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 對 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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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是一項由第一申請人(「父親」)提出的申請,要求更改三名兒子的管養、照顧及管束權,原因是父親非常關注三名兒子現時的教育安排及起居飲食情況;但隨着事情的發展,父親在審訊前決定尊重幼子的意願,改為只要求兩名大兒子的管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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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JA 334/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共同申請案件編號2013年第334宗 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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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1.這是一項由第一申請人(「父親」)提出的申請,要求更改三名兒子的管養、照顧及管束權,原因是父親非常關注三名兒子現時的教育安排及起居飲食情況;但隨着事情的發展,父親在審訊前決定尊重幼子的意願,改為只要求兩名大兒子的管養權。 2.本案有別於其他案件。案中的母親、父親及三名兒子並不在香港居住,他們均在國內生活,所以黃禮榮暫委法官在2013年9月25日的命令中批准父親將離婚呈請書上的「香港為居籍」改為「與香港有密切關係」的同時,亦准許三名兒子離開香港司法管轄範圍往內地生活;而因為管養權命令是在雙方同意下頒令給予第二申請人(「母親」),所以香港的司法管轄權在當時並沒有被質疑。 3.在聆訊之前,本席亦詢問過訴訟雙方,既然他們全都不在香港定居,為何選擇審訊在香港進行,他們均回覆因為香港法庭曾經頒下有關的命令,國內的法庭便不會再處理任何有關他們家庭的事宜。 家庭背景 4.父親在中國廣東省五華縣出生,有一姊一弟,於1982年3月移居香港,現時他的父母及姊弟在香港生活。父親來港後在香港接受教育,並於1995年在香港城市大學獲取電腦高級文憑,其後數年都從事有關電腦工程的工作。自2002年起父親在內地佛山市從事貿易工作,是一間貿易公司的東主。 5.母親在中國江蘇省出生,四兄弟姊妹中排行最大,她的父母和家人均在內地生活,母親在內地師範中文系畢業。母親在1993年曾與一名香港居民在內地河南省結婚,1995年獲批予單程證來港定居,1997年與前任丈夫解除婚姻關係,兩人並沒有子女。 6.父母親在1997年經朋友介紹認識,半年後開始同居,長子於2000年10月在香港出生,父母親在2001年10月註冊結婚,一家人於2002年開始在佛山市南海區定居,次子及幼子分別於2003年及2005年在香港出生,三名兒子出生後一直都長居內地,而母親是三名兒子的主要照顧者。 7.雖然雙方對婚姻破裂的原因有爭議,但並不爭議訴訟雙方是在2013年共同申請離婚,而婚姻於2013年10月正式解除。正如以上所述,母親獲得管養權,而父親有合理探視權。 父親的近況 8.父親於2014年1月13日與一名內地女子在香港再婚,他們的兒子於2014年7月4日在香港出生。 9.父親現時仍在佛山經營一間貿易公司,每年收入大約五十萬至六十萬人民幣。父親於2015年7月中旬和家人搬至現時佛山的新居。居所面積有八十多平方米,有三間睡房,父親和妻子佔用一間,岳母和與現任妻子所生的兒子共用另一間睡房,兩名大兒子則佔用餘下的一間睡房。父親表示,因為他的工廠設在佛山,所以他大部份時間留在內地生活,只因工作關係,在週日會返回香港兩天,偶爾或因探望居於香港的父母才到訪香港。