莊女士的不滿是胡先生在2013年1月25日至2014年8月期間 (胡先生還原改建浴室前),她因胡先生單位發出的滋擾, 蒙受了精神損害。莊女士索償五萬元,作為她的精神損害賠償,當中包括了醫療費用。

4.胡先生提出反申索,投訴莊女士向他施以噪音滋擾, 令他憂慮、失眠等等。由於他並沒有提出上訴許可申請,本席不用處理他的案情。

5.根據《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28條規則(1),如任何一方對審裁處的決定受到委屈,而理由只涉及法律問題或是因為該申索超越審裁處的司法管豁範圍,該一方可向原訟法庭申請上訴許可,如原訴法庭認為適當,可以批准。此外,一般而言原訟法庭是不會干預審裁官所作出的事實裁決,除非他犯了法律上任何錯誤。

6.本席參閱了審裁官詳盡的判決理由書。審裁官接納胡先生的證供,認為胡先生及其家人的行為在有關時段沒有構成滋擾。審裁官接納胡先生的解說,即於2013年1月25日後他和他的家人便加倍小心地使用浴室,例如:他們會關閉窗門。再者,該改建浴室已於2014年8月還原。 審裁官作出一個事實的裁決,就是胡先生在這期間使用他單位的浴室時,並沒有對莊女士構成滋擾。這是一個純粹事實的裁決,本席看不到有甚麽可以詬病的地方。

7.在這申請中,莊女士向本席提供了詳盡的書面陳詞,當中包括11項上訴的理由。在聆訊中,莊女士表明沒有任何補充。

8.就審裁官的事實判斷,莊女士只是重複她的案情,並聲稱胡先生的證供是虛構的。

9.莊女士並指出她提供的照片可以證明胡先生在2013年至2014年期間並沒有改善他使用浴室的情況。她聲稱她的照片可以證明胡先生的單位在使用浴室沖涼時是沒有關窗的。本席並不同意莊女士的陳述。首先審裁官是有權接納胡先生的證供。再者,莊女士的照片只可以見到胡先生的浴室的窗並沒有完全關閉,但並不表示當時胡先生或其單位的使用者正在使用浴室作沐浴之用。

10.另一方面,審裁官正確地指出滋擾的訴因必須有造成損害的證明及事實才能可以確立。審裁官參閱過莊女士所提供的醫療報告文件,他作出的結論是該些證供未能證明莊女士的精神病況是由她受到胡先生單位發出的氣味、臭氣或煙的滋擾構成的。

11.本席有參閱過有關的醫療報告文件。當中一份是威爾斯醫院一名醫生於2015年10月2日撰寫的。當中醫生證明莊女士現時是一個精神受困擾的人士。審裁官亦有考慮醫療報告。莊女士不滿審裁官以下的結論:

(一)審裁官認為報告的說法是純粹根據莊女士自己個人跟醫生叙述其投訴及感覺為基礎,審裁官不認為這些報告的內容能證明她受的滋擾及其精神損害的因果關係;

(二)此外,審裁官認為撰寫報告的醫生並沒有出庭作供,他只好對其報告的內容結論不給予任何的份量。

12.事實上,基於本席已接納審裁官的事實裁決,即胡先生在2013年1月25日至2014年8月份其間並沒有因他使用單位的浴室令到莊女士蒙受任何滋擾, 這已足夠令本席信服莊女士的申索不能成立,她的上訴申請必須被駁回。

13.但是本席想指出審裁官處理這些醫療報告的內容方面有值得商榷的地方。首先,精神科醫生的確是診斷莊女士是由2011年開始患上精神失調。至於莊女士是受了甚麽困擾,導致她有精神病,消息來源自然是包括莊女士本人。莊女士只提供了一個自己認為令她精神困擾的理由,就是胡先生在2011年1月改建其浴室所作出的滋擾。精神科醫生接納這是莊女士的精神病的理由,至少她並沒有提出任何質疑。

14.至於莊女士聲稱她在覆核聆訊中曾經提出申請精神科醫生上庭作供,但遭審裁官拒絕。在判決理由書中,本席並不察覺莊女士確實有作出她所說的申請。審裁官只是再次指出莊女士沒有傳召她的醫生出庭作供。

15.無論如何,她的醫學證供並不能彌補她就滋擾的訴因的重大缺陷,即是她並不能證明在有關時段胡先生或其單位使用者在使用其單位的浴室時, 有構成任何的滋擾莊女士的行為。

16.儘管本席對莊女士的精神問題深表同情,基於上述原因,本席認為莊女士未能提出具爭議性的上訴理據, 本席也只可以駁回她的申請。

17.本席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余啟肇)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申索人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