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 對 廖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7308/2015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before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志偉.

Divorce –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Ordinance (Cap 179) s.11A(2)(b) – Irretrievable breakdown – Domestic violence – Impact on children – Costs – Decree Nisi granted – Petitioner proved Respondent's behavior made cohabitation unreasonable – Respondent ordered to pay costs summarily assessed at HK$2,103.00

Legal issues: Domestic violence allegations · Impact on wife's life and emotions · Impact on daughter's emotions · Failure to fulfill husband's responsibilities

Outcome: Decree Nisi granted

Case No.FCMC 7308/2015
Court
Family Court
Date
Judge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志偉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7308 / 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15年第7308宗

————————————————

  呈請人
   
  答辯人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志偉公開聆訊
審訊日期 : 2016年3月3及4日
宣判日期 : 2016年3月23日

-----------------------

判案書

-----------------------

1.這是一宗離婚呈請的審訊。

2.本席在判案書中將稱呈請人為「妻子」;答辯人為「丈夫」。

背景

3.訴訟雙方於2005年在香港結婚。

4.雙方婚後育有一名女兒,現年10歲,現與訴訟雙方同住。

5.妻子於2015年6月11日基於丈夫的行為向法院提出離婚呈請。丈夫提出反對,因此法庭將案件押後進行正式的審訊。

適用法例

6.妻子現時的離婚呈請,是根據香港法律第179章《婚姻訴訟條例》第11條及第11A條(2)(b)節而發出。本席現將有關的條例節錄如下:-

「11.  離婚的理由等

提出離婚呈請或離婚申請的唯一理由,須為婚姻已破裂至無可挽救......

11.A  就呈請理由而提出的證明

......

(2)  除非呈請人使聆訊離婚呈請的法院信納下列一項或多於一項事實,否則法院不得裁定該宗婚姻已破裂至無可挽救─

......

(b)  因答辯人的行為而無法合理期望呈請人與其共同生活;

......。」

7.基於以上的條文,妻子如要成功呈請離婚,她要令本席信納:-

(1)  丈夫是有她所指稱的行為;及

(2)  法庭是無法期望她再與丈夫共同生活。

爭議

8.妻子在庭上作供時,她按呈請書中她述明的詳情作基礎提出具體事實進一步的說明及指控,本席在考慮是否頒發暫准離婚令時,本席只會就狀書內的指控作出裁決;而狀書中沒有被提及的指控,本席將不予考慮。

9.從妻子的呈請書及庭上的証供可見,她對於丈夫的指控主要分為四個議題:-

(1) 丈夫因房事的問題而有家暴事件的發生;

(2) 丈夫的行為嚴重影響妻子的生活及令妻子情緒受困擾;

(3) 家暴令女兒情緒受困擾;及

(4) 丈夫完全沒有履行丈夫的責任。

10.丈夫否認有關的指控。本席現就以上的爭議逐一考慮。

丈夫因房事的問題而有家暴事件的發生

相關証供

11.根據妻子的証供,她指出曾有多次家暴的事件發生。妻子指家暴的發生,一般都是源於房事的問題。妻子解釋說,因為丈夫不理什麼時候,只要是他自己覺得有需要進行房事,丈夫都會在晚上吵醒妻子,如果妻子拒絕丈夫進行房事,丈夫就會開始發脾氣,將物件打爛,甚至毆打妻子。

12.妻子指出因房事的問題而發生衝突的次數,妻子評估每個月會有幾次。妻子亦指出這些問題在他們長達十年的婚姻期間,一直都存在亦沒有減少。

13.妻子指出在2007年至2008年期間,丈夫曾試過把她的耳膜打穿,當時妻子有報警。

14.妻子亦指出在她申請離婚前即大約在2015年4月或5月左右亦曾有家暴事件發生,當時丈夫曾掉物件、掌摑妻子和箍她的頸,當時妻子曾警告丈夫,如果他再動手便會報警。

15.根據丈夫在這方面的證供,他解釋當他要求妻子進行房事的時候,如果妻子不願意時,他會感到不高興的,他會大力關門,並且質問妻子是否有第三者,所以不願意與他進行房事。