他已習慣了在內地生活及工作。 母親的近況 10.母親是一名教師,她沒有透露現時的收入,只聲稱不比以前差,她仍居於在佛山所持有的廠房宿舍,她對居住環境表示滿意。母親稱她現時較少到香港,在有需要時到港也可寄居在不同的朋友家中。母親稱她將大部份時間用於宗教靈修及研究食物營養。 兒子與母親一起時的飲食安排 11.母親稱她曾到上海的中國營養學協會學習營養學,三名兒子與她同住時,她一般會將蒸熟的蕃薯、香蕉、南瓜或芋頭以攪拌機攪碎,加上蛋白粉、酵母粉、維生素C及鈣鎂營養粉等合成糊狀食物,再加上蒸熟的蕃薯、香蕉、南瓜或芋頭,給兒子們作日常營養餐。母親稱自從她吃了營養餐後,以前身體的很多毛病都不藥而癒。 三名兒子與母親一起時的教育安排 12.母親十分推崇學習「國學」[1],深信中國傳統文化源遠流長、博大精深,對兒子的品性有莫大裨益。她表示沒有能力管教兒子,認為那些「國學」老師能替她管教好兒子,所以不斷安排他們跟「國學」導師生活,讓導師教導兒子。 13.在2011年之前,長子及次子均在佛山南海師範附屬小學就讀,母親於2011年開始安排三名兒子到深圳一所私人學校孝廉學堂(「孝廉學堂」)寄宿及上讀經班,學習「國學」,當時長子及次子分別只完成了小五及小三上學期的課程。同年9月,母親又再安排三名兒子到新疆一個家庭學習「國學」一年,起居飲食由新疆家庭照顧。 14.在2012年10月,三名兒子從新疆返回佛山後,母親邀請了一位「國學」導師在家管教三名兒子及指導他們學習「國學」。其後,長子及次子分別於2013年6月及9月到台灣的廟寺學習佛法、「國學」,幼子也在2014年1月加入。2014年3月份,三名兒子又被安排到中國廣東省河源市的孝廉學堂(即深圳市孝廉學堂的分)學習及生活。父親在2014年3月底曾經嘗試安排長子及次子入讀香港北角福建中學的起動課程[2],預備兩名兒子在港繼續學習,幼子則繼續留在孝廉學堂。母親在5月初再將兩名兒子帶回內地,但因長子拒絕再在孝廉學堂就讀,所以他被母親單獨安排到佛山市一個同鄉親戚魏先生家中居住及照顧,次子則回到孝廉學堂繼續學習「國學」。長子自從拒絕再到孝廉學堂就讀,與母親關係便漸趨緊張。長子於2014年9月1日被母親再安排到深圳市康橋書院寄宿,入讀初二年班的「國學精英班」。國學精英班的課程除了「國學」外,還包括一般學科如英語、數、科學等。2014年10月下旬,長子被母親安排到廣西省連州市的乖孩子文武學校上課,母親希望通過學校的教學方法幫助長子戒掉上網的習慣。 15.在2014年11月中旬,母親把次子及幼子帶離孝廉學堂,到香港居住。在2015年2月7日,長子開始放春節假期,母親把他送到距離連州市約一小時車程的陽山縣,與兩名弟弟一起生活。 三名兒子其後的發展 16.長子自2015年2月開始學校假期,並和母親及兩名胞弟一同居於廣東陽山縣。長子其後於2月18日聯絡父親,希望父親能接走他們三兄弟,父親在知悉三名兒子的住處後,兩日後到陽山縣將他們帶回佛山照顧。父親表示,此舉純粹為了保障兒子們的福祉,他擔心母親會繼續帶着兒子到處學習國學,過着顛沛流離的生活,影響兒子的發展。由於他堅信母親不會同意他的做法,故他也沒有在事前通知她。父親也沒有透露他在佛山的住處,原因是擔心母親會到他居所騷擾他。母親則表示曾向內地公安要求協助,但不得要領。她對於父親帶走兒子感到氣憤及無奈,也擔心他們的「國學」學習受到影響。 17.三名兒子自遷居到佛山後,起居飲食主要由父親的現任妻子(「繼母」)照顧,而父親則因為工作關係多在晚上及週末和兒子相處。由於三名兒子的身分證明文件一直由母親保管,故父親在為兒子尋找學校方面遇到很大困難,加上三名兒子的學習進度遠遜於同齡青少年,很多學校都拒絕他們的入學申請,故此父親只能安排三名兒子接受私人補習。父親在親友的介紹下,終於在2015年6月成功安排三名兒子入讀位於佛山南海的一間私立學校。 18.在2015年7月20日,父親及母親在雙方朋友的安排下首次一起與3名兒子在父親居所附近的餐廳晚膳。母親要求讓幼子跟隨她居住一星期,父親在詢問過幼子的意願後接受此安排。母親在一星期過去後表示讓幼子跟隨她居住多些時間,由於幼子沒有反對,而且父親當時正忙於搬家,便同意母親暫時繼續照顧幼子。