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邱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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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否認一項侵害人身罪 [1] ,經裁判官周至偉席前審訊後,被判罪名成立,判監2星期及賠償$2,000給受害人。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上訴人在原審時由當值律師代表,在本上訴聆訊則沒有律師代表。

Case No.HCMA 717/201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5 Apr 201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717/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5年第717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5年第288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邱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廣池
聆訊日期 : 2016年1月28日 與2016年2月15日
判案書日期 : 2016年4月15日

1.上訴人否認一項侵害人身罪[1],經裁判官周至偉席前審訊後,被判罪名成立,判監2星期及賠償$2,000給受害人。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上訴人在原審時由當值律師代表,在本上訴聆訊則沒有律師代表。

控方案情

2.第一控方證人(受害人)是港鐵職員,案發當日身穿制服。他和同事在落馬洲站負責人群控制。第一控方證人在出境大堂看見上訴人在7 - 11店鋪外亦是港鐵範圍內通道蹲在地上,用數個膠袋在執拾食物,把食物由一個膠袋放入另一個。

3.第一控方證人上前表露身份,叫上訴人不能停留。上訴人把一個膠袋撕爛,引致食物散落在地上。第一控方證人勸上訴人不要生事,叫上訴人前行。上訴人不斷以粗口辱罵第一控方證人。第一控方證人作出多番警告但上訴人亦不停謾罵,聲稱他是向天講粗口。第一控方證人要求上訴人出示身份證明文件,打算票控上訴人在港鐵範圍內講粗口。上訴人拒絕。第一控方證人報警,警員到達後,上訴人交出身份證。第一控方證人發出擬檢控通知書給上訴人。大家離開現場,但走在第一控方證人前面的上訴人突然折返到前者面前,向他講了粗口,並以右手推第一控方證人,致使他失去重心跌在地上。警員再折返而拘捕上訴人。醫生診斷第一控方證人,說他背部受創。

辯方案情

4.上訴人選擇作供,亦傳召一名女性友人作供。他說因膠袋爛了,所以在7-11店鋪外執食物。第一控方證人叫他不能停留。上訴人的解釋不為接納。上訴人自覺委屈,不肯出示身份證。上訴人說他只說了一次粗口。上訴人拿出手機拍攝。上訴人說第一控方證人在沒有任何警告下便票控上訴人講粗口。第一控方證人在完成票控後,在上訴人的左耳邊說:「呢班係我的伙記,我要玩死你好容易。」並對上訴人講粗口。上訴人對警員投訴,但第一控方證人突然「呀」一聲自己坐在地上,並隨即躺下。上訴人說他全程都沒有接觸第一控方證人的身體。上訴人不爭議他和第一控方證人有所爭拗,但否認推撞後者。上訴人指稱第一控方證人假扮跌倒。

上訴理據

5.上訴人在2015年9月17日所填寫的表格101只引用所列印的字句提出上訴。上訴人早前要求把一些上訴人自己用手機來錄取的片段呈堂。本席予以批准並把上訴案件押後至2016年2月15日。有關的片段作為新增證物,有關的記憶棒為DP1,而另外3段錄像為DP2至DP3。

6.在本上訴聆訊,上訴人指裁判官沒有細心觀察有關錄像。上訴人開始時並沒有講粗口,後來才講粗口。上訴人說裁判官不應接納第一控方證人的證供。他講大話。第一控方證人因懷恨在心,亦曾用粗口罵上訴人。第一控方證人突然坐在地上,假扮跌倒。上訴人說當時有4名警員在附近。上訴人主要是說第一控方證人「屈」他。上訴人根本沒有觸碰第一控方證人。

上訴理據的討論

7.本席觀看新增的以上訴人手機拍攝的錄像,最後的錄像片段只看見第一控方證人已經坐在地上,而本席相信是上訴人的聲音,屢屢說不要「屈」他。其他的錄像則看見一些混亂的情況,以及上訴人對港鐵職員和到場的警員的不合作態度。事件由一宗較細微的紛爭開始,爭拗則逐步升溫。問題是上訴人是被控一項襲擊罪。那麼案件的重點在上訴人是否有觸碰第一控方證人引致後者跌倒。事實上,就算第一控方證人沒有跌倒,如果控方有證據指上訴人蓄意地觸碰第一控方證人,第一控方證人有沒有跌倒或受傷並不是關鍵。有沒有跌倒、有沒有受傷只涉及刑罰及求情的因素。

8.裁判案件的上訴是以重審形式處理。裁判官耳聞目睹証人作供,自然有其優勢來評審証人的可信性和可靠性。

9.第一控方證人的傷勢報告並沒有爭議[2]。醫生說第一控方證人「下背部有觸痛,能正常活動,沒有神經性病徵;X光檢查顯示有退化的情況。臨時診斷:背部受創。」

10.裁判官在其判決理由書中詳細分析控辯雙方的證言,最後說「總括來說,被告人與其證人孫小姐的證供前後不一致,又互相矛盾,不合情理,令人難以相信。」[3] 對於控方證人,裁判官說:「兩名控方證人的證供清晰簡潔。…本席認為控方證人的證供清晰、有力,盤問下不受動搖。」[4] 裁判官亦認為第一控方證人「竟然仍會選擇自己坐下而不理會在此情況下他的行為甚有可能被警員看到,以固有可能性而言,本席認為不甚可能。」[5]

11.裁判官考慮了上訴人和辯方證人有良好的紀錄,但裁定他們的案情及證據「不可靠不可信」不為接受。反之,裁判官接納2名控方證人誠實可靠,亦信納他們的說法為事實,在此情況下,本席認為裁判官的事實裁斷並沒有不妥當的地方。上訴人所新增呈堂的錄像亦不能提出新證據支持上訴人的說法,指稱第一控方證人假裝跌在地上。事實上,本席同意原審裁判官所言,在那一刻已經有其他港鐵職員和警員在場,第一控方證人犯不著甘冒妨礙司法公正,假裝被襲而誣告上訴人。本席認為就算上訴人推第一控方證人一下而後者並沒有跌到,上訴人仍然可以干犯了普通襲擊罪。第一控方證人有沒有跌倒或受傷並不是關鍵。第一控方證人所指證上訴人推他一把已經足夠構成普通襲擊的罪行。

結論

12.基於上述原因,本席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席在考慮本案性質和上訴人的個人情況後,決定就訟費不作出任何頒令。

(陳廣池)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馮美琪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沒有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1]    違反第212章第40條

[2]    承認事實第6段(上訴宗卷第9頁),醫療報告(上訴宗卷第21-23頁)

[3]    判決理由書第21段(上訴宗卷第17頁)

[4]    同上第22段(上訴宗卷第17-18頁)

[5]    同上第25段(上訴宗卷第18-1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