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嘉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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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HCCC 503/201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6 Feb 201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C 503/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5年第5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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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鄭嘉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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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李瀚良
日期: 2016年2月26日上午10時39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Mr Bobby CHEUNG,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任其昌李鴻生律師行律師Mr LEE Hung Sang,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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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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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 

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案毒品是591.50克氯胺酮(俗稱「K仔」)。

去年8月19日晚上近8時,一對警員在秀茂坪商場附近執行職務,當時警員見被告人與一男童登上的士,後知男童是14歲,男童攜帶一個背包,警員駕車跟蹤,在鯉魚門道一巴士站截停的士,其後搜查男童的背包,發現一個膠袋內有94.70克「K仔」。

被告人向警員表示,早前由私家車SS5677拿取「K仔」後陪男童把「K仔」送交他人。警方在被告人身上撿獲車匙和一部手提電話,當晚十二時許,被告人帶警員到富昌邨停車場找到該車,再在右後座位上發現一個膠袋內有93.50克「K仔」,同時在後座位地上發現一橙色環保袋,內有四個膠袋藏著403.30克「K仔」。

被告人稍後在錄影會面中承認與男童替阿祺把涉案「K仔」送往不同地方賺快錢。被捕當日下午約3時,依照阿祺指示,男童在深水埗一工業大廈取得「K仔」後,被告人用朋友的私家車運送不同份量的「K仔」,被捕前曾運送「K仔」到土瓜灣和秀茂坪。

被告人現在18歲,犯案時約十七歲半,沒有犯罪紀錄,中四輟學後參加職業訓練局汽車維修技工課程,犯案時剛完成課程。他父親任職菜市場經理。

李鴻生律師指出,被告人在健全家庭環境長大,一直表現良好,可惜自升高中後未能應付功課,無心向學,行為開始出現問題。

被告人來信表示非常後悔,令家人相當痛苦,但仍得到他們支持,他承諾會在獄中進修,不再浪費光陰。

鄺校長和廖老師都指出,被告人在學時恪守校規,品性純良。雖然成績不好,仍參與補課,可見其堅毅精神。李律師再指出,被告人相當年青,入世未深,未必完全明白罪行的嚴重性,希望法庭盡量輕判請求。

上訴庭就販運「K仔」有明確指引,以本案的毒品份量,量刑起點應為監禁十一年零九個月,本席已詳細考慮被告人的背景和案情,年青不是有力的減刑理由,被告人擅取他人私家車,沒有駕駛執照,也沒有第三者保險下使用該車,而且更夥同14歲男童犯案,可見他的魯莽態度令案情顯得嚴重。

販毒畢竟是嚴重罪行,法庭不會隨便輕判請求。判處年青人長期監禁實不好受,猶幸被告人得到家人支持,希望他不要放棄。現在以十一年零九個月為量刑起點點,被告人認罪,減刑三年零十一個月。現判被告人入獄七年零十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