但母親於2015年8月3日,在幼子的帶領下突然到訪父親的新居,根據父親所述,母親在父親居所外數落父親的不是便離開。翌日,母親和幼子再次到父親居所附近的餐廳用膳,當時父親希望接回幼子,但幼子表示希望繼續與母親一起生活,父親在無奈下尊重幼子的意願。母親並同時提出對次子進行留宿探視的要求,但父親指次子拒絕了母親的要求。其後,幼子向父親表示不願意再見他,所以他只探視過幼子一次。在2015年8月幼子過生日時,父親曾經打電話給母親,表示希望與幼子透過電話聊天,但幼子用母親的智能電話透過微信(WeChat)發送語音訊息給父親,以粗言穢語大罵父親的不是,向父親表示不願意再見他。父親在審訊前決定尊重幼子的意願,只要求兩名大兒子的管養權。 長子及次子現在的教育安排 19.父親指出自從長子及次子跟隨父親後,曾經在一間私立學校就讀,但期間幼子帶了母親到該學校見過導師及校長,強烈表明反對兩名兒子在該學校進修,學校便拒絕讓長子及次子繼續就讀。為此,長子和次子感到非常失落。 20.在父親不斷努力下,在2015年11月終於找到現在就讀的寄宿學校,父親在庭上並不希望透露太多關於這間學校的資料,擔心母親再度到學校製造事端,再次令長子及次子無所適從。此外,因為長子及次子在香港出生,沒有國內戶籍,要替他們在國內尋找學校非常困難。而且他們已有一段時間沒有接受學校教育,程度已較其他同齡的人落後。 父親的申請 21.父親稱當他和母親辦理離婚手續時,她曾口頭承諾會讓孩子們入讀正規的學校及讓他們每天有足夠和正常的食物,可惜她一直都沒有守諾做到這兩點。父親要求更改管養權的原因,主要歸納如下:-
22.根據父親所述,在2014年5月,長子在香港還未被母親帶到國內前曾致電父親,稱他並不相信母親帶他們返國內是為了探望幼子那麼簡單,但父親要求長子對母親要有信心,並承諾假如一星期後他們還沒有回港,便會到河源接他們回來,所以父親對其後不能兌現自己的承諾感到難過。父親稱長子與母親現在已經到了互不信任的地步。 23.對於母親認為她這樣做是為了孩子的福祉,父親的回應是母親太主觀,根本難以溝通。他說長子去了連州後,曾致電向他求助,表示不想留在連州;長子亦曾報警,但警察稱那是他們的家事,除了聽母親的話,沒有其他事是警察可以協助的。長子向父親表示,同學當中有吸毒的、賭博的,只因為父母管教不來,所以將孩子送到這些禁閉式的學校,由師長幫忙管教。父親亦指出他在連州學校探望長子時,留意到學校需要學生出入時必須脫除衣褲,又遭到監控,該學校不是監獄是甚麼? 24.父親在庭上聲稱自從長子及次子入讀了現在的寄宿學校後較以往開心,長子之前向父親表示過將來想成為藝術家,而後來則想成為醫生,所以正努力讀書,但因為長子在某些學科例如理科的學習基礎不穩固,故需要安排補習,而他也樂意接受。 25.父親稱雖然次子還小,現時對將來的志願還沒有清晰的概念,但他很喜歡現在的校園生活,也喜歡與同學一起學習。次子現在就讀小學二年級,因他之前沒有學習過英文,所以英文較差;他雖有很多功課,但生活得很開心,父親亦可從旁協助。而老師對長子及次子整體的評價,例如學習態度、操行及與同學相處等等是尚可的。 26.父親指以前長子總是感到失落,上街害怕被途人指點說他逃學,現在長子及次子較有自信,長子的轉變相對較為明顯。 27.父親表示長子及次子只因在過去數年沒有入讀正規學校,故在學業上追趕得頗為吃力,所以父親並不認同母親所說,孩子們進行自修便可成為漢學教授。父親認為不是每個人都是天才,而且學校的群體生活有助身心發展。 28.父親否認縱容長子及次子,也否認他們沉迷網路。他表示兩名兒子現時上網一般不會超過1小時,如果當天沒有課堂,兩名兒子會尋找網上課程學習,以趕上落後的學習進度。在課餘時間,長子大多會帶次子一起去踢球及踏單車,有時候更會到市區購買文具及課外書等等。父親晚上亦會讓兩名兒子看電視。他否認長子和次子有動手打架,但曾有爭執。至於他們與他現時的小兒子的關係,父親指他們空閒時會和他玩,畢竟小兒子只有1歲。 29.對於兩名大兒子與繼母的關係,父親認為他們與繼母之間話題不多,但當她勸喻他們時,例如整理牀鋪及不可亂放衣服,兩名兒子都會聽從。父親希望法庭明白,由於她始終是繼母,教導兩名大兒子時不能太嚴厲。 30.至於飲食安排,父親在庭上也希望母親能夠放心,他和繼母都不是大魚大肉的家庭,每天一般也只是青菜豆腐。 