16.丈夫亦指出,妻子會回應他說,即使與第二位進行亦不會願意和他進行。丈夫亦解釋,他們爭吵的時間會在晚上11時左右至凌晨12時期間發生。

17.丈夫亦解釋他們平均兩至三個月就會關於進行房事的問題吵架。丈夫亦指出他們已有大半年沒有進行過房事了。

18.妻子向丈夫指出在2015年4、5月的一次家暴事件中,丈夫曾掌摑她,對此指控,丈夫稱只是有身體接觸,丈夫承認有捉住和㩒住妻子,但他否認有真正毆打妻子。

19.丈夫亦指出,妻子亦有用手踭撞他,丈夫解釋說,如果當時他是真正全心毆打妻子,不會是這樣的情況。

20.從丈夫的証供可見,他並不否認在過往的日子,他與妻子不時因房事的問題而有口角,期間雙方面都有身體接觸,但並非妻子所說的情況。

討論

21.就丈夫有否毆打妻子這爭議上,本席留意到雙方都是各執一詞,並沒有獨立的証人去支持各自的說法。在這情況下,本席須要在雙對可能性的衡量下,去決定誰人的証供比較可信。

22.本席考慮過雙方的証供後,本席認為妻子的証供比較可信。本席達致這結論是基於以下理由:-

(1) 妻子提供了相片及醫院記錄證明她過往曾被丈夫毆打的情況。這些事件的日期包括了2007年5月、9月、12月和2008年4月。這些証據可引証妻子的証言和引証丈夫是一名性格暴燥的人。

(2) 丈夫並不違言並指出,他對妻子要求房事是很正常的事,而要求被拒絕,他會感到不高興。他承認他會大力關門及質問對方是否有第三者,所以才不願意與他進行房事。雖然說要求房事是很正常,但要求被拒後的反應,本席認為丈夫所承認的版本,亦已經是一個過激的行為。

(3) 妻子指出丈夫經常掛在口邊說,指女兒不是他親生的,丈夫這番話,由女兒出生開始,一直到現在都有說。丈夫亦承認他經常要求與妻子進行房事都被拒絕。

(4) 從丈夫承認他會質問妻子是否有第三者,所以不願意進行房事的一番話可見,妻子的說法指丈夫常掛在嘴邊說,女兒不是他的親生的,妻子的說法是可信的。

(5) 妻子指丈夫是一個非常自私的人,丈夫亦不會理會妻子的感受,只要他覺得有需要,無論妻子是否願意,丈夫都會把她吵醒,如果妻子拒絕,丈夫便會大發脾氣。妻子的評語指丈夫是一個自私的人及會大發脾氣,她的評語亦是中肯的。明顯地,丈夫是一名性格暴燥的人。

(6) 本席認為夫妻進行房事,應該是兩情相悅下進行,亦應該尊重對方的感受和意願,如果對方不願意,亦不應該大發脾氣。就這個環節,丈夫直認他是有發脾氣的。夜深時份,丈夫還為此發脾氣,甚至吵架,實不應該,因為這樣會容易吵醒女兒。

(7) 雖然丈夫指妻子的指控,稱丈夫有毆打她的情況,丈夫並不承認。丈夫只承認在2015年4月左右發生的那次事件中,大家有身體接觸,及他有捉住和㩒住妻子,丈夫亦指妻子亦有用手踭撞他,明顯地他們是有肢體上的衝突。

(8) 如果只是吵架,根本不會發展到有肢體上的衝突,本席認為以丈夫爆燥的性格及當時的環境,他的說法並不可信,他只是企圖淡化他對妻子所使用的暴力,所以妻子指當時丈夫亦有掌摑她和捏頸,妻子的説法是可信的。

23.基於以上理由,本席在相對可能性的衡量下,是比較接受妻子的証供。本席所信納的事實是妻子指控丈夫的家暴事件,一直都存在,而且次數的頻密,亦與妻子所說的情況一樣。

24.丈夫曾指出,如果他一直都是這樣,為何妻子能容忍到今天,所以妻子是已經接受他是這樣的樣子及性情。妻子曾解釋從前女兒年紀還小,未必能理解離婚是什麼一回事,所以她一直都在容忍,現在女兒已長大了很多,亦明白單親是什麼的一回事而且她自己亦到了忍無可忍的地步。

25.本席接納妻子的說法,妻子是已到了忍無可忍的地步。妻子所舉出的例子,指出2007年至2008年期間的家暴事件,其實她的用意並非以從前的事作為今天的理據,而是指出家暴事件由始至終沒有改善過,而且持續發生,頻密的程度,亦已令她難以接受。

