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夏曉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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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一項「管有沒有牌照按摩院」違反香港法例第266章按摩院條例第4(1)及四(3)條。2015年12月11日,她在主任裁判官練錦鴻席前承認控罪在被定罪後被判處罰款$10,000。上訴人不服判決於2015年12月14日提出上訴,理據為判處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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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7/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6年第7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5年第525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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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判案書 1.上訴人被控一項「管有沒有牌照按摩院」違反香港法例第266章按摩院條例第4(1)及四(3)條。2015年12月11日,她在主任裁判官練錦鴻席前承認控罪在被定罪後被判處罰款$10,000。上訴人不服判決於2015年12月14日提出上訴,理據為判處過重。 控方案情 2.主任裁判官在其判刑理由中簡介控方案情如下: 3.這是一宗以「放蛇」手法偵查的案件。2015年11月4日下午4時左右,一名臥底警前往石硤尾偉業大廈一間名為「專業按摩迷你足」的處所在上址接受按摩服務後,其他支援警員才出現並執行之前得到的搜令,在上址三間房檢獲按摩院常有的用品,包括按摩床頭枕頭、床單毛巾及按摩油等,並拘捕了上訴人及一名在上址工作的僱員。上訴人是上址業務的接手人。她也是該處水電和互聯網絡的註冊使用人,亦備有上址的鎖匙。 4.警誡之下她承認由2015年7月開始自其前夫接手該籃生意,在上址營運按摩院的業務,亦得負責租金(每月$8,500)及水電費用。45分鐘的按摩,收費$148,按摩師可得$98;每90分鐘的按摩收費$238,按摩師行可得$138;其餘款項則給予上訴人。 判刑理由 5.主任裁判官判刑時列舉了以下理由:
上訴理由 6.在聆訊前,上訴人並沒有提交任何書面上訴理由。根據其表格102她只是概括地投訴判處過重。在聆訊中,上訴人呈交了一份書面求情信件內容大意指上訴人生活困難,家庭開始不夠加上她尚有高堂。她從內地來香港之後曾在大公司按摩院上班,但僱主無良刻薄無理扣減人工,最後鬧得不愉快便離職。 7.上訴人呈上了她在僱員再培訓計劃接受保健按摩再培訓課程的證書,表示她在接受培訓之後熱愛從事這工作。由於離開了大公司,所以決定自己經營一間小規模的按摩店。上訴人自知自己文化水平不高,也不懂得法律,所以在這情況之下犯了法。那罰款$10,000是她原先打算在過年期間交給父母的。自從被捕之後,她所經營的公司生意大不如前,因不能再提供全身按摩的服務。每月入不敷支。她自己也打算在十月份租約期滿之後結束營業。上訴人認為自己自力更生不領取綜援,在無知的情況之下犯事但被處以重罰,因此她請法庭考慮寬大處理將罰款減免。 考慮 8.上訴人被控的控罪有關首次定罪可處罰款$50,000及入獄6個月。上訴庭對此類案件並沒有頒下判刑指引。 9.上訴人與丈夫分居,但要養育一名13歲兒子。她亦擁有按摩文憑。本來她因所學到的知識成為按摩師工作謀生,無可厚非。但她表示出於無知,不知道需要領取牌照而犯法,法庭只能表示同情。香港是一法治社會,上訴人決定不領取綜援,自力更生其志可嘉。但無論如何,她仍必須以正當方法謀取生計,而不能以非法手段獲得報酬。答辯人在回應有關上訴申請時向法庭提出其兩宗裁判法院上訴案件。在第一宗案件一名沒有刑事紀錄之初犯者在愉景灣開設無牌按摩院。法庭採納三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到上訴人認罪重犯機會低,改判監2個月緩刑18個月。 10.第二宗案件,上訴人在認罪之後亦被判監2個月,上訴時維持原判。 11.由上述案件看見上訴人所面對的控罪過往亦有法庭判處即時監禁或緩刑的情況。主任裁判官考慮上訴人所經營的按摩院規模相對細小,因此處以罰款已經考慮了當中減刑的因素。 12.上訴人認為裁判官不視她這是一門有利可圖的生意。但上訴人自2015年7月已經經營按摩院,在被捕前至少有三個月的時間有關地方內三間房間而當時除上訴人外,有另一名按摩技師工作。正如主任裁判官在考慮如那月租$8,500,而根據上訴人在聆訊時亦坦白透露在被捕前最高曾試過每月能有一萬多元的獲利,因此裁判官裁定這是一門有利可圖的生意是絕對正確的裁決。 13.主任裁判官選擇$10,000作為罰款明顯是為了達致阻嚇的作用。若判罰的金額太少就失去了阻嚇作用,亦難排除上訴人不能因經濟壓力會繼續鋌而走險,以為一旦失手被捕,法庭也只會判罰區區數千元。 14.本席明白上訴人被判處$10,000的罰款感到巨大的經濟壓力,本席亦查問上訴人是否已支付該罰款。上訴人表示罰款已經支付,但她原本打算將該筆罰款在過年期間交予父母使用。這答案已反映上訴人並非沒有能力支付這筆款項,只是她認為有關款項應先交給父母使用。本席明白上訴人為人子女想令父母生活好過的心情,但她作為香港居民亦應遵守香港的法律,一旦違法被定罪便要接受懲罰,履行法庭對其判處罰款的責任。 結論 15.主任裁判官在考慮上訴人的判刑時已經考慮了正確的法律原則而最終的判刑並非過重。上訴人的經濟狀況和背景亦不構成任何特殊理由可以將有關的罰款再作進一步減免。 16.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柏愛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