31.父親承諾他會經常鼓勵兩名大兒子與母親溝通。在過去的母親節也鼓勵他們打電話給母親,只是母親沒有接電話。在唯一的探視日子,也是由父親親自駕車送他們到母親居所,但他也很意外,兩名兒子很快便完成探望母親,還致電父親要求接他們離開。其後他們拒絕再探望母親,他也很無奈。 32.相反,父親指幼子在2015年12月11日聆訊翌日用母親的手機透過微信(WeChat)不停以粗言穢語辱罵父親,指父親令他與兩名哥哥分開,着父親早點死,父親死後他便會去看父親,他情願選擇兩名哥哥都不要父親,母親亦以同一說話責罵,父親因而感到難過及難受。 33.父親希望法庭及母親能夠尊重兩名大兒子的意願,尤其是長子,畢竟他已經15歲了,他希望入讀正規學校,只是想融入社會,為將來打算,父親認為他的出發點是正確的。至於次子,雖然他尚未決定自己的志願,但亦有明確的概念,更非常抗拒「國學」教育。 母親的證供 34.母親堅決爭取三名兒子的管養權。堅持三兄弟三位一體,不能分開,在他們18歲前她一定會繼續爭取,要對得住自己的孩子。 35.母親表示她以「弟子規」教導兒子,所以兒子們乖巧、孝順、德行好、對人真誠、清靜、正覺、慈悲,母親認為人的品格基礎很重要,所以在兒子18歲之前必要看管他們。 36.母親計劃安排兒子們到河北省秦皇島市民族學校學習及寄宿,該校是一所封閉式學校,兒子們可以斷絕外界物慾,專心學習。母親則會搬到附近居所,以便照顧他們。母親認為自己教育程度高,注重孩子品性,又願意與老師合作,比較適合得到三名兒子的管養權。 37.母親認為父親與兒子們現在關係良好,是因為他們之前相處時間很少,父親見面時只懂滿足兒子們的物慾,並沒有真正教導他們,與他們的衝突也自然較少,而她則不會緃容兩名兒子。母親認為父親及其父母以往沒有好好看管長子,讓他在香港生活期間沉迷色情網站。母親稱長子以往很孝順她,但現時受到父親的影響,物慾很強,人也變得暴力,曾經揮拳打她。母親指長子及次子是因為父親給予物質享受,所以他們的意願是金錢慾望,正所謂「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幼子跟隨母親生活後都不願意跟隨父親,所以兩名大兒子跟隨父親後又怎會願意跟隨她生活呢?而且母親指父親的生活環境惡劣,整天和繼母吵架,父親又經常打繼母,她怎可以讓兩名大兒子在這樣的環境中長大?他們之前跟隨母親生活時,第一,長子及次子從來沒有患過傷風感冒;第二,學習「國學」訓練他們有自信、有禮貌。但他們跟隨父親後卻在思想及各方面受到父親的污染。母親認為孩子成長需要身心健康,而國內非常推崇「國學」,所以她認為兩名大兒子應該跟她去學習「國學」,將來仍可以成為漢學教授。 38.母親在庭上指父親在庭上所有的證供都是說謊,斥其對「國學」的教育完全不了解。 39.母親承認約在2014年4月30日或5月上旬曾安排長子及次子到中國廣東省河源市的孝廉學堂(即深圳市孝廉學堂的分校)學習及生活,那是以探望幼子為藉口帶他們離開,她解釋是因為兩名大兒子嚴重受到父親的污染,故必須離開香港,她在帶兩名大兒子離開香港前,已向學校表示香港學校未能管教他們,決定退學。母親亦承認,父親及兩名大兒子在他們未離開香港之前毫不知情。 40.母親亦承認在港曾報警4次,其中兩次是因為長子。第一次報警是在2014年4月21日,母親和兩名大兒子當時居住於牛頭角,因為長子堅持上網,到了晚上10時仍然不願睡覺,母親認為父親有能力教導長子,所以便打長途電話給父親,要求他指導長子,但父親拒絕,指現時長子跟隨母親生活便應由母親指導。所以後來母親報警是因為長子不肯聽教。當被問及為何三人在牛頭角,母親解釋她來港後一大早便在將軍澳的家等待長子及次子。但當長子及次子看到母親便急步逃跑,次子跑得比較慢,被母親捉住,他連書包都不要便跑掉了,實情並非如父親所指,不是母親在將軍澳搶去次子的書包。母親從次子的書包得知他們就讀北角的學校,便到學校聲稱該校不適合兩名兒子,要求替兩名兒子辦退學,但校長認為當時剛開始了只有一星期,提議留待該學期完結才處理,母親向兩名兒子表示同意,但條件是要他們返回牛頭角與母親生活,所以他們便居住在牛頭角。 41.第二次報警是在2014年4月18至21日,距離第一次報警只隔了兩三天。