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呂志鴻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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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HCCC 482/201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2 Mar 201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C 482/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4年第4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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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呂志鴻 (第一被告人)
  李誌賢 (第二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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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湯寶臣
日期: 2016年3月2日下午2時44分
出席人士: 馬家颿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莊春生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鄧王周廖成利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張錦榮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包建原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控罪: 串謀販運危險藥物(Conspiracy to traffic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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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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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嘅兩名被告人共同係面對一項控罪,就係串謀販運危險藥物罪。

罪行嘅詳情指,佢哋於2014年3月至到4月14日期間,串謀販運毒品氯胺酮。

兩名被告認罪同埋同意案情。因為兩名被告係先後認罪,所以同意案情係有兩份嘅。不過,相關嘅基本案情係相同。簡單嚟講,警方喺2014年4月14日下午時間,喺深水埗大南街見到呂志鴻同一名女子,從一座大廈行出嚟,呂志鴻手上係攞住咗幾個袋嘅。當時李誌賢就已經喺附近等緊,呂志鴻隨後就同李誌賢係交談。

警員上前截停所有人,並在呂志鴻手持嘅袋裡面搵到十多個喇叭,每個喇叭裡面都收藏咗一包毒品嘅。在警誡下,呂志鴻當場向警員承認,啲毒品係「K仔」,有人用12,000鈫嘅月薪請佢運送。至於李誌賢,佢亦在警誡下承認係幫呂志鴻工作,每次可以收取300鈫,而佢就從未收過錢嘅。

其後,兩名被告都各自喺錄影會面中向警方透露犯案嘅背景同埋過程。呂志鴻話係一個叫阿布嘅人招攬佢去販毒,亦係阿布提出叫佢介紹朋友幫手。於是,佢就介紹咗李誌賢加入,佢知道李誌賢每次幫手,可以得到幾百鈫嘅報酬。李誌賢方面,佢就向警員講,呂志鴻在事發前三日先至叫佢幫手去運送氯胺酮,每次送貨佢話會有300鈫嘅酬勞。今次事件中,呂志鴻主要叫佢做「睇水」,見到警察就要通知佢。佢今次係第一次做嘅。

今次涉及嘅氯胺酮,實質嘅份量有2,530克,零售價係港幣約為三十四萬鈫。

呂志鴻係出生於1994年9月14日,現時係二十一歲幾,佢有兩次嘅刑事紀錄,就同毒品係無關嘅。佢在內地出生,06年先至移居香港,以前做過廚房嘅兼職同埋貨車嘅工人。佢話自己係並冇毒癮。

李誌賢就係喺香港出生,今年18歲,以往並冇刑事紀錄,讀書係讀到初中,做過髮型屋嘅散工。

就今次嘅事件,控方要求法庭引用法例第56A條,去調高呂志鴻嘅刑期,因為係佢招攬咗當時只有17歲嘅李誌賢去幫手運毒,本席會稍後處理呢一點。

呂志鴻係由莊大律師代表嘅。喺莊大律師求情嘅時間,佢指出在案發時,呂志鴻本身都係只得20歲,都屬於係年輕,其實兩名被告佢哋年紀嘅差別都唔係太遠。被告在事發時同家人一齊住嘅,但係生活環境並不理想,被告都係畀人利用去犯案嘅。在咁嘅情況下,大律師認為,法庭係唔應該加佢刑,而且佢並非係始作俑者。大律師呈上咗案例,同埋建議本案嘅刑期起點應該係19年。

李誌賢就係由張大律師代表。在求情時,張大律師就強調,被告今年都只係18歲,佢以往並冇刑事紀錄嘅,佢一直係同家人居住,讀書讀到中二而輟學,之後一直有搵嘢做嘅。被告今次係被誘導而協助販毒,佢嘅角色只係「睇水」。張大律師希望法庭接納,控罪雖然係串謀,但係實質都係一次販運毒品案。張大律師都建議法庭接納19年為刑期起點,並給予被告全數三分一嘅扣減。

本席係先取得背景報告作為參考嘅,本席亦都已經睇咗報告嘅內容。

以下本席會先處理李誌賢嘅判刑。本案嘅毒品份量係2,530克嘅氯胺酮,考慮到單松健周祐正判例,本席決定接納,恰當嘅刑期起點係19年。

李誌賢承認控罪,本席會畀佢三分一嘅扣減,刑期變成十二年八個月。李誌賢喺犯案嘅時間仲係比較年輕,今次亦係佢嘅初犯。雖然上訴庭都曾經講過,呢兩點並非係好有力嘅求情因素,但係經考慮後,本席決定酌情將刑期減4個月,希望被告真係可以在服刑期間努力學習,刑滿之後能夠重新做人。所以李誌賢嘅刑期係十二年四個月。

至於呂志鴻方面,基於本案嘅案情與及承認事實,雖然被告冇話用乜嘢欺壓嘅手法去強逼李誌賢,但係李誌賢確實係經呂志鴻而參加咗今次嘅販毒。本席認為《毒品條例》第56A條係適用於本案嘅,本席會將刑期上調。但係另一方面,本席亦都考慮到呂志鴻喺犯案嘅時間,本身都相對年輕,而背後安排同埋指使嘅係另有其人,本席認為加刑9個月應該足夠;亦即係話,呂志鴻嘅刑期起點係十九年九個月。本席亦會給予三分一嘅扣減,因此刑期係十三年兩個月。本席理解,被告有試圖去協助警方,係畀咗一份口供,雖然個結果係冇乜嘢作用,但係本席會將刑期減為13年。希望被告能夠好好反省,特別係今日法庭見到佢老師寫嘅一封信,被告喺中二嘅時間成績應該唔係好理想,但係老師到現時都願意關心佢同埋去探佢。被告喺刑滿之後必定唔可以再重蹈覆轍。

因此,呂志鴻嘅刑期係13年,李誌賢嘅刑期係十二年四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