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929/2015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8 February 2016.
2. 案發於2013年2月17日,被告人使用一張持有人姓名為Ng Po Kei的信用卡支付441元港幣的流動通訊服務服務費,涉案的信用卡卡主吳女士於2008年申請及獲發案中的信用卡,吳女士以該信用卡支付保險費及把卡存放家中,2013年2月初,吳女士遷往屯門,2013年2月20日,中國銀行通知吳女士,告知吳女士她的信用卡同日被用作簽賬交易,吳女士感到奇怪,因她並沒有使用該信用卡。2013年2月21日,吳女士向中國銀行查詢後,發現該信用卡被用作進行十一項簽賬交易,總額港幣16,556.80元,因吳女士從來沒有使用該信用卡進行該十一項簽賬交易,她立即終止該信用卡服務,她其後發現信用卡經已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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