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唐信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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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12年6月至7月其間,控方第一至第四證人(李先生、關先生、施女士、杜先生)分別經控方第五證人(胡先生)或其他人介紹,認識了被告人。被告人向他們介紹一項投資計劃:付出30萬美元,1個月後便可獲得100倍(即3,000萬美元)的收益。

Case No.DCCC 5/201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5/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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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唐信威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法官林嘉欣
審訊日期 : 2015年11月2至6日、9至11日;12月24日; 2016年2月16日
裁決日期 : 2016年4月13日
出席人士 : 許俊聲大律師,外聘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胡錦勳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張雅棣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欺詐(Fraud)

裁決理由書

被告人被控一項「欺詐」罪,他否認控罪。

控方案情

2.2012年6月至7月其間,控方第一至第四證人(李先生、關先生、施女士、杜先生)分別經控方第五證人(胡先生)或其他人介紹,認識了被告人。被告人向他們介紹一項投資計劃:付出30萬美元,1個月後便可獲得100倍(即3,000萬美元)的收益。

3.同年7月初,上述4位投資者決定參與被告人介紹的投資計劃。他們合共交了30萬美元給被告人。

4.8月,被告人未能如期向眾投資者支付收益,要求延期1個月。9月、10月、11月、12月,被告人均未能履行承諾,但一直與投資者們磋商何時能支付收益,以及相關金額。9月12日,被告人開出1張375,000港元支票給眾投資者;他們兌現了該支票。除此之外,被告人亦開了數張不同金額的支票給他們,但全部不能兌現。

5.2013年1月至5月,被告人仍繼續與眾投資者磋商,並進一步開了數張支票給他們,唯始終無一兌現。

6.5月28日,李先生向警方報案。5月30日,警方拘捕了被告人。

辯方案情

7.被告人選擇作供,但沒有傳召辯方證人。

8.被告人稱,他沒有欺騙眾投資者。涉案的投資計劃,是他的馬來朋友Sabri介紹給他的。自己只是扮演中介人,希望賺取佣金而已。被告人亦稱,Sabri收了他30萬美元,卻沒有兌現承諾,最後還失去聯絡。被告人表示,自己一直願意承擔道義上的責任,不斷與眾投資者磋商,希望盡力把本金退還給他們。唯他們不只要求退還本金,硬要取得90萬美元才肯罷休。

證據評估及分析

9.舉證責任在控方,控方必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的每一元素。關於「不誠實」方面,本席已按照Ghosh案的法律原則,對自己作出指引。

10.被告人已屆耆壯之年,只有1項「聚賭」定罪紀錄(1982年;罰款400元)。就本案而言,本席視他具良好品格,並對自己作出適當的指引。

11.身為陪審員,本席認為,本案存在很多異於尋常、耐人尋味、令人費解之處。首先,沒有任何投資者能在庭上清楚道出,他們投資的「標的物」(subject matter) 是甚麼;以及有關投資計劃如何運作。即使被告人,也不能向法庭清楚解釋,用甚麼方法令30萬美元在1個月內倍增至3,000萬美元。他聲稱買賣BG (Bank Guarantee) 的方法,恕本席孤陋寡聞、才疏學淺,實在沒法理解,亦聞所未聞。

12.本席亦嘗試理解涉案JV Financial Agreement(證物P2)的內容。一言蔽之:狗屁不通。該文件似乎是參照某些法律文本,東拼西湊、不求甚解、搬字過紙雜湊而成。今時今日,低至街頭烏合之眾「祈福黨」、「電子零件黨」,高至集團式「電腦黑客詐騙」、「電話詐騙」,騙徒行騙的重點是「以假亂真」。他們編造的故事、電郵、網頁均具一定可信性,旨在令受害人信以為真,他們便有機可乘。本席無意侮辱任何人的智慧,但本席相信,稍為具合理思維的人,也不會使用證物P2行騙。因此,被告人可能只是人云亦云;誰人告訴了他甚麼投資計劃,他便鸚鵡學舌,向別人吹噓,希望能不勞而獲,賺取天文數字的佣金。

13.第二,被告人開了1張2億8百多萬港元支票給李先生和施女士作為保證(見證物P3)。也許本席的司法經驗尚淺,9位數字金額支票,還是首趟見識。被告人何德何能,具如此膽識、豪氣開票;眾投資者又果然見慣世面,手執巨額支票亦面不改容,信心十足。恕本席冒犯,上述情節委實荒謬絕倫;相關人等亦未免過分天真。本席相信,被告人作出如此荒謬、反智的行為,可能真的沒有詐騙的意圖。

14.第三,4人合夥投資,為何只推舉其中2人簽署相關文件?連作為保證的2億多港元支票,抬頭人也只是李先生和施女士。假如投資成功,如何保障自己的利益?除了李先生和杜先生外,他們4人事前素未謀面,為何作出如此安排?為何如此互相信任?本席百思不得其解。

15.最後,本席不明白,為何關先生如此不智,願意為了被告人而向其他3位投資者撒謊,聲稱自己收了被告人400多萬港元,並要求自己的上司開出相同金額的支票為佐證。這樣做,對關先生百害而無一利。另一方面,當關先生向其他投資者坦白交代時,他們居然沒有懷疑關先生中飽私囊,並完全接納他的解釋。相反,被告人居然沒有藉關先生的謊話來逃避責任,還出錢出力,提議關先生安排其餘投資者到律師行,在律師見證下交代一切。這一點,或多或少可證明,被告人一直願意承擔退款的責任;亦可印證,他可能沒有詐騙的意圖。

16.本席沒有忽略胡先生的證供。他稱,投資失敗後,被告人一直與投資者商討退款的安排,並沒有一走了之。

17.綜合以上各點,本席認為,本案證據的背後,可能存在其他不為人知的事情。箇中真相,只有相關人等才知曉。身為陪審員,本席認為,控、辯雙方的證據,多處令人費解和不合情理(包括被告人如何處理那30萬美元的投資款項)。唯按現有證據,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人詐騙的意圖。因此,本席裁定,被告人罪名不成立。

18.被告人脫罪,法庭便沒有權力作出任何賠償令。眾投資者真金白銀把30萬美元交給被告人,是鐵一般的事實。被告人一直表示,願意承擔道義上責任,把尚未歸還的本金(即30萬美元減375,000港元)交還眾投資者。本席希望被告人履行承諾。

  林嘉欣
區域法院法官