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LA 2/2016 on BabelCite. This HCLA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4 March 2016.
1. 本案的申請人劉紹明先生就勞資審裁處梁少玲暫委審裁官在LBTC1365/2014一案中的裁決提出上訴許可申請。申請人在該案中為申索人,他聲稱自己是被告公司(源智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的僱員,在勞資審裁處向被告公司申索:(1) 累積欠薪差額(由2008年6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HK$24,000 x 37個月 = HK$888,000;(2) 未發放薪金(由2011年7月1日至2014年3月25日)HK$50,000 x 32個月25日 = HK$1,601,822.58;(3) 有薪年假(由2008年1月2日至2013年12月31日)HK$50,000 / 30日x 7日x 6年 = HK$85,438.99;(4) 一個月代通知金HK$50,000;(5) 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服務期為6年83日 = HK$93,410.95。以上申請人所追討之款項合共為HK$2,718,67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