母親聲稱父親購買了一部智能手機給長子,(父親則解釋長子的智能手機不是他買的,應該是祖父母家中多出來送給長子的)。而長子直至深夜1、2時仍然在牀上瀏覽色情網頁,她不知道該怎樣處理便再次報警。父親亦在庭上稱他其後問過長子是否瀏覽色情網頁,長子向他解釋是在玩手機遊戲的過程中,彈出了色情網頁的視窗,剛巧被母親看見。 42.母親稱第三次報警亦在2014年4月份,當時父親想帶長子及次子外出用膳,但母親已經準備了飯菜,認為不應浪費已煮好的食物,所以反對外出用膳,其後雙方發生爭執。母親指父親發脾氣打她,而不是父親所指他只踢了母親的手機。父親稱經警察勸喻後,以後再也不敢獨自到母親在牛頭角的居所。 43.至於第四次報警,母親在庭上沒有反駁父親的說法。那天他從中國佛山回港,母親要求他到牛頭角居所,聲稱有說話跟他說,父親到了母親居所後,母親不停向他說「道理」,不讓他離開,唯有報警才得以離開牛頭角居所。 44.有關母親將長子轉到康橋學校讀書一事,母親解釋是因為父親在香港提出更改管養權申請,所以將長子立即轉到康橋學校讀書。為何其後又安排長子退學離開康橋學校呢?母親指出已向康橋學校下命令:每個星期五放學後,沒有人可以將長子帶走;但長子每次都會偷走,加上就讀期間病了兩次,所以再安排他轉校。母親認為她已經願意讓兒子入讀正常學校,即連州及康橋的傳統文化國學。父親應該再沒有藉口繼續此申請。 45.母親在庭上承認,去連州時只告知長子僅是到當地觀察環境,至入學後才通知父親,亦不理會父親反對。母親堅持長子在連州讀書,是因為長子在連州讀書後乖了很多,亦聲稱長子很喜歡連州學校。 46.母親指出父親的家人全部都曾犯法,祖父在港非法營運牙醫診所,不尊重法律,此舉對兒子有很大的負面影響。父親則回應他本人從沒有犯法,不過承認祖父之前是牙醫,曾在港幫人補牙,但指出兒子們現在只在節日才來香港,與祖父母很少接觸。 47.父親在庭上問母親究竟她對兒子們跟隨他有何擔憂或顧慮,母親回應說沒有,只是兒子們跟隨父親會人格扭曲,有雜性,尤其是性慾;父親對任何人說的話都會聽從,唯獨不聽母親的話。母親指父親情願提供所有物質享受給兒子及花時間與兒子玩,但不准兒子們與母親接觸,所以她要制止兒子來保護他們,亦堅持三名兒子要一起長大,現在父親的申請最傷害幼子。 48.對於幼子用母親的手機透過微信(WeChat)不停以粗言穢語辱罵父親一事,母親則回應指幼子是要鬧醒父親,亦要父親為他之前罵母親的行為補償。母親聲稱幼子認為父親這次的申請令三兄弟骨肉分離,亦感受到兩位哥哥現在很淒涼,已經和以前不同了。母親認為打人及罵人是為了改正對方的雜念,是沒有問題的。而且幼子這樣做是為了停止父親離間三兄弟的手足之情,根據母親所述,現時幼子的心理狀態是最健康的。 49.母親承認曾用衣架責罰兒子,而針只是用作恐嚇兒子。當本席問及兒子身上傷痕累累,母親沒有回答。 50.母親認為長子教人最難以捉摸,所以調查主任並不理解他,也聲稱長子其實並非如報告內容所描述,亦指次子最貪玩,而長子喜歡帶次子外出玩耍,所以次子是不敢反抗長子的。在庭上,母親作供時認為幼子是最沒有心計的。 適用的法律 51.法庭就有關家庭子女管養權發出命令的權力,是建基於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9條的規定:-
52.至於法庭在考慮管養權時所依據的準則,乃根據香港法例第13章《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3條的規定:-
53.本席在裁決有關子女管養權或探視權的爭議時,首要的考慮是有關的家庭子女的福利。而在考慮子女福利時,亦須考慮他們的意願及其他關鍵性資料,包括社會福利署的報告。 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及國際社會調查報告 54.本案有三位調查主任撰寫了共兩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及兩份國際社會調查報告。 2014年9月22日的第一份社會調查報告 55.社會工作主任劉姑娘表示長子及次子都希望與父親一起生活,次子也表示不喜歡母親安排他學「國學」,而且不喜歡她預備的食物,不想跟母親生活。長子更希望返回主流學校學習知識及做人道理,過正常生活。 56.劉姑娘在報告內指出:-
