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永強 對 鄧卓雄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EC 2489/2014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0 March 2016.
1. 這是一宗評估賠償金額的聆訊。答辯人缺席,本席滿意有關通知已送達答辯人,故進行聆訊。
|
DCEC 2489/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僱員補償案件2014年第2489號 ----------------------
----------------------
---------------------- 判案書 ---------------------- 1.這是一宗評估賠償金額的聆訊。答辯人缺席,本席滿意有關通知已送達答辯人,故進行聆訊。 2.本席同意代表申請人的葉律師的大部份陳詞,所以判詞會採納其陳詞。 3.申請人於2012年12月6日因工受傷,按第282章《僱員補償條例》(以下簡稱為“條例”)向答辯人追討僱員補償。意外時,答辯人為申請人的僱主,申請人受聘為油漆工人。 4.在2012年12月6日,申請人根據答辯人指示到九龍青山道481-483號香港沙廠工業大廈第六期3樓A1工作,負責油漆。約上午11時30分,申請人登上大約125厘米高的木摺梯進行批灰工作。工作期間,木摺梯突然移位,當時地下鋪有中空板,木梯腳移位後隨即插入在地下的電插座,申請人失去重心從約50厘米的高度掉下來,右肩着地,造成右肩部跌傷(以下簡稱為“是次意外”)。受傷後,申請人立刻離開工作地點到香港正筋正骨中心周森骨醫診治。 5.申請人在香港正筋正骨中心周森骨醫和林德洪醫生診所接受治療21天後,情況還未有改善。申請人於2012年12月27日前往明愛醫院接受治療。經檢查後,醫生發現申請人的右肩部活動能力下降,而且有輕微的腫脹。因此,申請人被轉介到骨科專科門診跟進。另外,申請人亦就是次意外的傷勢到雅麗氏何妙齡那打素醫院接受物理治療及職業治療。 6.僱員補償委員會於2013年10月31日發出評估證明書(表格7),評估申請人的受傷情況是右肩膊受傷引致右肩膊疼痛及僵硬,由於是次意外而引致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為1.5%,因受傷而須缺勤期間的病假由2012年12月6日至2013年7月24日,共231天病假。 7.申請人向勞工處上訴上述表格7的評估結果,並在2014年2月20日接受覆檢。根據僱員補償委員會於2014年3月6日發出的覆檢評估證明書(表格9),申請人的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改為2%,因受傷而須缺勤期間的病假是由2012年12月6日至2013年7月24日,及2013年12月5日,即合共232日。 8.申請人接受表格9的評估結果,被告人亦並無對結果提出上訴,因此,是次評估是按照表格9的結果計算。 9.是次意外前,申請人從事油漆工作大概20年,是一名有經驗的油漆工人。 10.申請人和答辯人並沒有簽署書面僱傭合約,雙方合約是口頭形式。本席接受申請人為答辯人工作時,每天薪金為HK$950,按申請人提交的工作紀錄,每月平均可以工作27至30天。根據香港建造業總工會發出的2010-2016年香港建造業工人工資表,油漆工人於2012年的日薪亦是HK$950。因此,申請人在意外前平均月薪為HK$27,075(即(HK$25,650 + HK$28,500)x 1/2 = HK$27,075)。 11.申請人在1975年4月6日於香港出生,在是次意外發生時為37歲。根據條例第7條,屬於40歲以下級別。而根據條例附表6(2012年8月2日版本),條例第7條的入息上限為HK$23,580。因此,申請人根據條例第9條的賠償應為HK$45,273.60(即HK$23,580 x 96 x 2% = HK$45,273.60)。 12.因為是次意外,申請人共獲發232天病假。當僱員補償案中的申請人有註冊醫生證明的病假,則有一項法律上的推定,申請人在該段時間暫時完全地喪失工作能力,如要反駁,舉證責任在反駁一方。 13.本席判決申請人根據條例第10條的賠償為HK$166,045.56(即HK$27,075 x 7.666 x 4/5 = HK$166,045.56)。本席不同意葉律師所提的HK$27,075 x 232/30 x 4/5的方程式,因為每月有時30天,有時31天,不應以30天為份母。由2012年12月6日至2013年7月24日及2013年12月5日,為7個月20天,即7.666月。 14.因為是次意外,申請人花費了合共HK$12,362之醫療費用。雖然申請人已於病假後復工,但仍須每年到醫院骨科覆診1次,並安排3年後在2018年5月3日在肩膀位置做磁力共振掃描檢查。因此,本席批准申請人根據條例第10A條的賠償為HK$13,500。 15.被告人曾經支付HK$15,000予申請人,申請人同意在扣減兩天工資 HK$1,900之後的HK$13,100餘數,在工傷賠償中扣除 (即HK$15,000 – HK$1,900 = HK$13,100)。16.本席批准申請人的補償包括:-
17.被告人須支付HK$211,719.16予申索人。該款項計算利息,由意外發生當日,即2012年12月6日到判決日,以一半的判決利率計算,之後以判決利率計算,直至支付為止。 18.答辯人須支付申請人本案的訟費;如雙方未能同意訟費的數額,由法庭評定。申請人本身的訟費按《法律援助規則》評定。
申請人:由徐國森律師事務所葉翠華律師代表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缺席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