26.至於另外兩個爭議,即丈夫的行為嚴重影響妻子的生活及令妻子情緒受困擾及家暴令女兒情緒受困擾,事實上只是因果關係。雖然就丈夫的行為,妻子指出除家暴外,還有指丈夫有飲咳藥水的行為,但主要亦是指家暴對女兒和她的影響為主。

丈夫的行為嚴重影響妻子的生活及令妻子情緒受困擾及家暴令女兒情緒受困擾

相關証供及討論

27.據妻子所說,丈夫在2013年至2014年期間有飲用咳藥水的情況,妻子指出她有阻止過丈夫這樣的行為,但丈夫並沒有回應,妻子亦擔心丈夫飲完咳藥水後會出現幻覺,及會危及她和女兒的安全。

28.妻子指出丈夫飲用咳藥水的問題,一直由大約2014年年中開始,之後妻子已沒有留意他這個問題了。妻子亦承認她沒有親眼目睹丈夫飲用咳藥水,但妻子指出她在櫃桶來看見丈夫有收藏起咳藥水,而丈夫傳給他的WhatsApp對話中,亦可看出丈夫是神志不清。

29.從妻子附上的WhatsApp對話紀錄中,妻子指出可以看見丈夫傳給他的一些對話內容時,包括丈夫指我有病、有兩個我及我有問題,當時丈夫是神志不清的。

30.丈夫指有關咳藥水的事,妻子只是憑她的估計,並沒有事實的根據。無論妻子所說的是否屬實,重點是丈夫有沒有濫用藥物的問題。從現有妻子的證供,沒有實質的事件,可以反映出,丈夫有濫用藥物的情況,而有危及妻子和女兒的安全。

31.妻子指家暴情況的發生,她描述的情況,丈夫都是神智清醒下進行發生的。反而妻子指出丈夫關於進行房事的行為,及因被拒房事,而引發丈夫的激烈反應,本席認為確實是嚴重影響妻子的正常生活和情緒。

32.妻子所指丈夫的行為,本席認為並非單單指吵架時涉及使用武力而傷害到妻子,就是不恰當的行為。妻子所指本席認為亦包括丈夫全不顧及妻子的意願,這些自私行為,已令妻子對丈夫要求進行房事一事感到反感,而且每每吵架收場,這樣已經對妻子造成莫大困擾。

33.事實上,妻子指出女兒會知道他們晚上吵架,有時女兒會驚慌到哭。其次在半夜吵架,丈夫掉東西發出的聲音,翌日女兒亦會問為何晚上這麼嘈和為何東西爛了。

34.對於女士觀察到女兒的情緒因他們吵架而受到困擾,本席認為是可給予比重的,因為當女兒向母親查詢時,母親自然可以評估到當時女兒的情緒,而且正常情況下,這樣的爭吵,以及女士所描述吵架次數的頻繁,妻子與女兒在生活上和情緒上受到困擾,是必然的事。

35.本席在考慮過以上的証據後,本席在相對可能性衡量下,是信納丈夫的行為和家暴令妻子的生活和情緒受困擾及亦令女兒情緒受困擾。

丈夫完全沒有履行丈夫的責任

相關証供及討論

36.妻子最後一個指控是丈夫完全沒有履行丈夫的責任。她說丈夫對於交租金的責任,丈夫常說亦已經是過多的付出。妻子指出丈夫甚至覺得不應該付家用給妻子。

37.不過妻子承認丈夫一直有交租金,只是妻子指出丈夫覺得不應該付。妻子投訴其實只是指出丈夫對於承擔家庭開支的抱怨,因此本席認為這樣並不足夠證明丈夫是沒有履行作為丈夫的責任。

總結

38.總括而言,本席信納及裁定妻子對丈夫上述以上的種種指控為事實,而基於這些行為,本席認為法庭是無法期望妻子再與丈夫共同生活,而這段婚姻亦是到了一個無可挽救的階段。

命令

39.基於以上理由,本席現頒發一個暫准的離婚令。

訟費

40.本席現會處理有關訟費問題。

(法庭與雙方討論有關訟費問題)

41.本案是由於丈夫的行為而令妻子無法與他繼續生活,因此本席認為丈夫應支付本離婚呈請訴訟的訟費,包括以往保留的所有訟費,並簡易評定為港幣2,103.00。

  (張志偉 )
  暫委區域法院法官

呈請人:親自應訊

答辯人: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