57.在劉姑娘的報告內,亦附上一封由長子通過父親寫給法官及社會工作主任的信,內容如下:-
58.劉姑娘在報告內亦下了此結論:-
59.因為劉姑娘在總結時指出母親的教育安排未能滿足兒子,但父親新居當時並未入伙,而兒子需要時間適應與繼母相處,所以劉姑娘未能作出適當的建議,需要繼續探討。 劉先生的兩份國際社會調查報告(日期分別為2014年9月10日及2015年3月12日) 60.劉先生在庭上聲稱,他到過孝廉學堂,學校雖然有基本設施,但給他的感覺是較為簡陋,他亦有見過李校長。劉先生在調查過程中,指出他對「國學」的認識,在報告內:-
61.劉先生稱他對長子的印象特別深刻,因為在他寫過的170多個報告,從來沒有遇過一個小朋友在見到社工時會即時站立躹躬及握手,就此,母親在庭上即時指出因為長子曾學習過「國學」,所以比較有禮貌。但劉先生亦回應說與長子傾談時,發現長子對於母親的堅持尤其是學習方法感覺非常無奈,指出長子真心想向母親表達他第二份報告內在第17至19段的意見:-
62.劉先生在庭上向母親指出長子對於母親的堅持完全無助,長子亦因為不能在同一間學校讀書感到不高興,劉先生指出長子快滿15歲,正值青春期,應該有獨立思考,亦需要獲給予空間去尋找自己的朋友,令他將來可在社會有生存的能力。他同意母親有盡力建立一個良好的環境給予孩子,但同一時間劉先生認為母親也正在阻礙長子的成長能力。 63.劉先生亦指長子曾經表示缺乏自己的朋友及社交圈子,他在庭上向母親說,即使長子結識了壞朋友,這些都是成長過程,不能剝奪,亦指出長子與母親缺乏溝通的情況,實在感到令人擔憂。假若母親經常堅持己見,令長子覺得每次與母親溝通,母親便不停說甚麼都是為了他好,這樣對他其實是有負面影響的。劉先生表示如果一個家庭不能繼續給予小朋友認同及溫暖,尤其是在缺乏溝通的情況下,小朋友便會逐步向外尋找支持。 64.至於次子,劉先生在第2份報告的第22段說﹕-
65.劉先生指出在報告內提及的「文法學校」及「學科常識」是次子自己說的,劉先生很意外在他的年紀懂得這樣的用詞。 66.劉先生亦到過父親的新居,內裏有3間睡房。他認為父親的新家庭對多了兩名兒子仍能夠應付,而長子及次子佔用的房間裏有一張碌架床,根據劉先生的觀察,繼母與兩名兒子的相處關係很好,雖然次子較難安坐下來,但在繼母勸告下,次子也會聽從,這一點與母親的指控有別。繼母亦向劉先生表示她與長子及次子的關係不差,只是幼子給她的感覺不同,不能想像幼子竟可以幾天不洗澡,劉先生察覺不到父親和繼母有打架的情況。 最後一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2015年8月14日) 67.劉姑娘因為健康理由,不能擬備更新的社會福利報告,故由另一位社會工作主任陳先生(「陳主任」)代為調查及撰寫。 68.陳主任在庭上對於父親已安排長子及次子到主流學校讀書感到高興。 69.陳主任在調查過程中察覺不到父親有縱容長子及次子的情況,亦沒有聽聞長子及次子曾打架、或父親和繼母在家打架。陳主任表示與長子會面時,長子強烈表示在母親的照顧下到處生活較混亂,他擔心母親的安排令他未能融入社會,希望可到主流學校讀書。 70.至於次子,陳主任表示他不斷提及「唸」字,跟隨母親生活時不是唸經就是唸書。根據陳主任的調查,他察覺不到長子及次子被教唆,他們已經清楚表達自己的意願。陳主任在此報告內提及:-
71.陳主任最終建議:-
雙方爭議的事項 72.明顯地,此案主要的爭議在於管養、照顧及管束權應該繼續歸於母親,還是更改為歸於父親呢? 73.本席同意雖然兩名大兒子無論是跟隨母親,繼續接受「國學」教育即傳統教育的安排,還是跟隨父親,即在「主流正規」學校上課,他們都會在學校留宿的。主要的爭議是在於管養、照顧及管束權歸於母親或父親任何一方的話,該方便有權決定兩名大兒子接受「國學」還是「主流」學校。母親在庭上向本席指出,只要本席頒佈管養權、照顧及管束權繼續歸於她,她便有辦法阻止長子及次子繼續修讀「主流」學校。那麼「國學」教育還是「主流」學校對長子或次子的福祉最好呢? 本席的意見 74.本席考慮過所有的證供,亦考慮過母親在庭上曾質疑香港法庭是否應該全面調查他們的家庭背景,並且考慮長子及次子的意願對他們是否有好處。 75.首先,本席在此並無意、亦無資格去比較究竟「國學」教育還是「正規」學校較好。本席亦對母親在庭上所指,「國學」教育在國內非常推崇,將會逐漸取代「正規」學校的說法不予置評。但本席接納父親在庭上回應母親的說話,對孩子的福祉:「不是學校正常與否,而是學校是否適合兒子們入讀」。 76.本席認為對15歲以及13歲的兒子來說,他們的意願必然是考慮的因素之一。但他們是明確表達了自己的意願,還是被他人教唆呢? 77.在這方面,本席認為雖然母親在庭上大部份時間都是指責父親的不是,證供也較混亂,她聲稱長子的意願其實與報告的內容不相同,而他實際上是教人最難以捉摸,所以3位調查主任並不理解他;但觀乎她的證供,她最後似乎也承認長子及次子的意願是希望跟隨父親生活。她在庭上表示,孩子沒有需要到法庭與本席見面,原因是她知道兒子們在庭上將會說一些對父親有利的說話,因為他們知道怎樣利用法庭。 78.本席相信母親其實是清楚知道兩名大兒子的真正意願,但她堅決不認同亦不接受,她選擇相信所有對其不利的事情及說話全是父親教唆的,她也認定自己做的事情才是對他們好的。就此,本席認為這宗案件有3位社會服務主任分別作出獨立調查及撰寫共4份報告,而3位獨立社會服務主任都一致認為兩名大兒子在表達自己的意願時都是很真誠,不似被人教唆及唆擺,而他們對自己的意見不被母親認同都感到無奈,本席接納3位獨立社會服務主任的觀察。 79.劉先生及劉姑娘在作供時更分別認為長子其實並不抗拒探望母親,但見到母親後,對於她不停表達自己所做的所有事情都是為他好,又指責父親是在污染他們,感到非常無奈。長子亦對於他的意見不獲母親接受,感到極度無助,所以作出了很多反叛的行為,向母親表達他的不滿。 80.本席認為長子與母親的溝通已經出現嚴重問題,正如母親也承認,長子跟母親在牛頭角居住時,為了管教問題,數度需要報警求助;而在康橋學校讀書,每個星期五,長子在放學後都會偷偷逃走。 81.母親亦在庭上承認,自從上次本席作出界定探視命令(即母親每逢星期日下午2時至7時可以探望長子及次子)後,他們只探望過她一次。長子到了母親家後,只是拋下一句「已經見到我了」,逗留不超過3分鐘便與次子離開。 82.雖然母親認為一切事情都是父親在背後唆擺,但觀乎以上事件,本席並不認同父親教唆兩名大兒子。正如母親在庭上並沒有爭議,進行探視當天,是父親親自駕車送兩名兒子到她的居所樓下,放下兩名大兒子的。何以兩名已經十多歲的兒子在父親不在場之下,見到母親後會說出那些說話,並選擇即時離開呢?本席認為他們是不願意長時間與母親共處。本席亦相信父親在庭上所指,他並沒有阻止探視,而是兩名大兒子其後拒絕再探望母親。在此情況下繼續讓母親擁有兒子的照顧及管束權是否對兩名大兒子的福祉有好處呢?本席擔心繼續下去會嚴重影響母子的關係。 83.母子之間的相處本來就是應該有商有量,相親相愛。尤其是母親已經照顧了他們十數年,她應該理解及明白孩子的性格及需要,但觀乎過去兩年發生的事情,母子關係由母親隱瞞兒子轉校,到兒子偷走,繼而長子和母親雙方分別在連州及香港報警求助。這樣的情況若持續下去,繼續讓母親擁有兒子的照顧及管束權是否會令大家關係更加緊張呢? 84.正如以上所說,本席可能對「國學」的教育並不全面理解,亦無意去比較「國學」和「主流」學校的優劣。但綜合3位獨立社會服務主任的意見,本席接納兩名大兒子對於「國學」教育非常抗拒,尤其是長子,他抗拒的嚴重程度到了要以反叛的行為來宣洩不滿,從而表達他希望返回主流學校繼續升學。假設本席把管養、照顧及管束權繼續給予母親,兩名大兒子會否突然明白母親的想法呢?本席認為這是天方夜譚。長子已經15歲了,亦強烈表達了自己的意見,就是他非常抗拒「國學」教育,為何母親仍然堅持己見呢?本席接納父親的說法,兩名大兒子只是希望接受一般教育,將來能融入社會工作。 85.本席亦考慮過母親也向法庭指出「國學」也是正規學校,孩子將來可以成為漢學教授,本席對此亦不予置評。但本席認為對15及13歲的兒子,他們有自己的想法,不喜歡母親替他們鋪排的路亦能理解,畢竟孩子會逐漸長大,亦需要自己碰碰釘子,但同一時間也需要家人在背後默默支持。即使母親認為兩名兒子的想法是錯的,而漢語教授才是他們的理想出路,但現階段他們並不接納,更表現非常抗拒,為何母親仍堅持己見,不尊重他們的意願呢?本案中兩名大兒子明顯不喜歡母親為他們所作的安排,母親能否放下己見,從而重新建立母子的關係?本席相信作為父母最重要的是希望見到自己的子女開心健康地成長。本案中母親和孩子的關係漸趨緊張,母子關係演變到這樣的情況實在是令人擔憂的。 86.本席認同父親對兒子可能過份寬鬆,例如縱容孩子上網瀏覽色情網站,本席在此希望父親能夠在這方面對兒子作出適當的指引,但本席亦認為母親也過份嚴厲。在現今的社會,要求下一代完全斷絕對電腦的渴求是不可行的。 87.至於母親擔心兒子們會被物慾縱容,首先,本席並不相信父親會這樣做,對於外來的引誘,本席認同劉先生的說法,縱使面對誘惑,也是一個人的成長過程,不能為此而封鎖他們與外界的接觸。 88.本席見到母親在庭上作證時的表現,明顯可見她並不接納任何人的意見,而只相信自己的想法,堅持己見。在此,本席無意改變母親的想法,亦明白每位母親都希望孩子一直跟隨着自己成長。但在這方面,本席認同劉先生的意見,假若一名青少年認為自己不能夠與家人好好溝通,對他的福祉是百害而無一利的。對15歲以及13歲的兒子,假若他們非常抗拒母親的安排,作出了很多反叛的行為,那麼強行要他們繼續與母親一起居住,正如劉先生所指,這是否對他們的福祉有好處呢? 89.本席亦希望母親能夠在兒子旁邊給予母親應有的支持,畢竟長子只是希望能夠成為一位醫生,能否做得到尚是未知之數,要拭目以待,一切也視乎個人際遇及自己付出的努力,但這畢竟是一個青少年的夢想,為何母親需要扼殺呢? 90.最後,本席曾考慮過母親的意願,希望三兄弟三位一體,不能分開長大。本席也認同,一般而言,法庭是不會令兄弟在成長過程中分離的,但此案比較特殊,本席接納及尊重他們三兄弟的個人選擇,因此將兩名大兒子交予父親,而讓幼子繼續跟隨母親。 總結 91.觀乎本案的背景,母親使兩名兒子退學離開北角的學校,再使長子退學離開康橋學校,繼而再把長子送到連州讀書,母親雖然有着全盤計劃,但事情卻接連在長子及父親不知情之下進行;再者,母親在庭上亦承認,去連州時只告知長子僅是到當地觀察環境,父親及長子均不知道長子會留在連州讀書,母親表示即使父親反對,她也會堅持她的做法,因為長子在連州讀書後乖了很多,亦很喜歡連州學校。 92.本席並不認同母親的意見。本席認為以上的背景都是一些導致母子關係惡化的導火線。本席在此,希望把管養、照顧和管束權給予父親後,母親與兒子的關係會逐步改善。 93.本席亦考慮到此案的背景,認為共同管養並不可行。母親在庭上承認與父親不能溝通,溝通等於零,而且父親一定不批准經常轉校,所以她需要單方面作出安排。母親亦在庭上承認,假若長子及次子的管養權維持不變,她便有辦法阻止長子及次子繼續現時的教育安排。 94.經考慮所有的證據後,本席相信訴訟雙方無法在兒子教育的安排上有任何溝通及共識,故不可能作出共同管養的命令。 95.基於以上原因,本席將黃禮榮暫委法官在2013年9月25日的命令中長子及次子的管養、照顧及管束權更改為給予父親;至於探視,雖然母親在庭上強烈要求要到兩名大兒子現在就讀的學校去了解及進行探視,但基於本案的背景,本席對此並不認同。本席認為,母親可以有合理探視權,但探視不得在兩名大兒子的學校內進行,父親亦無需披露兩名大兒子現時就讀的學校的名稱及地址。 96.本席亦尊重幼子的意願,保留黃禮榮暫委法官在2013年9月25日的命令,維持母親享有幼子的管養、照顧及管束權,而父親則有合理探視權。 97.本席在此希望母親多鼓勵幼子探望父親,亦期盼幼子不要怨恨及責罵父親,畢竟孩子與父親有緊密聯系,對他的福祉是有好處的。 訟費 98.在一般有關兒童管養權的案件,除非有一方在訴訟時的行為不合理,否則法庭通常不會作出任何訟費命令,故現就管養權事宜的訟費事宜及一切相關保留待決的訟費,本席不作任何命令。此為暫准令,14日後成為絶對命令。 命令 99.黃禮榮暫委法官在2013年9月25日的命令更改如下:-
100.就訟費事宜不作任何命令(包括一切相關保留待決的訟費)。此為暫准令,14日後成為絶對命令。
呈請人:無律師代表及親自出庭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及親自出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